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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丽

作品数:13 被引量:91H指数:3
供职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广西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合作作者

文献类型

  • 10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1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5篇侵权
  • 3篇赔偿
  • 3篇侵权法
  • 3篇权法
  • 3篇法律
  • 2篇商业秘密
  • 2篇损害赔偿
  • 2篇体育
  • 2篇体育课
  • 2篇权利
  • 2篇专属性
  • 2篇民法
  • 2篇精神损害赔偿
  • 2篇救济
  • 2篇激励机制
  • 2篇法律保护
  • 2篇法律保护模式
  • 1篇遗忘
  • 1篇社会化救济
  • 1篇生命

机构

  • 7篇对外经济贸易...
  • 4篇华中师范大学
  • 3篇河池学院

作者

  • 11篇孙建丽
  • 3篇覃英

传媒

  • 2篇法制与经济
  • 2篇华中师范大学...
  • 1篇行政与法
  • 1篇电子知识产权
  • 1篇西北民族大学...
  • 1篇法治研究
  • 1篇安徽大学法律...
  • 1篇河南财经政法...

年份

  • 4篇2019
  • 3篇2017
  • 1篇2016
  • 2篇2015
  • 1篇2014
13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生命本身不具有赔偿性”的质疑
2014年
死亡赔偿金是对与死者有关联的生者因死亡事实而遭受的精神损害和物质生活条件的减少给予的救济,此制度的目的不在于给死者本人以救济。即生命本身不是死亡赔偿金救济的对象,或者说生命本身不具有价值。但是笔者对此种观点仍有疑惑,分析后得出生命本身具有价值,以及如何对死者"生命"进行救济给出了初步的制度建构。
孙建丽
关键词:生命赔偿金救济
论人格物的民法保护
2015年
人格物具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属性,但并非人格权和财产权的简单叠加,其所载人格利益远大于其本身的经济利益,基于人本身及其情感利益而生。但现行立法就此没有专门规定,此类案件在实务中便成了"漏网之鱼"。将来就保持未来民法典体系化方面而言,不能简单的把人格物纳入到现有人格权体系或将其归入到物权法中加以粗略保护。于是,如何在民法体系中对人格物加以周全地保护,便成了当务之急。
孙建丽
关键词:人格利益财产利益民法保护
体育课损伤事故之精神损害赔偿
2017年
体育课上学生受损伤之精神损害的判断标准应以客观标准为主,辅之以主观标准;赔偿范围既可以是物质性人格权损害,也可以是精神性人格权损害,但都必须符合我国法律上所规定的"严重性"标准;从因果关系来看,只要对该损害的发生具有作用力,便构成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和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孙建丽覃英
关键词:体育课精神损害赔偿
浅议体育课损伤事故之精神损害赔偿
2017年
体育课上学生受损伤可能是体育教师本人风险、学生个人风险、学校风险等单一原因造成,也可能是这些原因综合造成的。只有由体育教师或者学校引发的损害才可向学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文章认为此种精神损害的判断标准应以客观标准为主,辅之以主观标准,赔偿范围既可以是物质性人格权损害,也可以是精神性人格权损害,但都必须符合我国法律上所规定的"严重性"标准。从因果关系来看,只要对该损害的发生具有作用力,便构成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和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孙建丽覃英
关键词:体育课精神损害赔偿
论侵权法调整范围的扩张被引量:2
2017年
传统权利二分论理及其指导下的司法实务使那些备受私主体侵害的基本权利无法纳入到私法保护体系。侵权法调整范围的开放性、调整手段的多样性,都使这些包括宪法权利在内的公权利救济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在客观上也为基本权利的救济提供了可选性与可行性。在宪法司法化不能实现的背景下,基本权利保护不力局面若想得扭转,必须另辟蹊径——纳入到侵权法调整范围,而侵权法本身又可通过"一般人格权"路径和公序良俗路径涵涉到宪法权利。
孙建丽
关键词:公法私法公权利私权利
论侵权法调整范围的扩张
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备受侵害时,利用宪法对其进行救济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按照我国当前的有关规定,宪法不能被援引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法律依据。然而,若利用侵权法对其进行救济,却又颇有越俎代庖之嫌。因为传统理论认为,宪法权利是...
孙建丽
关键词:宪法侵权法权利保护
文献传递
算法自动化决策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被引量:75
2019年
随着自动化决策算法的广泛运用,民事主体因受'信息茧房'裹挟正在丧失信息获取自主权。同时随着算法预测性使用功能的不断强化,民事主体隐私安全和发展平等权也日益面临着被损害和被剥夺的风险。规制这些算法问题,一方面需要以欧美为鉴,从大数据规范收集和利用着手进行源头治理;另一方面需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及时增设数据被遗忘权、更改权,并创设算法安全委员会,由其集中负责计算机源代码披露和算法解释、审核、监管工作。此外,为全面防范、惩戒算法侵权行为,还需通过立法确立算法侵权责任机制。
孙建丽
关键词:大数据侵权责任
论算法的法律保护模式被引量:7
2019年
应该采用何种法律模式对算法进行保护,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在国内理论研究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以美国当前对算法保护的专利模式和商业秘密模式为理论指导基础,结合我国算法技术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目前,我国宜采用分阶模式对算法施以保护,即采用专利模式对'白箱'算法和'灰箱'算法施以保护;对'黑箱'算法、'感知'算法和'奇异'算法不再界定法律保护模式的前提下,直接采用非专属性激励机制对这三种高阶算法的设计者、研发者进行物质或非物质奖励。
孙建丽
关键词:法律保护模式商业秘密
情谊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以好友共酌醉酒致害为视角
2015年
情谊行为无时无刻不在中华热土上上演着,其或是因帮助形成,或是基于感恩产生,或是出于尊重而为,或是为了增进彼此感情而做。但是何为情谊行为,不仅我国立法和学者没有明确的界定,国外立法、司法判例以及学者对此概念的确定也是鲜见的。宏观上来说,情谊行为应该包括含有情谊因素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以及纯粹出于道义上的情谊行为。微观上来看,情谊行为仅指纯粹出于道义上的情谊行为。
孙建丽覃英
关键词:侵权民事责任纯粹经济损失无过错责任原则重大过失免责事由合同无效
试论算法的法律保护模式被引量:6
2019年
该采用何种法律模式对算法进行保护,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国内理论研究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以美国为鉴。结合我国当前算法技术发展的特点和发展现状,宜采用专利模式对“白箱”算法和“灰箱”算法施以保护。然而,“黑箱”算法、“感知”算法和“奇异”算法因能实现自我规划和自我设计,已经脱离了人类的有效控制,变得不可预测和不可解释,若对这三种高阶算法继续采用专利或商业秘密等专属性法律保护模式,将会严重冲击《知识产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现有框架。因而,不再对这三种高阶算法设定专门法律保护模式的情况下,宜采用非专属性激励机制对这三种高阶算法的设计者、研发者施以奖励。
孙建丽
关键词:商业秘密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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