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蓉 作品数:9 被引量:12 H指数:2 供职机构: 四川大学法学院 更多>> 发文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更多>> 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历史地理 更多>>
法律方法的早期探索:民国学者对法律解释的研究(1911—1949) 被引量:4 2012年 民国学者对于法律方法的认识更多倾向于法学研究方法,但是也有许多学者围绕着法律的具体适用、实际操作展开了一些探索和认知,这些研究的指向虽无"法律方法"之名,却有"法律方法"之实。特别是针对法律解释的含义、主体、对象、标准和方法等问题,民国学者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有益的成果,已经以较为娴熟的法理学知识和方法展开了对法律解释理论的初步探索。当然,由于民国时期的法学理论尚不成熟,法学界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解释及法律方法理论。 刘昕杰 杨晓蓉关键词:法律方法 法律解释 民国 裂变与碎片:民国妇女离婚权利研究 被引量:1 2012年 清末民初,在国内国外双重压力的冲击之下,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开始慢慢改变,中国进入社会转型期。及至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大量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着力于建立六法体系,逐渐完成了从帝制中国的中华法系向西方大陆法系法制模式的转变。 杨晓蓉关键词:权利 离婚 妇女 裂变 社会转型期 清末民初 常识的法律解释 2012年 解释法律,应从文章解释之通则,殆为世所公认。所谓文章解释,即以阐明法文多表示之意思与实质为目的之解释。欲达此目的,应并用文理解释于伦理解释,自不待言,但一般学者,多漠视社会常识观念,主张极端文理解释或极端伦理解释;于是法律观念与社会常识,遂有两相背驰之倾向。夫法律,所以调和实际生活现象者也,解释法律而不顾社会常识观念,则去法律之本旨远矣。 胡长清 杨晓蓉关键词:法律解释 社会常识 解释法律 法律观念 文理 论法律之解释 2012年 治法学者,对于法律之研究,有解释论及立法论之区别。解释论者,以明法律之司法运用、分析疑义、指明要件为当务之急;而立法论者则以立法之得失、法律之目的及其运用之当否为评论中心。故立法论不能离(开)解释论为独立,盖不明法律司法上之运用及疑义之分析并指明其要件之当否,无由探讨法律目的及运用上之当否,即无以说明立法之得失。 胡毓杰 杨晓蓉关键词:法律目的 司法运用 立法论 解释论 要件 得失 论法律解释权 2012年 欲求法律解释权之意义,必先讨论法律解释之目的问题;自来学者于之说明虽多,但总而言之,要不越乎左列二者之限界耳。甲主观说谓法律解释之目的,在探究立法者私人之意思而确定之,此旧派学者之所主张也。 袁家城 杨晓蓉关键词:法律解释权 主观说 立法者 学者 论法律解释之本质 2012年 一法律解释的特性,十九世纪的神学者Schleiermacher[1](1768-1843),以文艺作品的解释之特性,来两相譬谕的。他在《解释之观念》(Lieber den Begriff der Hermeneutik)的一篇小品论文中,曾这样说道:"法律之解释,和文学书的解释不同。法律的解释,在于确定法律的范围,就是对于法律某某规定的不明确时,而决定其规定,究竟有如何的关系。" 楼蔚森 杨晓蓉关键词:法律解释 文艺作品 ERM IFF 文学书 民国学者对民初大理院判例制度的研究 被引量:8 2011年 囿于民国初年的政治环境以及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上的困难,统一的民法典未能及时颁行,部分零散的特别民事法令也缺乏统一性,给民事审判带来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各级民事审判庭缺乏完备的制定法作为裁判依据。大理院的判例在民国初年的司法审判中发挥着重要的法源作用,这一现象成为民国时期法学家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民国学者对大理院的判例问题的重视和研究,在很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学者对法律时局的关注,民国时期法学研究的一个较大特点便是理论与实务的紧密联系。这种联系不仅表现在具体法律制度研究中时时体现出的中国问题意识,更表现在许多法学家本身就是司法或立法的实践者。民国学者的解释、论说与争辩为当时的法制与社会变革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理论支撑,也可为当今面对着同样困境的中国法学提供了宝贵的素材与经验。 刘昕杰 杨晓蓉关键词:民国初年 大理院 判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