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中国环境保护基金法律制度构建--基于环境治理视角的思考
- 环境保护基金制度作为一项新兴事物,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可能性途径.但自环境保护基金制度引入中国以来,并没有发挥其自身应有的作用,其原因不仅在于法律制度本身的不足,更折射出中国权威型环境治理模式对其的影响.环境保护基...
- 李晖高然
- 关键词:法律制度公民参与
- 英国慈善组织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被引量:13
- 2008年
- 英国慈善组织是英国具有代表意义的民间组织,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英国社会发挥着积极的功能。英国慈善组织之所以能够在英国社会事务中占据重要地位,主要依靠英国较为完善的慈善法律制度。我国民间公益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少弊端,有必要借鉴英国慈善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
- 李晖刘少威潘相伶
- 《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条款之法律困境与完善路径
- 2019年
-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9条、第52条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4条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进行了规定。该项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及时对风险变动进行评估,维系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关系。但是,目前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存在不足,在实务中易遭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重滥用,其适用范围被不当限缩,两个条文之间存在内在冲突。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将危险增加情形分为主观危险增加和客观危险增加两种类型,并赋予其不同的法律后果;在适用范围上置之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之中,可同时适用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条文顺序上,第52条应置于第49条之前。
- 李晖章倩文
- 关键词:通知义务保险合同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构被引量:1
- 2019年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发轫于美国,其间,《清洁水资源法》《超级基金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颁布保障了这一制度的相关构建工作稳步推进,并于上世纪末臻于完美。然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开展,囿于我国的环境治理模式、政府环境责任的分配而应体现出不同的形态。通过厘清法律概念、强调立法先行、明晰政府责任、创新制度规则等方式,可以重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 杨雷李晖
- 关键词:生态修复环境修复政府环境责任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被引量:4
- 2018年
- 自我国2017年12月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并宣布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相关工作已开展了近一年。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普遍反映出法学概念不清、赔偿目的不明、法律规则缺失、制度衔接不畅等问题。由此导致了司法权越位立法权、生态环境损害"赔而不治"、政府环境责任的私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限缩等严重后果。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对生态学概念的盲目套用、环境行政处罚的畸轻、域外经验的误读以及"生态国益"理论的泛滥。
- 杨雷李晖
- 关键词:法学概念制度衔接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兼论其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 2015年国务院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来,参与试点的7个省份都已不同程度的展开了相关实践活动.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笔者试从问题的提出、《方案》成因分析以及主要存在的争议等方...
- 李晖杨雷
-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政府职能司法救济
- 我国不存在类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则——对系列政策法及司法解释的检讨被引量:9
- 2003年
- 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定情形在现有法律中是不存在的。为引进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不少学者 认为80年代中期以后的系列政策法、司法解释包含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则它们并未突破有限责任原则。 相反,在特定时期发挥一定作用的同时对我国法人制度构成较强烈的冲击.
- 李晖
-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政策法司法解释法人制度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兼论其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被引量:13
- 2018年
- 自2015年11月国务院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来,参与试点的7个省份都已不同程度地展开了相关实践活动。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笔者尝试从问题的提出、《方案》成因分析以及存在的主要争议等方面切入展开论述。在政府职能顺位上,明确其先监管、后索赔的职能定位。在具体制度层面,主张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生态环境诉讼体系、建立系统完整的环境司法裁量基准制度、完善生态环境诉讼磋商机制、规范司法确认;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主张建立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侵权诉讼、生态损害赔偿与一般行政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成的四层级环境治理诉讼体系。
- 李晖杨雷
-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衔接
-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之不足及修改建议
- 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对适用主体范围、资金来源、采购对象的规定内容存在不足之处。为了准确体现立法精神,并进一步改善其实施效果,应在三个方面作出修改:第一,将国有公用企业纳入政府采购法适用主体范围;第二,在资金来源方面,应修正狭隘观念,明确规定采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基金,以期与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趋于一致,同时也可使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监督,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三,摈弃现行立法将采购对象中的"工程"限定为建设工程的做法,通过明确列举将其他工程亦纳入采购对象,以杜绝某些采购活动规避法律之弊。
- 李晖
-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
- 环境保护基金法律制度现状与完善路径被引量:1
- 2017年
-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基金可以分为政府环境保护基金、市场环境保护基金、公益环境保护基金三大类。综观这三类环境保护基金相关法律制度的现状,大多存在定位不清、立法不足、层级不清、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对此,应从完善环境保护基金立法体系、构建多层级多功能的环境保护基金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等方面对环境保护基金法律制度加以框架性完善;从明确环境保护基金的法律地位、完善环境保护基金的设立程序、扩大环境保护基金参与环境治理的途径等方面对环境保护基金法律制度加以细节性完善,以促进我国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
- 高然李晖
- 关键词:环境治理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