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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霞

作品数:13 被引量:34H指数:3
供职机构: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0篇政治法律
  • 2篇文化科学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5篇婚姻法
  • 3篇知识产权
  • 3篇权益
  • 2篇知识
  • 2篇知识产权教育
  • 2篇人权
  • 2篇弱者保护
  • 2篇死亡赔偿
  • 2篇死亡赔偿金
  • 2篇赔偿
  • 2篇赔偿金
  • 2篇侵权
  • 2篇教育
  • 2篇婚姻
  • 2篇家庭
  • 2篇家庭和谐
  • 2篇法律
  • 2篇高校
  • 2篇《婚姻法》
  • 2篇残疾人

机构

  • 11篇华北水利水电...
  • 2篇华北水利水电...
  • 1篇河南财经学院
  • 1篇郑州大学

作者

  • 13篇马海霞
  • 1篇吴洪
  • 1篇计红

传媒

  • 2篇天中学刊
  • 2篇中华女子学院...
  • 2篇华北水利水电...
  • 1篇教育探索
  • 1篇决策探索
  • 1篇信阳师范学院...
  • 1篇财会月刊(下...
  • 1篇人民论坛(中...
  • 1篇残疾人研究
  • 1篇河南财经政法...

年份

  • 1篇2013
  • 7篇2012
  • 1篇2011
  • 1篇2010
  • 1篇2008
  • 1篇2006
  • 1篇2005
13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反思被引量:1
201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婚姻房产归属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因其对我国传统婚姻伦理构成挑战,对女方权益保护不足,广受质疑。《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是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的基本法律依据,"解释三"只能补充性地适用,其适用不是孤立的,要放在《婚姻法》的基本制度框架下来理解和适用,不能与婚姻法的基本规定相违背。
马海霞
关键词: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伦理性
论侵权责任法中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被引量:1
2010年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失的救济功能,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不应适用统一赔偿标准,而应当采取以死者年龄和职业平均收入决定的差异化的赔偿标准,取消户籍因素对赔偿标准的影响,以体现侵权责任法矫正正义的法哲学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间接体现了这一原则,未来司法解释应当做出相应完善。
马海霞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
我国高校应当普及知识产权教育被引量:8
2012年
相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来说,我国知识产权的教育目前仍很落后,所以在高校普及知识产权教育有其迫切性。在高校普及知识产权教育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根本之所在,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在高校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应从完善课程设置和加强知识产权教师队伍建设两个方面着手。
马海霞
关键词:知识产权教育
高校知识产权教育与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被引量:10
2011年
知识产权教育是培养大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础性教育,在创新意识、创新技能和创新环境三个方面对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加强和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应当成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马海霞
关键词:知识产权教育大学生创新能力
企业商标权保护策略研究--对“好想你”商标权案的反思被引量:2
2012年
本文结合"好想你"商标权案例,反思了企业在商标设计、注册、保护和管理上的诸多不足及商标权立法上的漏洞。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企业商标权保护策略应当全面考虑,统筹把握;把好商标注册关,提高商标设计水平,从源头上防范假冒;及时申请商标注册,防止抢注并对商标进行防御性保护,积极启动商标的国际注册;建立商标管理预警机制;争创驰名商标;坚持效益优先,采取科学高效的维权方式。
马海霞
关键词:商标权商标注册商标权保护商标管理
对婚姻家庭领域典型不良现象的法律分析
2012年
当前中国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婚姻家庭领域产生了诸多问题,以三种现象最为典型:对婚姻自由有放任倾向、离婚率逐年攀升、家庭暴力屡禁不止。从法律角度分析,上述现象暴露出我国《婚姻法》在总则、结婚、离婚等制度上的不足,应当进行完善。
马海霞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制度家庭
婚姻法应增设残疾人权益保护制度被引量:2
2012年
婚姻法具有的弱者保护功能,是保护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法理依据之所在。保护残疾人权益体现了婚姻家庭的功能,符合婚姻法的特点和立法目的,体现了公平和正义。我国对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制度,属于立法空白。为切实保护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和稳定,未来婚姻法应当从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增设残疾人权益保护制度。
马海霞
关键词:婚姻法残疾人弱者保护
对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反思被引量:3
2012年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必要性和科学性是值得反思的。学界对我国家暴状况的判断是有偏差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缺少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事实上,我国的反家庭暴力问题,不是立法问题,而是执法问题。就立法者的立场而言,在我国仍存在诸多远比反家庭暴力更为紧迫的立法任务的情况下,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不具有紧迫性;从方法论的观点而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不但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甚至可能导致公权力对私权利粗暴干预的负面效果;从立法的科学性而言,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关键是促进家庭内部的幸福与和谐,家庭暴力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亲情伦理关系,应着眼于采用适应亲情伦理关系的特殊手段来化解。相比而言,制定《家庭和谐促进法》可能是比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更为明智的选择。
吴洪马海霞
关键词:家庭暴力
《婚姻法》增设残疾人权益保护制度探讨
2012年
《婚姻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是保护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法理依据之所在。保护残疾人权益体现了婚姻家庭的功能,符合《婚姻法》的特点和立法目的,体现公平和正义。我国对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制度,属于立法空白,为切实保护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和稳定,建议《婚姻法》应当从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增设残疾人权益保护制度。
马海霞
关键词:《婚姻法》残疾人弱者保护家庭
以《家庭和谐促进法》取代《反家庭暴力法》被引量:1
2012年
反家庭暴力是实现婚姻家庭制度正义价值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一种消极的单项保护,促进家庭和谐才是反家庭暴力的最终目的。制定《家庭和谐促进法》更符合婚姻家庭的本质特点,立法名称更恰当,立法内容上有利于全面规范婚姻家庭关系,弥补我国婚姻法的不足,立法思路上以疏导的方法更有利于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比单纯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更科学。因此,应当以《家庭和谐促进法》取代学者倡议的《反家庭暴力法》。
马海霞
关键词:婚姻家庭《婚姻法》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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