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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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起水面种植赔偿纠纷案引发的几点思考
- 2002年
- 2000年初,江苏省金湖县政府为确保白马湖防洪安全,决定加固前锋镇境内的白马湖张集圩大堤,因加固工程需要,前锋镇镇政府预先发了通知,要求凡是张集圩周边的种植养殖户让出张集圩迎水坡外50m(<淮阴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白马湖堤防管理范围)的范围,并要求常年保持畅通.利用水面种植荷藕的承包人宋某与发包人林某在让出紧靠张集圩的50m水面后,因互相推诿,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致同年6月底天降大雨白马湖水位上涨后将刚堵不久的缺口冲垮,宋某荷藕被淹,造成经济损失16万多元.宋某于2000年下半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负责实施张集圩加固工程的前锋镇水利站和林某共同赔偿他的经济损失.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令水利站赔偿宋某5.7万多元、林某赔偿宋某3.2万多元的一审判决,前锋镇水利站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赵建国徐向
- 关键词:赔偿纠纷案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