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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

作品数:2 被引量:3H指数:1
供职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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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准司法
  • 1篇法律
  • 1篇产权

机构

  • 2篇中南财经政法...

作者

  • 2篇李扬
  • 2篇袁伟

传媒

  • 2篇电子知识产权

年份

  • 1篇2011
  • 1篇2005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TRIPs协议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变革被引量:2
2005年
一、TRIPs协议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一般要求 1.司法审查的范围.TRIPs协议第62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即"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及在一成员法律对此类程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撤销和诸如异议、撤销和注销等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应适用于第41条第2款和第3款所列的原则".第62条第5款又重申第4款所指的任何程序中的行政终局裁决均应由司法或准司法机关进行审议.因此,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取得或维持的行政决定,异议、撤销和注销的行政决定均可进行司法审查.
李扬袁伟
关键词:TRIPS协议司法审查制度行政准司法注销
TRIPs协议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变革被引量:1
2011年
一、TRIPs协议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一般要求 1.司法审焘的范围。TRIPs协议第62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即“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及在一成员法律对此类程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撤销和诸如异议、撤销和注销等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应适用于第41条第2款和第3教所列的原则”。
李扬袁伟
关键词:TRIPS协议司法审查制度知识产权当事人法律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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