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杰
- 作品数:79 被引量:455H指数:10
- 供职机构: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社会学更多>>
- 信托与成年监护协同应用的法律规则构建
- 2022年
- 信托与成年监护协同应用有利于克服监护人财产管理能力不足的局限性,防止监护人侵害成年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弥补信托对受益人人身照护功能的缺失。有限监护理念的确立、意定监护协议的委托合同定性为信托与成年监护协同应用提供了理论依据,且信托与成年监护协同应用已具有实践基础。生前信托与成年监护协同应用可采“自益合同信托+意定监护“”自益合同信托+非意定监护”的模式“;遗嘱信托+意定监护”和“遗嘱信托+非意定监护”模式不能实现信托与成年监护协同应用的宗旨,可引入遗嘱代用信托,并将其与成年监护协同应用。信托与成年监护协同应用需要构建特殊的规则,我国应允许不立即转移财产权的信托生效、调适信托受托人的义务、设置信托监察人、限制监护人变更和终止信托的权利。
- 文杰
- 关键词:信托成年监护
- 一种全自动分时段雨水采样装置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全自动分时段雨水采样装置,包括电源模块、雨水传感器、MCU、步进电机、步进电机驱动器、雨水收集模块、通讯模块及电脑上位机;电源模块分别与MCU和步进电机驱动器连接,雨水传感器与MCU连接,MCU通过通讯模...
- 彭虹吴迪张杨刘广鑫朱雨平文杰
- 文献传递
- 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若干思考被引量:6
- 2003年
- 文杰
- 关键词:国际法规范效力层次代位求偿权保险期限税收协定
- 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定性被引量:10
- 2001年
- 文章结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分析了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 位,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转股的载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自由地实施债 转股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别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应以普通股形式对企业持股,并对企业享有实质性的股东权利,以便于其参与 债转股企业的经营管理。
- 彭真明文杰
- 关键词:债转股普通股
-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被引量:5
- 2003年
- WTO《反倾销守则》对司法审查作出了强制性要求 ,我国已经按照WTO的要求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的承诺 ,建立了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但这一制度尚不完善。本文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机构设置、诉讼主体资格。
- 文杰
- 关键词:WTO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新探——基于《侵权责任法》的分析被引量:4
- 2011年
- 基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认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时,应将"知道"解释为"明知",并应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设置必要的门槛;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范围,可采取法定赔偿制度。
- 文杰
-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
- 我国慈善信托法律规则之反思被引量:2
- 2020年
- 目前,我国慈善信托法律规则尚不完善,慈善信托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惑。为此,我国应对宣言信托持审慎态度,以允许法人采取信托宣言方式设立慈善信托为宜;将信托备案作为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而不作为慈善信托的生效要件;应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并应健全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义务、明确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和引入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公平义务;应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增设慈善信托委托人会议制度,以有效保护慈善信托受益人的权益。
- 文杰
- 关键词:受托人慈善法信托法
-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被引量:8
- 2005年
-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也应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加以确定 。
- 文杰
- 关键词:虚假陈述投资差额民事责任制度直接责任人民事赔偿
- 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被引量:1
- 2002年
- WTO《反倾销守则》对司法审查作出了强制性要求,我国应当按照 WTO 的要求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的承诺,建立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本文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的机构设备、诉讼主体资格、受案范围以及法肄适用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设想。
- 文杰
- 关键词:WTO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被引量:8
- 2007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应为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无责赔付"原则不仅于理不通,而且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推行,应改采"有责赔付"原则。为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足额的赔偿,应赋予其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应进一步扩大。
- 文杰
- 关键词:机动车交强险赔偿原则直接请求权社会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