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佩玺
- 作品数:5 被引量:49H指数:2
-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被引量:36
- 2015年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编纂民法典”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立法机关已经决定重启民法典制定工作,首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而民法总则又是民法典的总纲和总的规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以及侵权责任法都受其拘束,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学者提出立法建议稿,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既具有学术价值,也能够作为立法参考的蓝本予以借鉴。本刊刊登杨立新教授牵头的民法总则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以此为立法机关制定民法总则提供参考,也为编纂民法典的壮举助威。
- 杨立新王竹刘召成袁雪石曹艳春张莉朱巍王丽莎朱呈义陶盈李佳伦吴烨韩煦王佩玺
- 关键词:民法总则建议稿国家法律体系立法机关依法治国民法典
- 网络交易的销售者、服务者之法律地位被引量:12
- 2016年
- 网络交易的销售者、服务者是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是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他们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的主体,在网络交易规则的约束下,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据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的约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其使用的网络店铺,是虚拟财产,其所有权归属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销售者、服务者享有用益权,并且享有网络店铺的名称权。销售者、服务者转让其名称权时,应当遵守名称权转让的规则,随同网络店铺用益权一并转让。销售者、服务者在网络交易中,是网络买卖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的主体,负有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义务,享有合同权利,负有合同义务,遵守交易规则,并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
- 杨立新王佩玺
- 关键词:网络交易网络店铺法律地位销售者服务者
- 自然人人格权的身体论基础
- 人是法形成的中心点,是人格承载者,是人格权的享有者和支配者,因此对人格权基本理论的研究应立足于对人的本质这一问题的思考。本文从哲学的角度建立“身体论”这一独创性的理论,它主张从人的身体向度重新认识人的本质,将目光从理性所...
- 王佩玺
- 关键词:自然人人格权哲学理论
- 文献传递
- 论债与责任——兼论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被引量:1
- 2013年
- 我国学者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为了论证责任法在未来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必要性,将责任与债相分离,以建立系统的民事责任制度。进而又将侵权行为从债的发生原因中抽离,成为责任的发生原因。但是,本文认为,从债的目的是债权人特定需求的满足这一角度,债的核心权能是给付受领权,债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权实现的保障,责任是诉权的依据,债、给付受领权与责任是统一的整体。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债而不是责任,债的体系具有完整性。
- 王佩玺
- 关键词:同一性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