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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龙

作品数:31 被引量:158H指数:8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30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30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19篇诉讼
  • 10篇民事
  • 7篇适格
  • 7篇民事诉讼
  • 6篇当事
  • 6篇当事人
  • 6篇司法
  • 5篇当事人适格
  • 5篇要件
  • 5篇诉讼要件
  • 3篇起诉
  • 3篇侵权
  • 3篇请求
  • 2篇独立请求权
  • 2篇审执分离
  • 2篇私力救济
  • 2篇司法证明
  • 2篇诉讼形态
  • 2篇侵权责任
  • 2篇侵权责任法

机构

  • 18篇华东政法大学
  • 13篇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

  • 31篇宋春龙
  • 8篇谢文哲
  • 5篇肖建国
  • 1篇苏艳恋
  • 1篇徐琦

传媒

  • 2篇广西政法管理...
  • 2篇广东广播电视...
  • 2篇河北科技师范...
  • 2篇北京仲裁
  • 1篇当代法学
  • 1篇法学杂志
  • 1篇现代法学
  • 1篇国家检察官学...
  • 1篇人民检察
  • 1篇大连理工大学...
  • 1篇贵州警官职业...
  • 1篇安徽理工大学...
  • 1篇法律适用
  • 1篇辽宁警专学报
  • 1篇云南警官学院...
  • 1篇四川理工学院...
  • 1篇安徽警官职业...
  • 1篇时代法学
  • 1篇华东政法大学...
  • 1篇济宁学院学报

年份

  • 1篇2018
  • 6篇2017
  • 5篇2016
  • 1篇2015
  • 5篇2014
  • 11篇2013
  • 2篇2012
3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民事诉讼的规范化研究——以涉诉标的转移为切入点
2014年
我国民事诉讼法较为粗疏,对当事人转移涉诉标的没有单独的程序规定。从学理上及域外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恒定主义与诉讼承继主义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以诉讼承继主义为基础处理涉诉标的转移有现实的意义,具体应用时应注意诉讼承继的适用范围,处理好与诉讼第三人制度、保全制度的关系。在民诉法中也应当明确增加处理涉诉标的转移问题的规定。
宋春龙
关键词: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
渐进式的民事诉讼目的观——“民事纠纷的终局解决”
2013年
民事诉讼各主体追求三种诉讼价值:内部主体追求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民事诉讼系统的创造者追求综合效益。将民事纠纷的终端解决作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可以在理论体系中统一这三种价值。在实践中,将民事纠纷的终端解决作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可以引导法官积极行使自由裁量权,提高司法效率,弥补制定法的漏洞;可以凸显民事纠纷的可司法性;可以引导民事诉讼加强"终局性"制度构建,维护法治统一,减缓其他制度对民事判决的干扰。
宋春龙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目的
责任聚合下民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先刑后民”的反思被引量:29
2017年
在责任聚合中,因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多重结果,行为主体应承担多个部门法规定的责任。民刑责任聚合是责任聚合的突出表现,为"民刑交叉"案件的一部分,但处理民刑责任聚合案件不能简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先刑后民"的适用应满足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一致、同一法律事实以及刑事程序不以民事程序为前提三个条件。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不一致时,则应适用"民刑并存"或"先民后刑"原则,民法中的替代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是这一类案件的具体体现。
肖建国宋春龙
关键词:刑民交叉先刑后民
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范围分析被引量:5
2016年
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内容之一。现阶段,可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类型分为提供有缺陷的产品或服务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类、未履行真实说明义务而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类等多种类型。由于检察机关对消费公益诉权作用范围被严格限定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只能对其中少数类型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在将来的制度构建层面,应跳出这一范围限制,概括性地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地位。
肖建国宋春龙
关键词:诉讼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
论非正当当事人及其变更
现代民事诉讼理论已经将民事诉讼当事人界定为纯粹程序法上之概念,即将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及其相对人视为当事人,而无需考虑其与实体法律上之利害关系。在此前提下,若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发现了当事人与本案并无实质或者形式上的利害关系,...
宋春龙
关键词:当事人适格
文献传递
民法上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研究被引量:35
2016年
补充责任在民法上具有独立的价值,但在实践中的诉讼形态并不统一。多样化的诉讼形态不仅使实践操作复杂化,而且减损了补充责任设立之价值。有必要将补充责任的"顺序性"从认定责任的顺序性修正为履行责任的顺序性,并以牵连必要共同作为适用必要共同诉讼之解释,将补充责任履行之条件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之顺序。在《民法典》编纂中确定并统一补充责任的适用形态与规则,统合散落于民商事规范中的补充责任,明确规定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纷争。
肖建国宋春龙
关键词:民法诉讼形态先诉抗辩权
新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扩张——兼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
2013年
新民事诉讼法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提升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但检察机关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仍旧比较模糊,缺乏清晰的目标引导。为解决此问题,应当避免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抗诉权的盲目扩张,必须细化其权力行使的方式,引导其进行角色的转换,吸纳其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特定诉讼中,使检察机关真正融入到民事诉讼中。
谢文哲宋春龙
关键词:检察监督权民事抗诉权民事检察制度
《侵权责任法》补充责任适用程序之检讨被引量:13
2017年
"责任履行的顺序性"是侵权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核心区别。现有理论对补充责任"顺序性"的程序法论述并不全面。案例分析表明,侵权补充责任诉讼程序趋向简单化、任意化。为满足补充责任的"顺序性"特点,应遵循审执分离的诉讼二阶构造,区分责任的确定程序与责任的实现程序。在责任确定阶段应以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原则,允许权利人自由选择起诉对象。同时,基于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可适当限制权利人主观放弃起诉直接责任人而仅起诉补充责任人这一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应设置具体条件,允许权利人直接起诉补充责任人,作为实现补充责任"顺序性"的例外。在责任实现阶段,应严格遵循执行顺序与执行穷尽原则,并在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保障补充责任人的顺序利益。
宋春龙
关键词:侵权补充责任顺序性审执分离先诉抗辩权
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研究
2012年
涉诉信访制度是我国多元化解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完整的制度构建。涉诉信访的终结机制作为打开涉诉信访制度的突破口,亟须系统化、理论化的构建。各级法院在实践中也总结出了不同的终结机制,为整个制度的整合与完整提供了实践支持。
宋春龙徐琦
关键词:涉诉信访解纷机制
作为纠纷解决模式的执行和解规范化研究——兼评最高院指导与参考案例两则被引量:3
2013年
执行和解是和解这一纠纷解决模式在执行阶段的应用,具有独立的地位,旨在解决执行名义之后产生的"二次纠纷"。我国现行执行和解属于"形式的执行和解模式",在实践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完善我国的执行和解,应当承认其"私力救济"的独立地位,允许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保障当事人诉权。
谢文哲宋春龙
关键词:执行和解私力救济纠纷解决
共4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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