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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盛

作品数:6 被引量:28H指数:3
供职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刑事
  • 1篇大宪章
  • 1篇对抗式
  • 1篇刑事和解
  • 1篇刑事判决
  • 1篇刑事判决书
  • 1篇刑事诉讼
  • 1篇刑事诉讼法
  • 1篇学说体系
  • 1篇侦查
  • 1篇侦查阶段
  • 1篇正义理论
  • 1篇政治
  • 1篇政治属性
  • 1篇政治效果
  • 1篇证据法
  • 1篇证明标准
  • 1篇职权
  • 1篇职权主义
  • 1篇指定居所监视...

机构

  • 6篇四川大学

作者

  • 6篇陈盛
  • 2篇纵博
  • 1篇陈成

传媒

  • 2篇法律方法
  • 1篇中国刑事法杂...
  • 1篇上海政法学院...
  • 1篇刑事法评论
  • 1篇净月学刊

年份

  • 2篇2015
  • 3篇2014
  • 1篇2013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若干证据法问题解析被引量:18
2013年
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证明对象包括被告人的行为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并造成危害、被告人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告人对社会具有现实的危害性,其中对前两部分事实的证明要采取严格证明方式,并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对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则可以采取自由证明方式,并且只需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在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的程序中,检察机关应承担证明责任,但在法官依职权决定强制医疗时,检察机关只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在辩方申请强制医疗时,辩方只对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要件负有初步的证明责任,而检察机关则应对被告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承担最终的证明责任。
纵博陈盛
关键词:证明标准
瑕疵证据规定的法律解释分析——以《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为对象被引量:3
2014年
《刑事诉讼法》第54条关于物证、书证补正与合理解释的规定,依文义解释,可能产生两种理解;但从法理来讲,该规定应解释为:只有属于瑕疵证据的物证、书证才可以补正或合理解释,除此以外的非法证据应当直接排除。故我们需探索其他解释方法。从法律解释角度,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分标准有二:其一,取证是否严重违法而侵害公民基本权利;其二,取证是否严重违法导致证据失去客观真实性的保障。司法解释关于物证、书证以外其它种类证据之补正与合理解释的规定,在形式上,与《刑事诉讼法》第54条存有冲突;实际上则对该条的法律漏洞予以了填补,且符合该法的规范目的,因此是合理的。
陈盛纵博
关键词:瑕疵证据补正法律解释
论检察机关初查程序的规范——以询问初查对象为视角被引量:1
2014年
检察机关初查程序有其制度基础与实践必要性,须遵循相关运作原则。初查在检察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规范初查程序特别是询问初查对象须遵循"相对合理"之路径,强化初查阶段的监督与制约,谨慎调整相关制度与措施。职务犯罪的查办须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为之。新《刑诉法》不仅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将其适用阶段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侦查阶段非法证据的防范和排除,不仅要从转变侦查理念、提升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上下功夫,更要从规范初查取证、严格证据转换、落实责任追究上做文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自确立以来,就一直饱受争议,有必要在肯定其功能价值的前提下进行理性完善。新《刑事诉讼法》延续并对"自报身份"制度予以修正。"自报身份"案件比例越来越高,成为普遍现象,检察机关应当准确认识该制度的立法定位,构建合理的适用、监督机制,缩减该制度的适用比例。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设立,要真正实现刑事和解恢复正义价值,切实保障被害人权益,帮助被告人和被害人回归社会以及恢复社会秩序,需要建立完善的刑事和解保障机制。在适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过程中,理论上必须明确该程序的特点以及流程,探讨不同证明对象中不同的证明责任。检察院作为该程序的唯一启动机关,在国际追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考虑到检察权力可能存在的滥用情况,也须对相关的救济手段以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问题给予必要的重视,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
陈成陈盛
关键词:初查侦查阶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和解
“经验型”的程序正义——蒂博特的程序主义理论研究
2014年
何为程序正义?这既是程序法研究的元理论,亦是正义学说体系中极为庞杂的核心命题。早在1215年英国颁布《大宪章》后,国家宪法视域下的"程序正义"观念便开始萌芽。但直至19世纪,理论界方开始对法律程序正义的基本命题进行探索,并形成诸多理论学派,例如罗尔斯和哈贝玛斯以"道德伦理"为核心的程序正义理论。
陈盛
关键词:正义理论对抗式《大宪章》学说体系职权主义
司法的政治属性与功能被引量:1
2015年
司法的政治属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这从司法的权力性质与活动本质两个层面均可得到解释。司法的政治属性主要表现为政治从宏观层面对司法的领导、监督,包括政治思想作为司法制度的理论指导、党对司法的领导与权力机关对司法的监督、形势政策作为司法改革的理念向导。司法的政治属性不等于司法是政治的附庸,在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中,司法对政治的促进与制约功能占主导地位。司法政治属性与功能的实现,必须坚持司法独立、司法中立等基本的司法理念,在具体操作中,还要协调党的领导、司法行政管理与司法权运行的关系。
陈盛
关键词:司法权司法制度政治属性政治效果
刑事判决书中证据说理问题的实证分析被引量:5
2015年
刑事判决书证据说理状况的实证研究表明,法官一般仅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事项进行说理,没有争议的事项则不会主动说理;法官在证据说理中力求实现"证据——事实"对应,极少展示自己对证据推论的心证过程;法官还经常采取模糊说理的方式,从证据直接跳跃到结论事实,而不说明理由和根据。因此,我国刑事判决书中的证据说理状况可概括为"回应型说理"、"放映型说理"、"模糊型说理"。证据说理的不充分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背景下,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救济权的角度出发,判决书中的证据说理也应当进行相应改革。
陈盛
关键词:刑事判决书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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