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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林放

作品数:22 被引量:76H指数:6
供职机构: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旅游局科研基金浙江省社科联研究课题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20篇期刊文章
  • 2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4篇政治法律
  • 12篇经济管理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11篇旅游
  • 6篇旅行
  • 6篇旅行社
  • 5篇合同
  • 4篇旅游合同
  • 4篇法律
  • 3篇权利
  • 3篇旅游法
  • 2篇导游
  • 2篇导游服务
  • 2篇条例
  • 2篇赔偿
  • 2篇赔偿责任
  • 2篇问题及应对
  • 2篇旅行社条例
  • 2篇旅游权利
  • 2篇假冒
  • 2篇假冒伪劣
  • 2篇假冒伪劣商品
  • 2篇法律治理

机构

  • 22篇浙江旅游职业...
  • 1篇杭州师范大学
  • 1篇浙江大学城市...
  • 1篇浙江财经大学
  • 1篇杭州市旅游委...

作者

  • 22篇傅林放
  • 1篇汪庆红
  • 1篇侯作前
  • 1篇范忠信

传媒

  • 6篇旅游学刊
  • 3篇浙江旅游职业...
  • 1篇北京第二外国...
  • 1篇浙江树人大学...
  • 1篇太原大学学报
  • 1篇大连大学学报
  • 1篇太原师范学院...
  • 1篇西南政法大学...
  • 1篇浙江人大
  • 1篇科技创新导报
  • 1篇湖北第二师范...
  • 1篇旅游论坛
  • 1篇旅游研究

年份

  • 1篇2019
  • 1篇2018
  • 1篇2017
  • 1篇2015
  • 1篇2013
  • 8篇2012
  • 2篇2010
  • 4篇2009
  • 3篇2008
22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旅游网络交易平台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被引量:2
2019年
文章以一起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境游为切入点,细致分析了销售该出境游产品的旅游网络交易平台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由此发现,就平台上违法经营旅游业务的问题,现有的针对平台的法律规制措施存在明显不足,既不能有效制止违法经营行为,也很难有效救济被侵害旅游者的权益。其原因主要是规制措施本身不具有合理性:一是对于平台上严重性完全不同的违法经营和一般民事侵权,平台的法律责任负担并无实质性差异;二是规制所隐含的两个前提假设,即平台与经营者是平等主体、平台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中立主体,在实践中是不成立的。改变民事规制是解决这一问题较为可行的方案,该方案既符合公平对等的原则,也是帕累托更优之选项。这一方案直接保护了旅游者的权益,同时也会倒逼平台加强对违法经营情况整治,从而弥补行政监管上的无力和不足。
傅林放
关键词:法律规制连带责任
论“零负团费”的法律治理被引量:27
2010年
旅行社"零负团费"的经营方式对旅游者权益及旅游行业的危害十分明显,但现有法律并不能达到治理的目标。"零负团费"现象泛滥的根本原因在于:在旅游购物中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往往因异地维权的高成本而放弃追究法律责任,结果纵容了恶意商店的违法行为,并以佣金的形式滋养了"零负团费"的经营活动。通过对旅行社苛以连带责任和协助责任,使其承担与佣金收益相对等的风险与责任,并且在诉讼维权方面实现旅游者本地维权的可能性,以此倒逼旅行社放弃"零负团费"的经营活动,实现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傅林放
关键词:零负团费法律治理法律责任
论旅行社资金门槛的问题与对策——兼议挂靠承包的治理被引量:2
2012年
目前的旅行社资金门槛过高,过度限制了旅行社经营自由,制约了旅行社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扭曲了旅游服务供需平衡,最终损害旅游者权益。该资金门槛既不符合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也不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应及时取消不必要的资金门槛,并通过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旅行社特许连锁经营等办法,来实现相应的目的以及化解相应的顾虑。
傅林放
关键词:旅行社责任保险
论旅游权利的内涵被引量:1
2012年
旅游权利根据义务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针对经营者享有的旅游民事权利,个人针对国家享有的公民旅游权利。前者系私法权利,包括法定权利、约定权利;后者属公法权利,包括前往旅游目的地的自由、旅游资源享用权。休息、休假权等权利是开展旅游活动的外在条件,本身不属于旅游权利。公民旅游权利在当前制度环境下存在救济的困难,但这并不影响旅游权利的重要价值。首先,它构成了《旅游法》的价值支撑;其次,作为统一旅游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
傅林放
关键词:旅游权利
《旅行社条例》的突破与局限
2009年
2009年5月1日生效的《旅行社条例》的最大突破点在于填补了我国之前的法律欠缺有关旅游合同专门规定这一空白。这对于实施更加有效的旅游行政监管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对于旅游者权益保护也能起到相当的作用。但其中的局限在于虽然规定了旅游合同的必备条款,却没有规定在欠缺必备条款时旅行社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对维护旅游者权益显然是不够的。由此造成无法实现对旅行社进行全面有效地监管。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增加相应的民事责任条款。此外,相对于不断涌现出新的旅游形式的现实,旅游立法还应考虑既能规范旅游市场经营活动,又能为更加丰富的旅游合同形式留下发展空间。
傅林放
关键词:《旅行社条例》旅游合同
我国导游许可制度的困境及应对被引量:6
2018年
设立于1987年的导游许可制度,已明显跟不上当前大众旅游阶段的发展节奏。在许多新业态旅游活动中,获得导游许可,持有有导游证的人,不能胜任新业态旅游的带团服务;能够胜任的,又往往是无证人员。这造成了两个方面的困境:一是新业态旅游经营者方面,如安排持证导游,服务不到位,实质上损害游客权益;安排无证专业人员,存在民事纠纷和行政处罚的风险。二是新业态从业人员方面,例如户外运动专家如果要想合法带团,就必须考取导游证;但导游考试强调的主要是景点、景区旅游讲解的知识和技能,实际带团基本用不上。这种"合法性与合理性"对立的局面,凸显了导游许可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危机。鉴于导游服务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以及其他特性,该许可尚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许可设立的规定,有必要予以保留,但须及时改革调整。为此首先要重新认识导游服务的内容,它可以为两个部分:一是基础导游服务,是所有旅游业态的导游服务通用的,即安全、准时地为旅游团队提供组织、协调、陪同服务;二是专项导游服务,如观光讲解、户外运动、摄影、儿童教育等,不同的业态有不同的类型。以该分类为基础,实行"许可+认证"的方案。许可仅针对基础导游服务部分,由政府依法实施;认证针对专项导游服务,由社会第三方组织根据市场需要实施。一个是法律、是强制、是兜底;一个是市场、是自愿、是优质。在这样的框架下,导游许可制度需要调整的主要是导游考试,考试科目设置应以基础导游服务的内容为依据,侧重考核提供基础导游服务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
傅林放
关键词:导游服务
浅析旅行社特许连锁法律问题
2012年
特许连锁模式有利于旅行社行业的有序发展,但其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厘清。首先是总社与加盟社的内部关系,在合作从事出境游、国内游业务时应当遵守强制性规定。同时,总社应当注重对加盟社的指导和管理;其次是特许连锁的对外责任,当加盟社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时,如果该第三人是企业,总社一般没有责任。如果该第三人是旅游者,总社需承担连带责任。加盟社因侵权损害第三人利益时,总社不承担法律责任。
傅林放
关键词:旅行社特许连锁法律问题
购物纠纷与旅行社的责任被引量:1
2008年
从法理分析和经济分析两方面考察,文章认为游客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购得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承担赔偿责任;游客若从旅游行程安排的景点内的购物场所购得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游客请求商场退赔货款。
傅林放
关键词: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赔偿责任
从行业法角度看《旅游法》
《旅游法》是否有必要制定,又该如何制定,类似问题始终困扰着《旅游法》的制定工作,其根源就在于《旅游法》的性质不明确。现有的研究论证都是基于部门法分类的理论展开的,但事实是它在部门法分类之中并不存在相应的位置,因此现有的各...
傅林放
关键词:旅游法部门法
文献传递
论购物佣金的法律治理被引量:7
2012年
目前,旅行社扭曲的经营模式是以不合理的购物佣金为基础的,这种购物佣金也几乎必然损害旅游者权益。当前的治理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立法禁止与立法规范。但两者都没能解决问题,其共同的困境在于:第一,都是地方立法,受限于地方利益的顾虑,执法者不可能严格执法;第二,都过度依赖行政监管,但行政监管存在自身固有的不足。可行的解决思路是在旅游法中赋予旅游者一项合适的权利,通过旅游者有效的维权活动制约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利益的佣金行为。购物反悔权正是这样一种合适的权利,它将迫使旅行社主动将购物佣金控制在旅游者可以接受的限度内,或者干脆放弃购物安排。此时行政监管的主要职责将转化为保障旅游者该项权利的顺利实现,借此形成市场主导、行政保障的治理模式。
傅林放
关键词:法律治理
共3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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