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巧燕
- 作品数:8 被引量:10H指数:2
- 供职机构: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更多>>
- 发文基金: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一般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腐败行为的法律惩治及防范研究被引量:1
- 2011年
- 腐败是掌握一定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不合目的地行使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腐败行为的控制手段很多,但在众多的手段中法律是最有效的控制手段。对腐败行为的法律惩治及防范可由以下两方面进行:(一)通过法律程序对腐败行为进行事前、事中的控制,其中包括以法律程序规范党的执政行为、以法律程序规范政府的执政行为、以法律程序制约司法权力;(二)通过严刑峻法对腐败行为进行事后的控制,其中包括完善相关立法以及严格执法。
- 陈巧燕
- 关键词:腐败概念法律程序严刑峻法
- 关于商业秘密犯罪被害人的实证研究被引量:1
- 2007年
- 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商业秘密的竞争。因而,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成为人们的共识。文章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分析了商业秘密犯罪被害人的情况和特点、探讨了企业在商业秘密的保护、司法救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如何有效地自我保护的措施及立法建议。
- 陈巧燕
- 关键词:商业秘密犯罪被害人实证研究
- 被害人承诺的杀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及处罚——以周海宏等故意杀人案为例被引量:2
- 2008年
- 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一直是刑法正当化事由理论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文章以周海宏等故意杀人案为例,探讨了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的正当性依据,分析了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成为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构成要件,它们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时间要件,特别是在客体要件中重点分析了生命权不属于承诺人享有处分权的权利,因此杀人行为虽然经过被害人的承诺,但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过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进一步加深对被害人承诺问题的研究。
- 陈巧燕汤薇乔
- 关键词:故意杀人
- 我国腐败治理法律体系的完善路径被引量:1
- 2018年
- 目前中国腐败治理法律体系存在着立法理念滞后、法律体系不完整、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协调不顺畅、国内反腐法律与国际反腐法律衔接不紧密等问题。应当重塑立法理念;协调国家反腐法律与党内反腐法规的关系;健全腐败治理法律体系,制定《反腐败法》,健全对权力腐败的预防性治理法律体系,健全公务员考核激励机制的法律规范;重视反腐败立法的国际合作,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系统完备的腐败治理法律体系。
- 陈巧燕黄俊峰
- 关键词:腐败治理法律体系
-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以公正审判权为核心的分析
- 2012年
-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最引人注目的成果之一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诉法中的初步确立,这彰显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对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的关注。但再修订的刑诉法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上存在以下缺陷:非法证据审理和案件实体审理糅合混淆;非法言词证据的界定不够明确;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门槛过高;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难以落实;未明确侦查人员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等。要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需以公正审判权为核心,并围绕以下几方面努力:培植现代司法理念;保障司法权的独立、公正;完善具体的制度设计。
- 陈巧燕
- 关键词:非法证据审判权
- 《监察法》与《刑法》相关制度的错位与矫正被引量:3
- 2019年
- 监察机关不仅要以《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为准据调查职务犯罪,而且同时必须以《刑法》为标尺,二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监察法》与《刑法》都是反腐的利器,有共同的内在追求与旨趣。但是,目前《监察法》与《刑法》间存在着制度错位。为此,应对《监察法》和《刑法》相关条款做扩大解释,修改《监察法》《刑法》相关条款,克服二者制度上存在的错位。
- 陈巧燕
- 关键词:《刑法》
- 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党内廉政法规体系构建:成就、问题与展望
- 2024年
-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背景下党中央逐渐构建了一套从治标走向治本的廉政法规体系,党的廉政法规体系构建显现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一体推进、数量扩展和质量提高并驾齐驱、坚持重制定和抓执行一体发力等特征,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党内廉政法规体系仍存在结构失衡、执行力度不足、实施效能不彰、监督弱化等问题。未来仍需进一步完善党内廉政法规体系,统筹推进党内程序性法规与实体性法规的制度均衡,健全党内廉政法规执行的责任机制和监督配套机制,不断提升党内廉政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 陈巧燕
- 关键词:党内法规制度反腐廉政建设
- 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与防范对策——以审判环节为中心的分析被引量:2
- 2010年
- 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权,更破坏民众的安全感和对司法的信任。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被誉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是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在侦查、起诉阶段被错误认定有罪后,审判机关也都顺水推舟地认定构成犯罪,审判程序对侦查、起诉程序本应具有的审查和纠错功能几乎形同虚设。法院为什么不能把住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导致一错再错,甚至明知有错还将错就错?文章以审判环节为中心探讨了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及其防范对策。
- 陈巧燕
- 关键词:刑事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