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辉 作品数:88 被引量:1,107 H指数:21 供职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更多>> 发文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 更多>> 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经济管理 天文地球 社会学 更多>>
权利的民法典表达 被引量:8 2017年 民事权利的准确定位和合理排布,是制定民法总则乃至编纂民法典中的重大问题。应当重视民事权利的建构性和体系性意义,在民法总则中集中规定不同类型权利的统一适用规则。在承认非权利的利益保护的前提下,探索利益保护的特殊方法和途径,也为利益的权利化做好准备。民法总则中可以从民事权利客体的角度反射性地对民事权利进行规定,同时设立专章规定"权利的救济"。 姚辉关键词:民法典 民事权利 权利客体 创建中国的人格权法理论——简评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 被引量:3 1995年 作为规范人类行为准则的法律无疑应以人的价值实现为其终极目标,从而这一目标的法律表征人格权应处于核心地位。然而由于民法的出生于商品经济,使得人格平等之类的理念从一开始就被当作占有和交易财产的辅助条件而存在。随着近现代民法《身份到契约过程的转化,人格权已几乎完全变成了财产权的附庸,从而失却了自身的固有价值。对于先天不足的中国民法来说,这种状况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个最直观的例证便是,在相当的一段时期内,中国的民法构架中从来未有关于人格权法的设计。 姚辉关键词:人格权法 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人格利益 新闻侵权 意志自由 让与担保规制模式的立法论阐释 被引量:19 2006年 基于立法论的立场阐释让与担保制度的规制模式,主要有两种模式三种机制存在,而其中的实质性差异也决定了让与担保规制模式的理性选择。基于事物本然之法理,债权法典化的模式更符合让与担保的内在品格及担保权的发展趋势。 姚辉 刘生亮关键词:法典化 规制模式 立法论 企业征信体系的构建与法律规制——以北京市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建设情况为分析基础 被引量:7 2007年 借鉴欧美以及日本等征信国家在信用管理、立法上的经验,我们在企业征信体系的构建中要解决路径选择和法律支撑问题,要就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和收集、征信主体的法制化运营、企业征信与商业秘密保护协调等方面给出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 姚辉 周悦丽关键词:征信 信用信息 商业秘密 《物权法》上的业主撤销权及其适用 被引量:6 2009年 姚辉关键词:业主委员会 《物权法》 撤销权 管理合同 可撤销 人格权:何以可能 被引量:25 2007年 人格权保护为法律的基本任务。在民法典中如何规定人格权,是一个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人格与人格权的关系、一般人格权以及人格权请求权三个视角就中国未来的人格权立法展开探讨。 姚辉 周云涛关键词:人格 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请求权 使用人责任相关问题探讨 被引量:7 2010年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的使用人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自己责任,因而其归责原则应当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学说上对于使用人责任中的关键要件"因执行工作任务"的认定的发展历程来看,当侵权行为发生在交易领域的,采取行为外观说较为便宜;发生在非交易领域的,则应采取内在关联说。 姚辉 梁展欣关键词:使用人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荣誉权的前世今生及其未来——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6 2020年 《民法通则》第102条作为中国民法荣誉权民事立法之肇端,实际是出于对前苏联民法的错误继受。通过对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成文法典和民法理论的检索可见,并不存在独立于名誉权(right to reputation)的所谓荣誉权(right to honour)规则。就我国民法中独树一帜的荣誉权规范及学说,结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相关规范设计以及荣誉权纠纷实践的分析可见,荣誉利益可被逐层剥离且分别归属于行政法、个人信息保护、名誉权和财产权等理论的规制范畴。当下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相关荣誉权条文会造成既有的民事权利体系的龃龉以及跨越公私法界限的暧昧,在考虑民法的功能、立法稳定性、受众预期和社会影响的情况下应予以修改并严格地限制适用。 姚辉 叶翔关键词:荣誉 荣誉权 名誉权 民法典 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研究(上) 被引量:87 1998年 本文作者在做了大量的实际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司法审判中成熟的经验,认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非常必要的。作者认为,当前我国司法的现状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相比,差距很大。由于司法改革进展缓慢,直接影响了法律实施。因此,加快推进我国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审判方式、案件管辖、诉讼制度,监督制度等各方面的改革。 王利明 姚辉民法适用中的价值判断 2019年 从法理(学)开始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其功能旨在通过对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风险的分配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进而实现市民社会私法秩序的构建。由立法行为形成的制定法固然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确定的行为规范,使人们对行为的法律效果有一个基本的预期,但这并不能阻止社会交往中各种利益的冲突与碰撞。 姚辉关键词:基本法 社会交往 民法适用 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