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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清

作品数:3 被引量:23H指数:2
供职机构: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主题

  • 1篇政策学
  • 1篇知识产权
  • 1篇日本法
  • 1篇思维
  • 1篇思维模式
  • 1篇特许
  • 1篇侵害
  • 1篇请求
  • 1篇间接侵害
  • 1篇产权

机构

  • 3篇华中科技大学
  • 2篇北海道大学

作者

  • 3篇许清
  • 2篇李扬
  • 1篇付丽莎
  • 1篇田村山之
  • 1篇田村善之
  • 1篇许清

传媒

  • 2篇太平洋学报
  • 1篇法学家

年份

  • 1篇2010
  • 1篇2009
  • 1篇2008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知识创作物未保护领域”之思维模式的陷阱被引量:19
2010年
自现代知识产权法诞生以来,基于强化和拓展知识产权保护以涵盖各种未保护的知识创作物的理论观念,知识创作物未保护领域的界线就不断遭到突破。但这种理论观念的主要问题在于它们脱离了人类行为的实际模式。任何合理的知识产权法和政策必须注重人类行为的具体模式——即调整人类活动的连接点,因而法律和政策没有必要调整所有知识创作物的利用行为,知识产权只能限制某些人类行为。为了避免可能的缺陷,知识产权法的制定者既应当考虑影响知识产权法制定的实际因素,比如制定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利益不均衡现象,也应当考虑其应用和实际的效果。
田村善之李扬许清
关键词:知识产权
非专用品型间接侵害——日本特许法101条2号、5号的问题点被引量:1
2009年
根据平成14年的特许法修正案,有关间接侵害内容的101条新增的2号、5号规定了"非专用品型间接侵害",而该规定遵循的是扩大保护特许权人的趣旨。这样一来,被视为侵害行为的范围就变得不明确,而且可能会导致超出本来权利范围的差止行为等,从而给第三人的经济活动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因此,第2号、5号可能存在着因要件条文语句的解释问题或者过度执行而被滥用的危险。为了协调特许权人的利益和第三人经济活动的自由,通过构建限制行使差止请求权的一般理论,划清被视为侵害行为的范围和行使差止请求权的界限是必要的。
三村量一付丽莎许清
关键词:间接侵害
智慧财产法政策学初探被引量:3
2008年
智慧财产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遵从市场指向型、功能性、自由统御型智慧财产法的思考方法,在通过分担市场、立法、行政、司法的作用,以实现有效率的制度的同时,也应当确保自由的追求、面向程序的构想,这两者作为阐述智慧财产制度设计方法的智慧财产法政策学的纵坐标和横坐标,共同发挥作用。在政策形成过程中,易于组织化的大企业的利益容易被反映,不易组织化的私人的利益难以被反映,由于这种结构性不均衡的作用,智慧财产权往往被过度强化。因此,为了尽可能消除不均衡,一边探索统领政策形成过程的构造,同时为了确保自由,通过运用司法的作用,保障程序的正统性。从效率性的观点来看,尽可能释明所希望的制度(或者不希望的制度),同时将应该确保自由的领域明确化,在呈示这种归结主义的理论的基础上,应该减少灰色的领域,缩小由程序决定的裁量的范围。
田村山之李扬许清
关键词:日本法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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