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大学
- 作品数:21 被引量:124H指数:7
-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被引量:1
- 2006年
- 由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模式的混乱,使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风险。为防范该风险,应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后勤社会化改革模式——专门机构负责模式,即采用“外部采办”的方式,并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来规范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的运作。
- 付大学陈莹
- 关键词:后勤社会化高校后勤服务实体法律风险社会化模式
-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归属和特性之初探被引量:2
- 2004年
- 在我国,契约型基金所有权归属有不同观点如“双重所有权说”、“独立财产说”和“投资人所有说”等。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来源及投资人享有权利性质来看,该文认为基金财产应属投资人所有。但法律对该财产进行了特殊设计,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性。
- 付大学
- 关键词:契约型基金
- PPP特许经营权:一种混合财产权及其保护规则被引量:18
- 2016年
- 特许经营权的定位直接涉及法律对相关利益的保护程度,将其定位为私权会漠视公共利益的保护。特许经营权是来源于政府的一种新财产,是公私混合财产,其权利客体是特许经营行为。特许经营权的"权利束"在被特许人和政府之间混合配置,是为平衡各方利益使然。作为一个混合财产权,其保护规则(即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转让规则、管制规则和无为规则)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应突出不可转让规则、责任规则和管制规则的优先适用地位。
- 付大学
- 完善行政执法属地管辖原则的探讨被引量:4
- 2012年
- 一、现行规定与问题
(一)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
中国行政执法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即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处.就由当地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中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有关《行政处罚法》的释义中,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了广义上的解释,即“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即包括了实施违法行为的各个阶段所经过的空间。
- 付大学韩志红
-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机关地方人民政府
- 地方政府之间合作的制度化协调——区域政府的法治化路径被引量:16
- 2009年
- 为了解决跨地区性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和跨地区性公共事务治理失灵等问题,需要建立地方政府制度化协调模式,即成立区域政府。与地方政府相比,区域政府在其属性、设立、功能、权力来源、经费来源、组织机构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在解决跨区域问题方面有其优越性。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区域政府,要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区域治理模式基础上,从区域立法机制、区域执法机制和区域司法机制的角度构建区域政府的基本框架。
- 韩志红付大学
- 关键词:区域政府执法司法
- 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调整机制探析
- 2007年
- 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法不同的是,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时处于当事人的身份,直接与相对一方发生物质交换关系,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身份有公权主体和私权主体之分,无论是哪一种身份,政府都是通过其"国库代表"与相对一方发生法律关系;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社会所有的财产(或称为国有资产);所规定的权利是社会财产所有权;确认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作为经济法部门法有重要的实践与理论意义。
- 付大学韩志红
- 关键词:政府参与法律关系
- 析对知识产权客体法律确认性的适度突破——变“法律确认”为“法律确认和法官确认”被引量:8
- 2005年
- 因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所以需要法律的特别确认,这是知识产权客体种类与物权客体种类认定的重要不同之处,这一特点在今天的信息社会已经显得有些滞后,难以满足不断出现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需要。为弥补这一缺陷,应进行制度创新,即变单纯法律确认为“法律确认为原则,法官确认为补充”。所谓“法官确认”是指由法律界定知识产权客体种类认定的法定标准和法定程序,当有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可请求法院依据该标准和程序对涉及的争议客体是否为知识产权客体依法作出认定。笔者认为,应将信息性、创造性、可复制性、实用性、私有性和有益性作为知识产权客体认定的法定标准。
- 韩志红付大学
- 关键词:知识产权客体法律确认法定标准
- 关于建立罚没款项补偿受害人损失制度的思考被引量:2
- 2011年
- 将罚没款项(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补偿受害人损失,是通过公权手段保护私权主体权益的一项全新的制度设想。目前我国的规定是,执法机关应当将罚没款项一律上缴国库,这样的规定虽然简单易行,但存在的问题不能忽视。罚款数额应当与违法者造成的受害人损失挂钩,政府应当将罚没款项首先用来补偿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以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 付大学
- 关键词:社会正义
- 没收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制度研究被引量:5
- 2012年
- 没收违法所得在我国是一种行政处罚方法。《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由于社会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社会法中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责任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措施,又是对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因此,对来源于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所得不应当收归国库,而应返还受害人,并且违法所得的数额应当是违法者的全部收入而不是所得利润。执法者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违法者的违法所得,法律应当授权受害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参与。
- 韩志红付大学
- 关键词:违法所得社会法
- 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中“私”的范围被引量:8
- 2015年
- 我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相关制度将"私"主体划定为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本",从而产生概念体系混乱、改变公私合作性质和理念等诸多问题。无论从经济学的公共选择理论,还是法学的公私耦合理论分析,与公共部门合作的应是非公"私"主体,即使国有企业成为合作主体也应代表"公"的一方。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中"私"主体不是狭义上的私人部门,是包括私人部门在内的非公任何组织,即私人企业和第三部门。
- 付大学林芳竹
- 关键词:国有企业第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