王彦明
- 作品数:38 被引量:205H指数:8
- 供职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环境科学与工程更多>>
- 论股东大会制度的改革:以现代信息技术为视角被引量:2
- 2011年
- 随着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电子化改革成为近年来各国公司法修法的主要趋势。文章结合各国的改革经验,围绕股东大会筹备与召开,提出中国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电子化改革的建议,认为应进一步拓展和深化股东大会电子化改革的范围与内容,在公司法层面确认股东大会电子化的合法性并注重股东大会改革中相关制度的衔接与配合。
- 王彦明张彤
-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最新发展述评被引量:6
- 2000年
- 王彦明
- 关键词:资本筹集股东会资本维持
- 中国示范诉讼制度的构建——以证券欺诈民事纠纷的应用为例被引量:8
- 2019年
- 示范诉讼制度是应对涉众性诉讼的一种有效方式。在我国,尤其在证券欺诈民事诉讼领域,构建示范诉讼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示范诉讼与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支持诉讼均为群体性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但在诉讼构造以及诉讼功能方面却具有较大差异,示范诉讼制度的构建能够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起到有效补充现有诉讼制度不足的作用。在构建我国证券欺诈民事纠纷示范诉讼机制时,应当在程序的适用、示范案件的遴选、示范目标的确认、生效判决的扩张等方面进行合理的程序设计,同时需要关注对示范诉讼参与人诉权的保障。
- 王彦明于淼王殳昊
- 关键词:示范诉讼证券欺诈诉权保障
- 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基于德国股份法的研究被引量:22
- 2005年
- 股东大会决议可能存在着形式方面或者实质方面的瑕疵,德国法将瑕疵决议分为不生效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决议、非决议四种形式,这些瑕疵决议将导致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 王彦明
- 关键词:决议撤销权无效行为法律后果
- 公司资本犯罪刑法规制的有限性及其抗制——兼论刑法与公司法关系之协调被引量:4
- 2003年
- 我国刑事立法规定的公司资本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的规制作用极其有限。原因之一就是刑法因缺乏与公司法的衔接与配合而产生的立法疏漏,并进而导致司法适用上的困难和不当。而我国公司立法的不完善,构成了我国公司资本犯罪刑事立法方面的重大缺陷。这一缺陷直接影响到了刑法对公司资本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严谨性和科学性。因此,应协调刑法与民法、公司法的关系,加强刑法与公司法交流与配合,以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
- 王彦明
- 关键词:刑法规制法律协调
-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股东诉讼制度现行问题与路径建构被引量:1
- 2016年
- 任意性规范是私法领域的重要概念,其理论内核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基于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其任意性规范之设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法的运行效率。当然,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亦可能被违反或滥用,故公司法任意性规范要实现其预设之法律目的,还需配以完善的股东诉讼制度等司法保障机制予以规约。从现行法律看,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尚存诉讼前置审查程序缺陷、被告确认模糊、诉讼担保规则不当等诸多问题。所以,应加强对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前置审查程序、诉讼被告对象及其补偿责任分担机制、股东诉讼担保等法律条款做出修正。
- 高诗拓王彦明
- 关键词:任意性规范股东诉讼制度
- 股东积极主义:股东积极行为的公司法界限被引量:4
- 2009年
- 股东积极主义是股东定期地以特定的公司经营政策为目标而实施的干预和影响行为。股东既可以通过正式地行使其法定权利影响公司的政策,也可以通过其它非正式的积极行为影响公司决策。对于前者,股东积极主义的法律界限要求股东积极行为不得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禁止股东权利滥用,要求股东对自己的不当影响行为承担责任,其核心在于要求积极行为股东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对于后者,则不宜直接将非正式股东积极影响行为确认为违法并予以禁止。
- 王彦明
- 关键词:股东积极主义忠实义务权利滥用
- 旅游业规制视域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完善被引量:1
- 2016年
- 权力清单虽然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新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权力清单制度,以及围绕它建立的相关制度群可以为旅游业这一复杂的新兴行业的规制提供有效支撑。为了解决目前我国旅游业中各级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文本存在的诸多不足,更好地发挥权力清单制度在旅游业规制中的法治作用,需要进一步制定相应的配套清单,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动态更新权力清单,赋予行政相对人在清单制定中更多的参与权。
- 王彦明王业辉
- 关键词:权力清单
- 论股东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兼论中国相关公司立法的完善被引量:1
- 2010年
- 各国均规定少数股东享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将之作为对召集权的一种制衡,以平衡公司内部的利益关系。中国现行公司立法赋予了少数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文章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认为应调整股东享有召集请求权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规定召集请求书的提交和记载事项,确立召集请求权行使中的目的正当要求,进一步完善召集请求权的转化实施制度。
- 王彦明贾翱
- 国有企业高管篡夺公司机会的法律规制——企业法与刑法衔接视域下的国企腐败防控被引量:3
- 2017年
- 近年来,国企高管腐败问题频发,篡夺公司机会已经成为国企高管进行利益输送的一种重要途径,规制国企高管篡夺公司机会行为的相关法律亟须完善。国企高管篡夺公司机会在法律性质上既是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也是侵害国有企业权益的行为,需要通过企业法(主要是公司法)和刑法共同进行规制。基于公司法和刑法的不同特点,在认定标准上,公司法应当适用绝对性规则,刑法则应以利益或期待因素为依据。基于公司法与刑法的不同功能,在责任追究上,一方面要明确划分国企高管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通过两种责任的无缝衔接实现对国企高管篡夺公司机会行为的有效防控。
- 王彦明王红云
- 关键词:忠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