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黄志慧

作品数:24 被引量:76H指数:6
供职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17篇期刊文章
  • 2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8篇政治法律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6篇管辖
  • 5篇民事
  • 5篇法律
  • 5篇法律适用
  • 4篇涉外
  • 4篇诉讼
  • 4篇欧盟
  • 4篇侵权
  • 3篇涉外民事
  • 3篇私法
  • 3篇判决
  • 3篇判决承认
  • 3篇判决承认与执...
  • 3篇平行诉讼
  • 3篇人格权
  • 3篇管辖权
  • 3篇国际私法
  • 2篇意思自治
  • 2篇涉外民事诉讼
  • 2篇司法

机构

  • 19篇中南财经政法...

作者

  • 19篇黄志慧
  • 1篇刘仁山

传媒

  • 3篇现代法学
  • 3篇法商研究
  • 2篇环球法律评论
  • 2篇政法论坛
  • 1篇法学评论
  • 1篇法学
  • 1篇暨南学报(哲...
  • 1篇石河子大学学...
  • 1篇湖北警官学院...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梧州学院学报

年份

  • 2篇2023
  • 2篇2022
  • 1篇2021
  • 1篇2020
  • 4篇2018
  • 2篇2017
  • 1篇2016
  • 4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3
24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人民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现状反思——从“六条件说”到“两阶段说”被引量:17
2017年
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较为混乱,导致诸多问题如产生司法沙文主义的嫌疑、弱化不方便法院原则减少诉累的功能、难以妥善解决平行诉讼与判决不一致。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司法解释误解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本质内涵。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要旨在于,确定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并实现个案公正的法院,而非认定审理案件更为方便的法院。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方面,应以"两阶段说"取代相关司法解释采用的"六条件说"。这既有助于回归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本质内涵,又有助于解决"六条件说"产生的多重弊端。
黄志慧
关键词:不方便法院原则
欧盟关于人格权侵权管辖规则的晚近发展——以欧洲法院的司法协调为据被引量:2
2015年
对国际人格权侵权管辖问题的解决,欧盟主要依据《布鲁塞尔条例Ⅰ》中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规则,以及第5条第3款所规定的损害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地法院管辖规则。尤其是条例第5条第3款之规定,作为欧洲法院试图统一欧盟国际人格权管辖规则的依据和起始点,欧洲法院关于该条款的解释和发展备受瞩目。但欧洲法院的现有实践既未能提高管辖权判断的确定性,也不能有效地规制当事人挑选法院。同时,欧洲法院还面临着新问题:对互联网与非互联网人格权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是否必须予以区分,以及对《布鲁塞尔条例Ⅰ》所确立的特别管辖规则之适用,是否有必要从严解释。基于未来欧盟恰当解决人格权侵权管辖规则问题之考量,对欧洲法院之相关实践进行检讨具有重要价值。在不对互联网与非互联网人格权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予以区分之前提下,对欧洲法院在"谢维尔案"中确立的"马赛克准则",已有调整之必要。同时,对"利益中心地"理论的取舍,也应重新考量。
黄志慧
关键词:管辖规则
欧盟协议管辖制度实施之保障研究被引量:5
2017年
对于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欧洲法院对先系属优先原则之僵化解释,减损了协议管辖制度的价值,促使"鱼雷诉讼"的产生,也有悖人权法的价值。为矫正欧洲法院过于强调法律确定性的做法,发挥协议管辖制度在解决欧盟平行诉讼问题上的作用,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保障协议管辖制度的间接方法和直接方法。保障协议管辖制度之间接方法并不能妥善解决平行诉讼问题。《布鲁塞尔条例Ⅰ修订案》第31条第2款作为保障协议管辖制度之直接方法,能够相对有效地规制该问题的产生。在直接方法的实施中,应明确管辖协议的范围及存在的证明标准,协议管辖权与应诉管辖权的关系,以及协议管辖权与先系属优先原则的关系。对欧盟相关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有助于更为深入地理解国际私法中的协议管辖制度。
黄志慧
关键词:平行诉讼协议管辖
欧洲人权法在欧盟民事司法合作中的适用:扩张与协调——以判决承认与执行中审查程序的取消为中心被引量:3
2018年
欧盟在民事司法合作中取消审查程序的立法改革,有助于促进判决的自由流动和欧洲一体化建设。鉴于传统的公共政策机制并不能妥善解决判决债务人的人权保护问题,欧洲人权法扩张适用于欧盟民事司法合作问题的主张,应予肯定。在欧洲人权法介入的情况下,基于其与欧盟国际私法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应协调欧洲人权法在欧盟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适用。欧盟国际私法与欧洲人权法并不存在根本矛盾,两者相互促进,并服务于将欧盟建成一个"自由、安全和正义的区域"之目标。
黄志慧
协议管辖制度与欧盟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
对于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欧洲法院对《布鲁塞尔条例Ⅰ》规定的先系属优先原则之僵化解释,减损了协议管辖制度的价值,并促使“鱼雷诉讼”的产生.为矫正欧洲法院过于强调法律确定性的做法,发挥协议管辖制度在解决欧盟平行诉讼问题上的作...
黄志慧
关键词:国际平行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司法实践
面向实践的中国国际私法学教学——论我国国际私法学教学改革的方向被引量:2
2018年
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深入推进及"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落实,为我国国际私法学教学提出了实践化导向的要求。面向实践的国际私法学教学需要树立强化实务技能的教学理念,并在精简"大国际私法观"的基础上构建教学体系与内容,同时以复合的启发法取代单一的讲授法,以形成性评价方式代替终结性评价方式。面向实践的国际私法学教学不仅应成为未来我国国际私法学教学改革的方向,也应是国际私法服务于我国对外民商事交往及我国参与国际民商事规则制定的重要保障。
黄志慧
关键词:国际私法学教学改革
全球治理视域下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被引量:3
2023年
当前,国际社会对多边主义的国际民商事秩序需求日盛,亟待聚焦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维护,并以全球治理为视域考察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民商事争议的全球治理对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在利益权衡、司法互信和监管功能方面均提出了要求。在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积极回应上述要求,不仅有助于融合民商事判决跨国流动中存在的特殊主义国际私法与普遍主义国际私法之立场对立,也能够指引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规范革新。全球治理视域下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规范革新,应构建平衡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规范体系,建立提升司法互信制度化的规范体系,确立蕴含监管功能的公共秩序规范,以此为我国在国际民商事领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制度保障。
黄志慧
关键词:判决承认与执行全球治理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禁诉令的法理阐释与规则适用被引量:4
2022年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不能妥善应对国际平行诉讼问题,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也暂付阙如。尽管禁诉令具有规制当事人滥诉并有效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的功能,但存在干涉其他国家司法主权及导致“禁诉令的战争”之弊端。在缺乏多边合作机制的情形下,基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基础的发展趋势以及民事管辖权跨国有序分配的考量,禁诉令的签发应遵循适当平衡个案正义与国际礼让之法理。我国应以上述法理为指引,明确本国法院签发禁诉令的条件及应对外国禁诉令的问题。实践中,我国法院可以借助对《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的行为保全制度之解释,并结合该法其他相关规范发挥禁诉令的功能。妥善实施禁诉令制度,既是保障我国司法主权和本国民商事利益的有效举措,也是加快推进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之重要内容。
黄志慧
关键词:国际平行诉讼行为保全
我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互惠原则实施的困境与出路被引量:7
2018年
我国对互惠原则的适用坚持"事实互惠"立场,加大了互惠关系认定的难度,不仅无助于推动判决自由流动目标的实现,也减损了当事人私人利益的保护。为化解互惠原则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造成的障碍,当前域外对该原则的适用和解释呈现出宽松化的趋势。这既有利于摈弃"事实互惠"所蕴含的国家之间对抗和报复思维,也便于维系各国民商事交流的良性发展。作为条约缺位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依据,互惠原则既有助于避免对外国司法制度进行评价,也有利于强化本国当事人订立争议解决条款的议价能力,故该原则应予保留而不应废弃。基于对互惠原则宽松化解释之要求,在互惠关系之证明标准上,一国法院曾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事实并不具有决定意义。在互惠关系之证明责任上,应由被请求人承担。在互惠原则的适用范围上,应将身份和婚姻家庭领域的非金钱判决排除在外。在互惠与礼让的关系上,礼让应是互惠的前提。对互惠原则采取宽松化解释,对全球经贸的整合、国际民商事秩序的稳定,以及对当事人民商事利益的保障,均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黄志慧
关键词:互惠原则
国际民商事合同中的默示选法问题研究被引量:9
2014年
在国际民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尊重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意图,得到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层面的广泛接受。但当事人默示选法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论。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应当是对当事人业已存在的默示选法意图之认定,而不是对其选法意图的推定或假设,而且,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在本质上是明示选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实践中,据以确定默示选法的因素包括仲裁(法院)选择条款、相关交易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在合同中"提及"或"并入"某国法律以及标准格式合同等。在认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法时,应将上述指示因素以及合同和案件的整体情况综合起来一并考量。现有条约和国内法实践表明,对于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问题,各国尚未形成一致做法。我们应该在承认当事人默示选法的前提下,一方面要严格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默示选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难题。
刘仁山黄志慧
关键词:意思自治法律适用
共2页<12>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