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林艺芳

作品数:30 被引量:95H指数:6
供职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教育厅科研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28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28篇政治法律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13篇刑事
  • 9篇诉讼
  • 8篇监察
  • 6篇刑事诉讼
  • 6篇检察
  • 5篇侦查
  • 5篇认罪
  • 5篇法律
  • 5篇犯罪
  • 5篇辩护
  • 3篇调查权
  • 3篇阅卷权
  • 3篇诉讼法
  • 3篇律师
  • 3篇机关
  • 3篇监察法
  • 3篇监察机关
  • 3篇被告
  • 3篇被告人
  • 2篇当事

机构

  • 21篇湘潭大学
  • 8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中国人民公安...

作者

  • 29篇林艺芳
  • 1篇陈卫东
  • 1篇张云霄

传媒

  • 4篇湘潭大学学报...
  • 2篇证据科学
  • 1篇中国刑事法杂...
  • 1篇法学杂志
  • 1篇甘肃社会科学
  • 1篇辽宁师范大学...
  • 1篇理论界
  • 1篇广西大学学报...
  • 1篇犯罪研究
  • 1篇国家行政学院...
  • 1篇红旗文稿
  • 1篇浙江警察学院...
  • 1篇时代法学
  • 1篇山东警察学院...
  • 1篇中国检察官
  • 1篇华东政法大学...
  • 1篇北方法学
  • 1篇科教导刊
  • 1篇江西警察学院...
  • 1篇河南财经政法...

年份

  • 2篇2023
  • 1篇2022
  • 7篇2021
  • 4篇2020
  • 1篇2019
  • 2篇2018
  • 4篇2017
  • 3篇2015
  • 3篇2014
  • 1篇2013
  • 1篇2011
30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前提条件、现实困境及对策建议被引量:2
2021年
2018年《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化机制,赋予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为保障监察证据的合法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有着重要的功能和价值意义。然而,因立法规定不明确和实践运用不协调,导致监察证据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存在困境。如两法规定的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种类不一致,两法在具体的取证程序方面存在区别,监察程序中缺乏证明非法取证的手段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监察证据排除难的问题。对此,为构建和完善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两法关于监察证据的规定,明确非法监察证据的内涵和范围,新增非法监察证据的证明手段和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指导理念,以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
吴岸英林艺芳
关键词:监察法非法证据排除监督制约机制
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官的角色错位及纠偏被引量:3
2015年
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扭曲导致了检察官在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存在角色错位问题。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是客观中立的国家法律监督者,在审判程序中却转变为与辩护方积极平等对抗的控诉者。这种角色错位引起了一系列问题,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受到限制,案件事实无法得到全面发现等。解决检察官角色错位问题,首先要以当事人主义作为未来刑事司法改革的宏观模式选择;在此基础上,通过在审前程序中引入司法官和加强律师辩护权利实现检察官角色的转变。
林艺芳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法律监督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
刑事值班律师阅卷权研究
2021年
我国值班律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其是否具有辩护人地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值班律师履行的是法律帮助职权,而非辩护职权。但是这并不妨碍其具有阅卷权,阅卷权并非辩护人独享。为了保障无辩护人的被追诉人的知情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运行,值班律师具有阅卷的必要性。阅卷应当成为值班律师可选择适用的权利。完善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应当进一步明确其阅卷的时间起点、丰富其具体方式、界定其案卷范围并完善其便利条件。
林艺芳
关键词:阅卷权辩护人法律帮助
法学本科案例教学研究:兼论“阶梯式”案例教学模式之构建被引量:1
2021年
法学本科教学应兼容多种目标,这也体现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但实践中,法学本科案例教学却存在两种片面解读,即将案例教学局限于实践教学,或者等同于举例教学。为了实现法学本科教学的多重目标,我国应当奉行"阶梯式"案例教学方法,将案例教学分为"以案知法""以案用法"和"以案构法"三个阶段,实现案例教学的多元导向、逐级递进。
林艺芳
关键词:法学本科案例教学
论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职能被引量:12
2014年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职能:司法救济职能。该职能属于检察权行使司法化的产物,其产生有特定的法律理论、条文和实务背景。检察机关履行司法救济职能时,既要理解其特定的法律内涵,又要把握其鲜明的特征。具体而言,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相区分,体现在启动被动性、实体决定性等;与法院的司法救济职能相区分,体现在相对独立性、效力有限性、相对中立性等。有鉴于此,应当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以司法化属性为指向,并从审查程序、通知纠正程序、反馈程序等方面完善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的程序结构。
陈卫东林艺芳
关键词:检察机关准司法性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整合被引量:9
2020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也存在于国家监察程序中。但是,二者在适用前提方面具有迥异性。一方面,两种不同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内涵存在区别。另一方面,在监察程序中,被调查人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进行认罪认罚以外,还应具备其他四种情形之一。由于适用前提的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同程序之间进行衔接和转化时,难免会出现不协调之处。监察机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建议可能通过直接或者转化等方式对刑事诉讼程序产生影响,而这两种情况皆可能存在程序上的断裂性。正因如此,当前有必要就职务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重新整合,以统一适用前提、弥合程序裂缝。我国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参照,明确《监察法》中“认罪认罚”的内涵;构建监察材料的诉讼证据审查机制,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监察证据进行审查;加强监察程序被调查人权利保障机制,对其进行权利告知、适用律师帮助权和签署具结书;并规范监察刑诉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衔接机制,由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量刑建议。
林艺芳张云霄
关键词:职务犯罪刑事诉讼监察程序
论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自我辩护权被引量:2
2014年
自我辩护权是美国宪法修正案中所规定的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内容之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例明确了自我辩护权的规则。刑事被追诉者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要清楚且明智地放弃律师辩护,这一权利不及于直接上诉程序,被追诉者行使该权利还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自我辩护权所存在的问题衍生出备选律师制度。备选律师为自我辩护的被追诉者提供法律咨询,但不得干扰被追诉者行使自我辩护权。这一制度是公正性、自主性和效率性相互权衡的产物。
林艺芳
关键词:自我辩护获得律师帮助权法律援助
论品性证据在我国量刑中的适用——以刑罚目的理论为指引被引量:1
2017年
我国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过于重视已然犯罪的分析,忽略被告人将来行为的预测,过于重视量刑方法的精确化,忽视被告人个人情况的分析,不符合现代刑罚目的理论。刑罚目的理论经历了报应论、预防论与一体论的发展立场,不同理论对量刑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当代各国多提倡多元化的刑罚目的理论,我国也应当以此为鉴改造量刑程序。品性证据具有前瞻性优势和个别性优势,既符合多元化的刑罚目的理论,又足以弥补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缺陷,应当被引入并适用于我国量刑程序中。但是将品性证据适用于量刑,也难免存在一定的问题,包括品性证据可能影响定罪公正,品性证据现实形态略显混乱,品性证据的适用规则不明等,亟待进一步探索与研究。
林艺芳
关键词:量刑
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衔接机制研究被引量:12
2018年
明确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配合衔接,是落实国家监察体制的关键之策。《监察法》规定的互相配合原则和调查侦查趋同化是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衔接的法理基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存在互涉案件,理顺管辖问题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首要前提。公安机关应配合监察机关执行技术调查、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发布通缉令、限制出境等调查措施;同时,在留置场所的设置和被留置人员的看护等方面也应为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林艺芳
关键词:刑事侦查权留置
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的困境与出路被引量:1
2019年
口供补强规则是专门针对口供的证据规则之一。我国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该规则提出新的要求。口供补强规则破除口供依赖的制度价值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原因在于我国过于重视口供的事实发现功能,忽略事实证明功能。重塑其制度价值关键在于转变口供功能定位。该规则还存在口供界定模糊的问题。为此,我国应当明确口供的来源和性质问题。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出现偏误,也是该规则的问题之一。补强对象不应仅限于口供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而应当以口供所涉事实为主,以口供的真实性为辅,并就案件事实进行具体限定。
林艺芳
关键词:口供补强规则被告人供述补强证据
共3页<123>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