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金玉
- 作品数:29 被引量:137H指数:7
- 供职机构:河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 证据、事实、法律规范与法官助理的诉讼准备被引量:2
- 2018年
- 诉讼是一个程序和实体逐步展开与形成的过程,案件梳理和诉讼准备仅是其中的阶段性事务,程序正当性要求并不高。通过梳理一定数量的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中级法院应对的95%以上民事纠纷可以划归为简单或一般案件,且类型比较集中,以证据、事实和法律规范梳理为主的诉讼准备任务均在法官助理能力承受范围内。法官助理按照类型化、流程化模式管理、准备案件,待诉讼要素初步形成,案件审理时机成熟,再交由法官听审和裁判。法官助理管理和准备案件,法官听审、裁判案件,二者按流程分段操作诉讼程序,是配置司法人力资源比较恰当的选项。
- 郑金玉
- 关键词:法官助理争点整理
- 调审分合的尺度把握与模式选择——兼论《民事诉讼法》修正后诉讼调解制度的演进方向被引量:8
- 2015年
-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我国逐步确立了程序前移的诉讼调解制度改革思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正案采纳了这一思路,增加规定了先行调解和审前准备程序调解等制度。然而,当前相对分散的诉讼调解程序有"过渡制度"的性质,诉讼调解制度仍需进一步改革。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既定方向,把握调解与庭审之间必要的距离尺度,兼顾"调判结合"原则与调审分离理念的实质要求,在立案后、庭审前设置相对集中、统一的调解程序,成立立案、调解与诉讼准备中心,综合处理立案、调解和诉讼准备事务,是下一步改革诉讼调解制度的正确思路和现实选择。
- 郑金玉
- 关键词:诉讼调解调判结合调解中心
- 善意取得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研究被引量:20
- 2009年
- 与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有明显的优先保护所有权的倾向。由此,我国的善意买受人承担着更多的交易风险,其中包括以善意取得各个要件事实证明责任为主的诉讼风险。其原因是我国的占有制度的性质有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此外,在物权行为有因性和无因性之间做出的不同的政策性选择,以及由此决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精神的不同,也是造成这种差异的重要原因。
- 郑金玉
- 关键词:交易安全举证责任
- 破产实体要件的审理程序研究被引量:7
- 2006年
- 我国现行《破产法》并未明确将破产原因等破产实体要件作为当事人争议和法院审理的对象为其设定正式的审理程序。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是把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放在破产受理这一程序中进行审查的,这样做虽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们对程序启动及案件受理效力等方面有关程序正当性的怀疑,但毕竟受理程序并非正式的审理程序,其程序空间较为狭小,难以承受审理破产实体要件的沉重任务。从增加整个破产程序运行的正当性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出发,新《破产法》有必要为破产实体要件设立较为正式的审理程序。
- 韩长印郑金玉
- 关键词:受理程序破产原因实体要件审理程序
- 民事程序性再审事由及其规范化功能解析被引量:2
- 2010年
-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部分新增程序性再审事由有一定困难,出于程序安定性考虑,需要谨慎适用,从严解释。其实,与纠错功能相比,程序性再审事由在扼制程序违法、促进庭审程序规范化方面的功能更为明显,我们应该借助再审事由进一步提高我国民事审判质量,以降低案件再审率。引入诉讼要件理论,规范常规性程序事项的运作,强化辩论权、质证权的实质内容,加强诉讼程序内部制约机制,都有利于减少案件被申请再审的比例。
- 郑金玉
- 关键词:再审事由程序功能辩论权质证权
- 破产宣告对租赁合同的效力被引量:4
- 2003年
- 租赁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继续性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破产宣告 ,如果清算人决定消灭这种合同关系 ,只能采用终止的方式而不能采用解除的方式。承租人破产 ,清算人应根据破产财产的需要 ,决定是终止还是继续履行合同 ;出租人破产 ,清算人和承租人均不应以破产宣告为由而终止合同 ,承租权附着于租赁物上 ,清算人处分附有承租权的财产并不会减少破产财产的价值。
- 郑金玉王嘎利
- 关键词:清算人破产宣告租赁合同破产财产承租权效力
- 证据法学理念教学的重点
- 2011年
- 本文主要论述了法学本科《证据法学》制度理念教学的重点内容,同时,深入分析了强化该学科教学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途径。
- 郑金玉
- 关键词:程序正义
- 律师会见权实现的现实难题被引量:2
- 2009年
- 从法律规范性质角度来讲,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属于禁止性法律规范,而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则属于选择性、授权性法律规范;据此可以判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遵守律师法禁止监听的规定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而如果选择行使派员在场的权力则违反律师法禁止性规范,构成一种严重违反法治原则的行为。虽然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律师会见问题上的规定没有发生实质性冲突,但该项权利的切实保障仍有待于解决诸如权利救济程序等更为实质性的制度问题,有待于刑事诉讼制度的综合性改革。
- 郑金玉
- 关键词:会见权权利救济司法审查
- 《国家赔偿法》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析被引量:2
- 2010年
- 针对国家赔偿实践中时常出现的无人举证现象,我国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该原则并不能恰当地完成分配证明责任的任务。国家赔偿证明责任可以依照民事诉讼通说理论进行分配:支撑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事实原则上由赔偿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但如果国家赔偿以职权行为违法性为要件,则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此要件的证明责任(证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妨碍国家赔偿责任发生的法律规范——免责事由的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同样应该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新增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虽然获得不少赞誉,但其适用范围极为有限,尚不能在由国家机关承担证明责任更为公正的其他场合为公民、法人等寻求国家赔偿提供便利。
- 郑金玉
- 关键词:国家赔偿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分配
- 检察抗诉效力与7号指导性案例程序规则研析
- 2014年
- 一、问题的引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发布了第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7号案例关键事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撤回一起民事案件的抗诉,但检察院拒绝撤回,法院遂裁定中止案件的审查程序。然而,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11条的要求,检察院抗诉,法院应当裁定再审。该法律规范中的"应当"一词即使不能理解为"必须",但至少可以理解为"原则性指令",如果承认法院有权决定"例外"情形,那么。
- 郑金玉
- 关键词:民诉法民事案件审查程序司法问题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