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昆
- 作品数:40 被引量:241H指数:8
-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哲学宗教文化科学更多>>
- 形成权若干问题研究
- 学者关于形成权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权利说、权能说.形成权应该属于一种独立的权利而非权能,理由如下:第一,形成权确实具有某种附从性,依附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存在,不能单独而为转让.但这不足以说明形成权就不是权利.无附从性和...
- 罗昆
- 关键词:形成权权利体系行使条件行使方式除斥期间支配权
- 文献传递
- 自我交易合同效力与归入权行使——以董事高管向公司贷款为例被引量:1
- 2023年
- 《公司法》并未对自我交易合同效力做出明确规定。法院对董事高管向公司提供借款这类自我交易合同效力判断标准、归入权行使条件及二者间的关系等问题存在分歧。《公司法》并未绝对禁止自我交易,董事高管向公司提供借款既存在促进公司发展的可能,也会有约定过高利息或虚构借款事实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其合同效力应结合公司利益是否受损及《民法典》关于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在个案中具体判断。向公司提供借款的董事高管应当证明:以交易价格为核心的交易条款公平合理;证明交易符合公司利益是必要的,否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或对所获利益行使归入权的方式要求董事高管承担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可适当放宽程序要求,将公司和非关联方董事高管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视为对自我交易的批准或追认。
- 杨维钧罗昆
- 关键词:自我交易归入权忠实义务
- 电子商务立法视野下的微商传销界定问题研究被引量:5
- 2017年
- 微商这一移动社交电商模式已呈汹涌之势,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引擎。然而微商在其发展大潮中可谓泥沙俱下,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微商传销存在争议。微商合法多层经营与传销在形式特征上具有相似性,但两者在是否以经营为目的、是否以销售为利润来源、是否设置虚高商品价格、是否重视消费者保护四个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电子商务法(草案)》等法律草案对微商传销的认定仍停留在《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拉人头、入门费和团队计酬等纯形式性特征上,忽略了微商固有的封闭性以及比一般电商更需要多层级的重要特征。面对微商发展进程中遭遇的法律困境,结合微商传销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应以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作为认定微商传销的共同标准。
- 罗昆高郦梅
- 关键词:微商传销
- 消费欺诈的认定及其私法效果被引量:4
- 2023年
- 消费欺诈案件中的私法适用争议折射出相关基础理论存在不足。消费欺诈受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重调整,二者之间并非单纯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同时还存在一种交互式的影响。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欺诈的界定分别采用“发生阶段—法律效果”的类型化路径,或以欺诈方式和内容为标准的类型化路径。消费欺诈、“退一”与“赔三”并非固定搭配,且三者的认定均需打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以民法为依据的“退一”分属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消费欺诈与“退一”有关的私法效果还需结合《民法典》合理确定折旧费的返还、要求退货的除斥期间、约定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赔三”的规定没有充分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存在法律漏洞。特殊高价商品的消费欺诈依“赔三”计算的惩罚性赔偿金需进行适当性审查。存在价格补贴时,需以扣除价格补贴后的实际购买价格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 罗昆
- 关键词:退货惩罚性赔偿
- 我国基金会立法的理论辩正与制度完善——兼评《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修订征求意见稿》被引量:6
- 2016年
- 我国基金会法律制度正面临修订,然而关于基金会本质特征的基础理论认识长期存在误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基金会应以组织结构及功能上的特征作为本质特征,且不应在目的事业的性质、基金资产来源以及运营方式上进行类型限制。基金会属于财团,基金会法应以民事基本法为主体且采用单行法律的形式立法;对不同类型的基金会应有针对性地分类规定,尤其需要系统构建股权型基金会法律制度;为鼓励捐赠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基金会事业运营制度和财务运营制度均需以功能为导向进行完善。
- 罗昆
- 关键词:基金会章程
- 鼓励交易原则的反思与合理表达被引量:18
- 2017年
- 鼓励交易原则对于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和近年的司法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实我国学界并未就其相关基础理论形成共识。鼓励交易原则应以社会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效率为导向,鼓励合法、自愿、可能、效率最大化的交易。鼓励交易原则在作用方式上可以分为积极方式和消极方式,在适用上应满足必要性和充分合理性,尤其需要合理平衡其与消极缔约自由之保护的关系。由此重新检视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制度可以发现,近年来以司法解释形式创设的必要条款、预约合同、无权处分、一物(地)多卖(租)的实际履行顺序等合同法新制度中,鼓励交易原则的运用分别存在过度、缺位及异化三大问题。在编纂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过程中,应以鼓励交易原则的合理表达为线索,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角度对这四项制度进行重构和解释,从而为完善相关制度提供新的思路。
- 罗昆
- 关键词:合同法鼓励交易原则
- 人格权法与合同法的互动探讨被引量:9
- 2017年
- 人格权法除需与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相衔接外,还需与合同法衔接。人格尊严保护与消极缔约自由存在冲突,两者的平衡应以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为基础,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来实现。人格权的限制、转让以及行使方式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认定在路径与结果两方面存在影响。完善债务不履行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制度需明确规定赔偿项目、合理界定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范围。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合同法规制路径将妨碍其制度内容表达,人格权法的规制路径则更为可行。人格权法属于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且缺乏足够先例可循,立法应关注并慎重处理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
- 罗昆
- 关键词:人格权法合同法民法典人格
- 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出资责任研究被引量:8
- 2023年
- 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出资责任是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富有争议的问题。股东责任可以区分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在公司内部,应当尊重转让股东与受让人关于出资责任承担的约定,但免除转让股东出资责任的约定应当取得转让股东外的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其他股东的同意。无约定时,转让股东与受让人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外部,为了促使股东在持股期间理性行使表决权以及促进认缴制的合理运用,转让股东应当在受让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 罗昆刘伟
- 关键词:出资义务
- 形成权的行使规则探析被引量:7
- 2008年
- 形成权必须行使方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同时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形成权的权利人处于极为有利的地位而利害关系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平衡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形成权的行使有其特殊规则。
- 罗昆
- 关键词:形成权行使单方法律行为
- 违约金的性质反思与类型重构——一种功能主义的视角被引量:39
- 2015年
- 作为我国现行违约金司法调整制度的理论基础,"赔偿为主惩罚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判断实际上存在"补偿与惩罚双重属性说"与"单一属性说"两种不同理解且均值得检讨。在功能上,赔偿性违约金主要用于解决某些纠纷中实际损失难以准确计算的问题;"惩罚性违约金"不在于惩罚违约的债务人,而在于履约担保。基于功能主义视角,违约金性质应在"单一属性说"的基础上坚持以赔偿性为原则、以担保性为例外做事前判断;赔偿性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以债权人为观察对象判断,惩罚性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以债务人为观察对象独立判断。能否并用继续履行或替代履行的损害赔偿取决于违约金所针对的违约事由,整体上与违约金的性质没有必然联系,但可以作为是否应调整违约金的考量因素。
- 罗昆
- 关键词:违约金赔偿性惩罚性功能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