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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少岭

作品数:13 被引量:78H指数:6
供职机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11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3篇政治法律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5篇法律
  • 2篇秩序
  • 2篇司法
  • 2篇法学
  • 2篇法哲学
  • 1篇道德
  • 1篇道德冷漠
  • 1篇董必武
  • 1篇艺术
  • 1篇音乐
  • 1篇丈量
  • 1篇真善美
  • 1篇政府
  • 1篇执行权
  • 1篇中华法系
  • 1篇社会
  • 1篇社会主义
  • 1篇申论
  • 1篇审查
  • 1篇审查制度

机构

  • 7篇上海社会科学...
  • 4篇中国人民大学
  • 3篇上海交通大学

作者

  • 13篇邓少岭
  • 3篇吕世伦
  • 1篇何卫东
  • 1篇叶必丰
  • 1篇肖军

传媒

  • 2篇政治与法律
  • 1篇学术交流
  • 1篇中国法学
  • 1篇广西社会科学
  • 1篇法律科学
  • 1篇现代法学
  • 1篇学术论坛
  • 1篇西南政法大学...
  • 1篇东方法学
  • 1篇中国法律评论
  • 1篇《董必武文集...

年份

  • 1篇2019
  • 2篇2012
  • 2篇2011
  • 2篇2007
  • 1篇2005
  • 2篇2003
  • 2篇2002
  • 1篇2001
13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法中的象征——一个法美学视角被引量:2
2007年
象征,即用具体的感性形象表征某种抽象的精神意蕴,传达微妙复杂、深沉广大的感情和理念。从有限性的象征入手,由"有"趋"无",人们可以达到超以象外的超越境界;这正是象征所普遍具有的审美意义。象征是法与美的一个交叉点,法中之美由此得以流露和表现。法中有相当多象征因素,法具有丰富的审美价值。中国与西方都有法与正义的象征形象。法与正义以及正义内部的种种张力,使得法与正义的象征涵义丰富,意味深长。作为法的形式来源和保障手段的权力,必须通过象征的方式取得正当化合法化神秘化的效果,这在现代政治法律生活中仍然大量存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也有不少象征因素。法律设施如法院建筑、法庭摆设和法官服饰等也有较多的象征成分。通过象征,法呈露了无限深远和幽邃微妙的意境。近现代法学带着理性的偏执,竭力把法现象纳入到理性的宰制中,使丰富生动的法的生命被扭曲和简单化。审美体验有助于认识法律现象的丰富性,以美启真;也有助于法律信仰的树立,以美储善。
邓少岭
关键词:法美学
“孙志刚案与违宪审查”学术研讨会综述被引量:10
2003年
邓少岭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孙志刚案《收容遣送办法》执行权宪政建设
法律·秩序·美被引量:24
2002年
秩序与和谐既是法律基本的属性和价值 ,又是古典美的基本特征 ,所以 ,法律也有其秩序之美。周朝的礼法是这个方面的一个突出例子。
吕世伦邓少岭
关键词:法学研究法律秩序
法之美初探
邓少岭
关键词:法哲学
建立法与“活法”的连续体被引量:7
2007年
“活法”与法、国家法、实证法等相对,是指支配着人们的行为并构成社会秩序基础但又不是出自于国家正式立法的种种规则。当然,并非所有这样的规则都可归属于活法。活法的提出不应该改变通行的法的定义,它只是比喻意义上的法。相对于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呼应,法与活法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构建起相互流通、相互过滤从而相互为用的连续体。联结法与活法二者的工具主要有:采集活法并纳入于国家正式法、法律解释、衡平、法的非正式渊源、调解、陪审制、“民意过滤”等。连续体的构筑有助于增加法官的司法智慧,有助于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动态适应。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还缺乏构建法与活法连续体的自觉。
邓少岭
关键词:活法连续体社会
论法律的艺术之维被引量:10
2005年
法律有其艺术之维。关于此点,法律与文学运动略有揭示。法律与文学运动揭示了法律本身的文学特征,打开了通向法之美的一扇窗户。西方有学者认为,虽不能断言法律即是艺术,但可有作为艺术的法律。作为艺术的法律,类似于综合艺术:歌剧。还有些学者力图揭示法与音乐的内在关系。也有学者明确断言,司法就是一门艺术,以利益为媒介,以合度为原则。优秀的法官技进于道,即是艺术家。
邓少岭
关键词:法律文学艺术音乐司法艺术
“未定型社会”中的规范难局及其解决——“道德冷漠症”引发的法哲学思考被引量:8
2012年
作为一定时代的主观表现方式,法律与道德在深层次上具有密切关联。从宏观角度而言,道德自身无力解决的问题,法律也同样无力给出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道德的不健全往往意味着这个社会的法律本身也存在着品质和能力上的较大缺陷,两者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社会原因。"未定型社会"是观察和分析历史的一个理论概念和理想型,它所意味的历史多变、确定性缺乏使得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段里,规范及其权威的形成和巩固都会相当困难。但"未定型社会"概念本身中也蕴含着解决问题的线索和希望,以此为基础和参照的诸策略对于助成规范、秩序及其权威是必要而可行的。
邓少岭
关键词:秩序法律道德
未定型社会与探索型法制——兼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的成型被引量:1
2011年
不定型社会具有这样的特征:形态模糊而具混合性、过渡性,变化又多又快,且常常出人意料,(失序和倒退的)风险多,确定性低。未定型社会是不定型社会的一类,但它具备了相对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对这种走向的较为强大的支持力量,从而减轻了其形态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与未定型社会相适应的法制应该是探索型的。探索型法制不应该为了追求形式的完美和内容的完备而牺牲法律的灵活性和回应性,而应该尽力运用种种法律技术和工具去理解、回应社会的复杂性和历史进程的尝试性、偶然性。探索型法制在法律形式、法治理念、法律技术、法律发展诸方面都与定型社会的法治有所不同。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未定型社会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的定型大约还需要一百年。
邓少岭
关键词:回应性
未定型社会与探索型法制——从董必武法学片论所做的思考
<正>一、问题的提出新中国第一代政法人的杰出代表董必武同志曾讲过这样两段发人深思的话:"……有的人认为我们总结的经验不完备,没有一套,但怎样才能完备呢?资产阶级的东西,当然抄不得;对兄弟国家的先进经验,我们应当认真学习,...
邓少岭
文献传递
通过习惯发展法律——未定型社会中的法律弹性被引量:3
2011年
不同的社会变化形式要求不同的法律变迁方式与之相适应。我国社会进程的探索性和尝试性,要求在坚持积极立法的前提下更加重视习惯法,要求通过习惯法的采集、适用、提炼及制定法与习惯法的互动来促进法律变迁。这种方式能够较充分地尊重和适应我国未定型社会的历史特征。借助宪法惯例实现宪法变迁,既是这一格局的一个局部表现,也是对这一模式的有力证明。
邓少岭
关键词:宪法惯例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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