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东
- 作品数:39 被引量:240H指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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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更多>>
- “获益剥夺”适用条件的解释论建构被引量:2
- 2023年
- 《民法典》第1182条对《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修改,不仅使获益剥夺的适用不再以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为前提,也使获益剥夺彻底成为一种与损害填补和赔偿损失相区分的侵权责任类型和责任承担方式。因不同类型的责任往往对应于不同的适用条件,且第1182条中并未对获益剥夺的适用条件予以全面和清晰的表述,故应对获益剥夺的适用条件予以重新阐释。基于侵权责任制度法理及法效果的独特性,应将人身权益受侵害、侵权人获益及因果关系确定为获益剥夺适用的三项必备条件,而被侵权人受到损失不为其适用前提。基于获益剥夺制度的剥夺及预防功能,应将侵害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基础性归责事由;同时,为充分发挥预防功能,应使侵权人之过错程度与可剥夺之获益范围处于正向对应关系,以实现适用条件与责任范围的动态匹配。
- 张玉东
- 关键词:赔偿损失
- 论不作为侵权与作为侵权区分的必要性被引量:5
- 2014年
- 不作为侵权与作为侵权的区分在当下仍具意义。二者区分的必要性,尤其体现在因果关系确认上的不同,注意义务负担上的差异,以及作为与不作为共同致害时责任承担的特殊规则三方面。
- 张玉东
-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不作为侵权
- 高度危险责任若干条款的解释适用被引量:1
- 2012年
- 《侵权责任法》第69条为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之一种,第70至73条为其具体规定。在确定系争案件为高度危险致害且无第九章其他规定可适用时,方可适用第69条的规定。受害人故意为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抗辩事由,其他抗辩事由于法律无具体规定时,应依高度危险的程度确定并适用。第74条中的所有人不必被解释为高度危险物的原所有人。
- 张玉东
-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高度危险责任抗辩事由
- 奥地利侵权责任法及其借鉴
- 2012年
- 一.奥地利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条款(一)过错责任1.奥地利民法典第1295条第一款1)条文文本与法国民法典相似,奥地利民法典于其第1295条第一款设立了一般条款,规定:'任何人因他人过错而对其造成的损害,可主张赔偿;该损害可因违约或非违约而发生。'这一规定被视为与民法典第1294条规定保持一致,其前提是行为仅在违法的情况下方可构成过错,即过错以违法性为前提。
- 海尔穆特·库齐奥朱岩张玉东
- 关键词:网络侵权
- 论紧急救助情形下救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以《民法总则》第184条为分析对象被引量:21
- 2018年
-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了紧急救助情形下救助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则。根据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应认为立法者所欲确定的不承担责任的实质性条件为:救助人无约定或法定的救助义务;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的目的在于避免受助人遭受损害;救助行为的实施限于紧急情形。这些不承担责任的条件是立法者为实现充分鼓励救助的目的而设,故第184条规定并不存在法律漏洞。在规范目的清晰且明确的情形下,法官不得背离立法者所设定的条件适用法律。
- 房绍坤张玉东
- 关键词:紧急救助民事责任无因管理法律漏洞
- 关于公益征收的两个问题
- 2008年
- 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并非为绝对排斥的关系,商业投资有时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公共利益的实现并非仅有征收一途,城市规划并不必然导致征收行为的发起。对于因城市规划而使住户获得高额补偿的问题,国家可采取税收手段予以规制。
- 张玉东程晓娜
- 关键词:公共利益城市规划征收
- 对韦伯法律观的批判与反批判——以实质理性为视角被引量:1
- 2007年
- 马克斯.韦伯对于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规模宏大的比较研究却给其身后的研究者留下了一个难题,即他所秉持的法律观究竟是什么?哈贝马斯以韦伯在其“支配社会学”中关于“法制型支配”的相关表述为切入点,确认韦伯所持的是实证法(反自然法)的法律观,进而从当代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法律观念与现实这一“外在视角”以及理性化这一“内在视角”对韦伯的法律观进行批判。然而,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本身即在很大程度上蕴涵了对上述批判的反批判。
- 金星张玉东
- 关键词:法律观实证法
- 承认抑或否认:解释论视角下的责任转质——以《物权法》第217条为中心的分析被引量:1
- 2015年
- 从解释论视角,通过对《物权法》第217条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层面的分析,应认为我国在法律上承认了责任转质制度。司法实践中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4条第2款为依据否认责任转质的做法,为适用法律错误。立法上承认责任转质,意在充分发挥其融资功能,贯彻物尽其用的理念,存在价值选择上的恰当性。
- 张玉东
- 关键词:解释论责任转质承诺转质
- 动态系统论导论被引量:94
- 2013年
- 动态系统论,作为一种立法的指导思想,可以避免固定规定的僵化和一般条款的宽泛与不确定。根据动态系统论的指导思想,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在明确具体的价值判断基础之上,确定相关的决定因素。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在考量各个因素的权重及其相互作用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以期实现对立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满足,并由此获得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动态系统论可广泛应用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不当得利制度等相关民事法律制度。
- 海尔穆特·库齐奥张玉东
- 关键词:侵权法合同法
- 论取得时效的立法选择
- 2017年
- 中国应否规定取得时效,争议由来已久。在比较法上,除个别国家外(如蒙古),大多数国家均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在中国,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及相关学者建议稿中对取得时效均有规定。但现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却并未规定取得时效。
- 张玉东
- 关键词:取得时效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消灭时效建议稿动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