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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宁

作品数:8 被引量:10H指数:2
供职机构:山东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语言文字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期刊文章
  • 3篇学位论文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1篇语言文字

主题

  • 3篇法律
  • 2篇司法
  • 1篇大学英语
  • 1篇大学英语教学
  • 1篇刑事
  • 1篇刑事诉讼
  • 1篇形式法治
  • 1篇义务
  • 1篇英语
  • 1篇英语教学
  • 1篇人权
  • 1篇认知性
  • 1篇社会契约
  • 1篇社会契约论
  • 1篇实证
  • 1篇实证研究
  • 1篇实证主义
  • 1篇司法裁判
  • 1篇司法实践
  • 1篇诉讼

机构

  • 8篇山东大学

作者

  • 8篇彭宁
  • 2篇魏治勋
  • 1篇齐延平

传媒

  • 1篇学习与探索
  • 1篇江西社会科学
  • 1篇研究生法学
  • 1篇山东警察学院...
  • 1篇交大法学

年份

  • 1篇2015
  • 4篇2014
  • 1篇2013
  • 1篇2012
  • 1篇2007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课堂教学中交际策略的实证研究
语言习得的最终目的是进行交际,获得交际能力。提高学生的交际能力成了英语教学中的主要目标。而实现这个目标的一个必然手段则是培养策略能力,即帮助学生学会如何使用交际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际策略。国外学者已经开始了对交际策略的...
彭宁
关键词:交际能力交际策略大学英语教学课堂教学
文献传递
品格证据规则研究
在英美法国家的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规则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被英美法学家们公认为关于证据相关性的难题之一,众多的判例,立法及学者们的专著莫不与该规则息息相关,它不仅包括了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还包括被害人品格证据和证人的品格...
彭宁
关键词:品格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被害人权益
文献传递
司法裁判的三种看法——一个法律解释的视角
2013年
一般而言,法官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然而,当出现所谓的疑难案件时,法官是否依然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还是只能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解释在面对这类疑难案件时的发挥作用的空间有多大就成为一个问题。法实证主义坚持自由裁量这一基本立场,认为法官在疑难案件中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这一说法遭到德沃金的猛烈批判,德沃金基于建构性解释的立场主张"唯一正确答案"。然而这些对疑难案件下司法裁判的不同看法能否在其各自的理论内部实现完全的自圆其说,却不无疑问。
彭宁
关键词:自由裁量
主权、立法与早期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在缺陷
2014年
早期法律实证主义突出法律作为主权者意志的表达。透过对边沁的分析,我们发现,边沁的主权理论与立法理论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内在张力。这种内在张力可以追溯到早期法律实证主义得以产生的时代背景、理论渊源以及现实指向,它深刻表明早期法律实证主义在分析社会现象和解释法律事实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无论是奥斯丁还是边沁的理论都难以完全容纳授权性法律,主权者意志也难以符合现实,并且习惯性服从也不能赋予法律以规范性。
彭宁魏治勋
关键词:边沁主权
论奥斯丁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被引量:2
2014年
奥斯丁的学术志趣在于解构社会契约论,终止对主权合法性来源的追问,将属于立法科学、伦理或道德科学的东西从真正的法理学领域中驱逐出去,以保证法理抽象研究和概念分析的准确性。独立的政治社会—主权—法律义务,是奥斯丁批判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链环。其要害在于社会契约论本身要解决的问题,是独立的政治社会的合法性问题,而非法律义务问题,因而我们认为奥斯丁误解了社会契约论。当然,我们更愿意相信,他是为了完成其纯粹法律科学的第一步而进行的有意误解,其未完成的学术研究计划的第二步,也就是构建纯粹法律与实际道德、原则间的有机关系,足可透露在其理论整体架构中道德的位置。
齐延平彭宁
关键词:奥斯丁社会契约论法律义务
论承认规则的规范性
承认规则作为法律体系得以存在的基础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中被提出,它不仅成为我们理解哈特法律思想的关键一环,也是继哈特之后的法律实证主义所探讨的核心命题。因此,在展开对承认规则的探讨之前,我们应该对承认规则本身有个比...
彭宁
关键词:哈特规范性法律体系
文献传递
超越法学流派之争--解读庞德的实用自然法
2014年
目次一、为何从法学流派出发二、实用自然法的保守倾向(一)庞德对自然法保守一面的发觉及误解(二)没有绝对价值的自然法三、实用自然法的实证品格(一)作为一种框架的理论与实用自然法(二)强力支撑下的规范与理念的混合体(三)超越法与道德之争四。
彭宁
关键词:法学流派文明
形式法治及其中国关怀被引量:5
2014年
从法治发展的历史起源来看,人类最终选择法治有一定的必然性,随着理性的觉醒和进化,形式法治开始取代其他治理方式而成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方式。从法律的概念本身来看,形式法治其实是由法律的本质和特性决定的,只有作为一种形式化的概念,法律才能成为权威性指引进而产生合法性和正当性,以确立持久稳定的行为预期。坚持形式法治建设对于当下的中国社会而言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因而应在尊重和信任法律过程中凝聚社会共识,以程序和制度为手段最大限度地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在全社会建立起法律思维以助推"中国梦"的实现。
魏治勋彭宁
关键词:形式法治法治中国法治思维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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