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君
- 作品数:20 被引量:78H指数:5
- 供职机构:徐州师范大学法律政治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基金徐州师范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社会学更多>>
- 紧急状态与紧急状态立法被引量:28
- 2003年
- 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是现代民主宪政的重要内容。现代社会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免来自自然界或人类自身的,影响整个国家或局部地区正常秩序的危急局势的发生。在危急局势来临时,政府必须动用行政紧急权才能消除危机,恢复正常秩序。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课题:我们的法律如何支持和监督紧急状态下政府的行为,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国家的利益。做好这一课题,我们迫切需要建立紧急状态法律制度。
- 王晓君
- 关键词:紧急状态立法民主宪政行政紧急权
- 完善《档案法》建立农村危机管理档案被引量:1
- 2008年
-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关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与城市相比,农村的安全形势更为严峻,突发事件中的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灾害受灾地区基本在农村,受灾人群大半是农民。修改并完善《档案法》,建立农村危机管理档案,并依靠档案为政府危机管理决策提供基础性资料,需要加强乡镇、村两级农村危机管理档案建设,村级危机管理档案重点定位在微观、静态的基础档案上;乡镇档案重点定位在相对宏观、动态的档案上。农村危机管理档案不但要把文件等原始材料归档,还应当对原始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形成情报,以有效控制农村突发事件的发生,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安全。
- 王晓君
- 关键词:突发事件危机管理档案档案法
- 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对策与原则被引量:7
- 2006年
- 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宪政与行政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具有极大的公益目的,应当最大程度地保护危机状态下的公民权利,尽快消除危机,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因而行政紧急权具有不同于常态下的内容。紧急权力的行使遵循有别于常态的原则。
- 王晓君
- 关键词:政府公共危机
- 论我国公司治理中监事制度之重构
- 2004年
- 王晓君
- 关键词:公司治理监事制度《公司法》独立董事制度
- 行业组织行政主体地位研究
- 2006年
- 现代社会中,行业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分担社会的公共管理职能。行业组织的成长,打破了国家垄断公共职能的格局,形成了介于市场与国家之间的调节力量。虽然行业组织目前在我国仍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隶属性,但相对于政府行政而言,行业组织行政主体具有自身的特点。因而,结合我国实际研究行业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十分必要。
- 王晓君
- 关键词:行政主体公权力
- 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化的现状与对策被引量:6
- 2007年
- 高等教育因其具有前瞻性和基础性,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高等教育法治化因此也成为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建设中存在着行政化倾向浓厚、法治观念缺位、法律体系不完备等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等教育的发展,这些问题必须得到正视。中国高等教育应该在立法规划、立法体系和法律的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并在不断研究和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完善。
- 王晓君
-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治化
- 论法学理论与法务实践的差异——从事实、法律与道德的角度
- 2007年
- 审判是一个穿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道德权衡“三重门”的过程。判决是完成了这般穿越后,水到渠成的自然结果。本文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反映在审判过程中,法学理论与法务实践的差异。
- 黄璞虑王晓君
- 关键词:法律适用
- 从国家行政到公共行政——行政主体范式重构之必然被引量:1
- 2005年
-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经历或正在经历着由国家行政到公共行政的演变.在我国,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传统的以国家行政为内容的行政主体范式遭遇挑战.为回应这一挑战,就必须发展行政主体理论,丰富行政主体内涵,并以此为基点重构行政主体范式.
- 王晓君薛萍
- 关键词:公共行政行政主体范式重构
- 农村政府危机管理法治化的三个重要原则被引量:1
- 2008年
- 政府危机管理是政府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维护农村安全的主要途径。严峻的农村公共安全现状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农村政府危机管理,必须建立和健全农村政府危机管理法律,坚持农村危机管理与城市危机管理并举,农村危机管理法律与具体应对法律并举,农村危机管理综合法律规范与规则细化并举。政府应当从突发公共事件产生机理入手,通过系统科学的规划,从根源上遏止或降低农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几率;整合法律条文和政府危机管理系统,制定农村危机管理综合法律,并细化相关规范,增强农村危机管理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 王晓君
- 关键词:危机管理公共安全治安
- “公共利益”之界定被引量:2
- 2008年
- "公共利益"是当代各国宪法和法律中常见的概念,我国宪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修正案分别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解释;理论界至今也没有完整而权威的界定,甚至在国际公法学界也找不到精准的诠释,造成实践中"公共利益"的滥用。通过综述各种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可以找出其中共性的结论,为描述我国宪法条文中的"公共利益"含义,以及限制其随意使用提供借鉴和佐证具有重要意义。
- 王晓君
- 关键词: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