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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战涛

作品数:5 被引量:6H指数:1
供职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主题

  • 4篇消费者保护
  • 4篇合同
  • 4篇合同法
  • 4篇保险
  • 4篇保险合同
  • 4篇保险合同法
  • 3篇总则
  • 3篇合同法总则
  • 3篇保险法
  • 3篇撤回
  • 3篇撤回权
  • 1篇德国民法
  • 1篇民法
  • 1篇给付
  • 1篇给付保险金
  • 1篇法律
  • 1篇保险标的
  • 1篇保险金
  • 1篇保险事故
  • 1篇催告

机构

  • 5篇南京大学

作者

  • 5篇王战涛

传媒

  • 1篇广西政法管理...
  • 1篇广西经济管理...
  • 1篇保险研究
  • 1篇保险职业学院...
  • 1篇安徽大学法律...

年份

  • 5篇2010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中德保险法中的消费者保护比较研究——以保险合同法总则为重点
2010年
《德国保险合同法》和我国《保险法》的最新修改都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德国保险合同法》订立原则放弃了保险单模式,采取申请模式或邀请模式;全面改进了保险人和中间人的指导义务和信息义务,增强了保险透明度;统一规定了书面的义务履行方式和保险人与中间人的文献资料义务,有助于减少证明困难;确立了投保人的撤回权,在归责原则上放弃了全有全无原则,采取比例规则,极大地提高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我国新《保险法》虽然改善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但不尽如人意之处仍然很多。《德国保险合同法》的具体制度规定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王战涛
关键词:保险合同法撤回权消费者保护
中德保险法中的消费者保护比较研究被引量:3
2010年
《德国保险合同法》和我国《保险法》的最新修改都集中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德国保险合同法》订立原则放弃了保险单模式,采取申请模式或邀请模式;全面改进了保险人和中间人的指导义务和信息义务,增强了保险透明度;统一规定了书面的义务履行方式和保险人与中间人的文献资料义务,有助于减少证明困难;确立了投保人的撤回权,在归责原则上放弃了全有全无原则,采取比例规则,极大地提高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我国新《保险法》虽然改善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但不尽如人意之处仍然很多。《德国保险合同法》的具体制度规定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王战涛
关键词:保险合同法撤回权消费者保护
中德保险法中的消费者保护——以保险合同法总则为重点被引量:1
2010年
引言《德国保险合同法》诞生于1908年,有着逾百年的历史。起初的立法者非常看重保险公司的一般保险条款(格式条款)。当时消费者是不能参与制定一般保险条款的。而且有些条款规定过于严格,致使投保人承受很多不公正。尽管当时在部分条款中也出现了强制性和半强制性条款,但是1908年的保险合同法保护重点仍在于保险人。
王战涛
关键词:保险合同法消费者保护合同法总则保险事故保险标的给付保险金
德国民法中的催告制度——对我国债务人迟延的启示被引量:1
2010年
德国民法中的债务人迟延采取债权人催告的制度。原则上债务人于催告到达之时即陷于迟延。我国法律有关债务人迟延的规定与此不尽相同。本文将首先阐述德国民法中催告制度的内容,论证催告的价值与功能,然后分析我国关于债务人迟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并指明其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试图对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债务人迟延制度的设计提出立法建议。
王战涛
关键词:催告
中德保险法中的消费者保护——以保险合同法总则为重点被引量:1
2010年
《德国保险合同法》和我国《保险法》的最新修改都集中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德国保险合同法》订立原则放弃了保险单模式,采取申请模式或邀请模式;全面改进了保险人和中间人的指导义务和信息义务,增强了保险透明度;统一规定了书面的义务履行方式和保险人与中间人的文献资料义务,有助于减少证明困难;确立了投保人的撤回权,在归责原则上放弃了全有全无原则,采取比例规则,极大地提高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我国新《保险法》虽然改善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但不尽如人意之处仍然很多。《德国保险合同法》的具体制度规定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王战涛
关键词:保险合同法撤回权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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