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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华

作品数:3 被引量:2H指数:1
供职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援助
  • 1篇债务
  • 1篇债务免除
  • 1篇司法
  • 1篇司法救济
  • 1篇诉讼
  • 1篇诉讼费
  • 1篇诉讼费用
  • 1篇破产
  • 1篇破产程序
  • 1篇自然人
  • 1篇消费者
  • 1篇救济
  • 1篇拒绝
  • 1篇法律
  • 1篇法律援助

机构

  • 2篇南京大学

作者

  • 2篇郑志华

传媒

  • 2篇中德法学论坛

年份

  • 1篇2015
  • 1篇2012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浅析德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
2015年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本文从德国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设计入手,分别从庭外法律咨询援助和诉讼费用救助两个方面对德国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批准程序和效力做了详细的介绍,并且对德国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机构设置进行了介绍,着重分析了德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
郑志华
关键词:法律援助诉讼费用司法救济
德国自然人债务免除制度
2012年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清偿债权人。在对自然人财产的破产程序上,该目标任务通过剩余债务免除进行补充和叠加。为使程序有序进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必须和破产程序一起进行。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的可扣押财产包括新取得的收入进行变价和分配。对于非从事独立经济活动者适用《破产清算法》第304条的消费者破产程序。消费者破产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庭外和解尝试、选用法庭债务清理方案程序以及简易破产程序。反之,独立经营的自然人适用一般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清算法》第4a条,可以对贫困的债务人适用费用缓交,使其也能进入破产程序和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剩余债务免除程序与破产程序一起开始,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持续6年,对现有财产进行变价后结束破产程序。此时对于剩余债务免除只是停留在中途,因为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在破产程序结束后还得持续实施6年。剩余债务免除程序时间固定为6年,因为债务人在此周期内必须将其可扣押薪资投入使用,以清偿债务人。剩余债务免除有可能失败,首要原因是,如果某个债权人主张拒绝事由。对此应保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不能损害任何债权人的利益且履行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义务。另外,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的持续期间中,债务人还有特别的义务,如取得收入。如果剩余债务免除申请合法且没有被主张任何拒绝理由,则在6年后准予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因此债务人可以解除大多数至今没有履行的债务。
马丁·阿伦斯郑志华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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