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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非

作品数:16 被引量:79H指数:5
供职机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4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6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10篇行政
  • 9篇行政诉讼
  • 9篇诉讼
  • 4篇审查
  • 2篇行政诉讼和解
  • 2篇行政行为
  • 2篇司法
  • 2篇诉讼和解
  • 2篇投诉
  • 2篇投诉举报
  • 2篇可诉性
  • 2篇和解
  • 2篇法定
  • 2篇法律
  • 2篇法院
  • 1篇德国法
  • 1篇第三人制度
  • 1篇信息保护
  • 1篇信息公开
  • 1篇信息自由

机构

  • 14篇北京市第一中...
  • 6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香港城市大学
  • 1篇中华人民共和...

作者

  • 16篇龙非
  • 2篇郑宁
  • 1篇赵大光
  • 1篇李广宇

传媒

  • 5篇法律适用
  • 4篇行政法学研究
  • 1篇新疆社科论坛
  • 1篇工商行政管理
  • 1篇人民司法
  • 1篇北京人民警察...
  • 1篇法治研究

年份

  • 2篇2018
  • 2篇2017
  • 1篇2016
  • 1篇2015
  • 1篇2013
  • 1篇2012
  • 1篇2011
  • 1篇2009
  • 1篇2008
  • 2篇2007
  • 1篇2006
  • 2篇2005
16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德国《信息自由法》中的“过程性信息”保护被引量:11
2013年
德国《信息自由法》对于过程性信息保护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对于过程性信息的保护有诸多严格的限制,包括内容的限制和期限的限制:首先,严格区分讨论的过程信息与讨论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结果信息,前者免于公开,而后者则不能免于公开;其次,作为最终行政决定的直接准备性工作和前置决定在最终决定结束前免于公开,但在行政程序结束后也不再受到保护。
龙非
关键词:信息自由法信息公开
未公开重大交易信息应当作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处罚案分析
2018年
大宗交易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同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在上述信息未公开的情况下利用该信息进行抢先交易,违反了市场交易公平原则,如果是基金经理利用客户的交易信息进行抢先交易,同样违反"信义义务"。因此未公开重大交易信息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利用上述信息进行抢先交易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同时应当注意利用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不包括信息的产生主体。
龙非
关键词:交易信息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之检讨与重构
针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诉讼第三人制度规定混乱,司法实践无章法可循的现状,笔者选择以我国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为硕士论文的研究课题。该研究课题的目标是检讨现行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并对其进行重构,使其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并...
龙非
关键词:司法实践
德国行政诉讼中内部行为、程序行为的可诉性--管窥司法审查的边界被引量:8
2018年
德国行政诉讼中对于内部行为的审查标准,采取所谓主观目的或者法规范目的标准,而不以内部行为是否对外客观产生影响为标准;对于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也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予以规定,原则上不能单独作为司法审查的标的,以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主导者地位。这些裁判标准或者法律规定,体现的是司法权审查和干预行政权的边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自我运行保持充分的尊重,对行政权的监督采取克制的立场,以避免司法权过分干预行政权。这些理念对于更加客观理性地认知行政审判的功能和作用,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龙非
关键词:行政诉讼可诉性
行政诉讼和解的容许性要件研究被引量:3
2007年
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虽然有助于纠纷的解决和相对人权益的保障,但由于该制度受到当事人对和解标的的处分权以及公益的限制,适用的范围其实相当有限。厘清和解标的、诉讼标的、处分权和公共利益这四个概念有助于判断行政诉讼容许性的要件,从而对行政诉讼和解的范围进行限定。
郑宁龙非
关键词:行政诉讼和解容许性
行政诉讼中“受害者”原告资格之反思——以德国法作为比较被引量:18
2017年
德国行政法上奉行"分立原则",民事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并不当然获得请求行政主管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对方当事人履行监管职责的请求权。相反,行政执法首先是为公共利益服务,而非解决个人权利冲突,只有在具有明确的保护规范依据的情况下,才能认可所谓受害者的行政履责请求权。德国司法机关对于认可此类保护规范,也向来持相当严格限制的立场。然而,在我国行政法中"受害者"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却从请求公安机关保护其个人权益,毫无争议地扩展至了几乎所有涉及市场活动的行政监管领域。这种观念既非来自域外的经典行政法理论,也非来自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而是根源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权利救济途径的不健全,实际上仍包含着"无限政府"的理念。这种观念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后,因其具有行政机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价值评判优势,不仅未受到必要的反思,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被不断强化。但是这种观念并不符合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规律和发展方向,应当予以澄清并及时予以调整。
龙非
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受害者投诉举报
论建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和谐社会的宏观背景下探讨行政诉讼制度改革,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自然就成为最切题的一个热门话题。从过去普遍坚守行政诉讼不适用和解到现在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趋于一致地强调应当在行政诉讼中承认和解,行政诉讼和解似乎成了可以...
龙非
行政诉讼类型法定化之反思——基于比较法分析的视角被引量:8
2016年
行政诉讼类型化应当区分"诉讼类型化"与"诉讼类型的法定化"。诉讼类型化的基础是诉讼目标、请求权以及诉讼标的的多元化,但这些原因均不是诉讼类型应当法定化的理由。对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诉讼类型法定化的不同模式以及产生原因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各种诉讼类型的法定化模式均有其特定的立法背景。诉讼类型的法定化,尤其是诉讼类型法定化模式中列举主义并非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必经之路。以原告的诉讼目标为导向,通过法官续造和完善才是诉讼类型化的应然路径。
龙非
关键词:行政诉讼诉讼类型法定化
关于投诉举报中消费者法律地位的反思
2017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自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就明确规定的行政案件类型之一。公民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最为典型的情形即是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行为。在市场监管领域,行政主管机关去查处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以保护消费者个人的合法权益,一直以来也被认为是毋庸置疑的法定职责。但是,
龙非
关键词:消费者法律地位投诉举报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
“受诉讼请求约束”原则的可鉴之处——解读德国《行政法院法》第八十八条被引量:4
2012年
关于诉讼请求在行政诉讼中的意义,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遗漏诉讼请求构成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但其下几款规定又把注意力集中到了如何处理行政赔偿请求。在德国也同样存在如何处理诉讼请求与合法性审查关系的问题。对此,德国《行政法院法》第八十八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法院不得超越诉讼请求,但不受申请范围之限制。"对该条规定进行解读,一窥德国行政诉讼法上关于诉讼请求对司法审查范围的关系,并通过案例予以分析,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龙非
关键词: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合法性审查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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