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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宗翰

作品数:9 被引量:37H指数:4
供职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医药卫生更多>>

文献类型

  • 9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 1篇医药卫生

主题

  • 7篇海洋法
  • 6篇联合国海洋法...
  • 6篇公约
  • 6篇海洋法公约
  • 4篇法律
  • 3篇《联合国海洋...
  • 2篇宣言
  • 2篇责任条款
  • 2篇水排
  • 2篇条款
  • 2篇排海
  • 2篇外交
  • 2篇污水
  • 2篇污水排海
  • 2篇效力
  • 2篇国际不法行为
  • 2篇不法
  • 2篇不法行为
  • 1篇等距
  • 1篇电力

机构

  • 7篇山东大学
  • 2篇台湾清华大学

作者

  • 9篇戴宗翰
  • 1篇范建得

传媒

  • 2篇比较法研究
  • 2篇国际法研究
  • 1篇南海学刊
  • 1篇海南大学学报...
  • 1篇东南大学学报...
  • 1篇辽东学院学报...
  • 1篇中华海洋法学...

年份

  • 2篇2023
  • 2篇2019
  • 1篇2018
  • 1篇2017
  • 1篇2016
  • 1篇2014
  • 1篇2013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的不法性及其责任追究被引量:1
2023年
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不具备2001年《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规定下的受害国同意、不可抗力、危急情况之条件,因此不能免除国家行为的不法性;同时,以日本国内法为依据以及污水排海行为是东电公司的私人行为来免除国家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因此,日本在违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法的公约》具体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必须承担一定的国家责任与义务。
戴宗翰栾丹丹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南海行为准则”磋商及关键性法律问题的思考被引量:5
2019年
2017年以来,中国与东盟有关“南海行为准则”案文磋商进入密切磋商期。“准则”关键性法律问题的解决与否,将较大程度影响中国与东盟在“准则”磋商上的进度。以中国利益考量,“准则”的性质应为南海地区危机管控与合作机制,不涉及争端解决及海域划界等问题;适用范围可锁定南沙群岛水域;在法律拘束力问题上,赋予法律拘束力的同时也须针对“准则”所涉海上事务明示排除其他程序,以排除其他争端方未来诉诸强制仲裁的可能性;在“准则”法律效果折衷方案设计方面,可维持中国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这一“区域论坛机制”的外交主导的同时,也兼顾其他南海争端国家希望达成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南海行为规制。
戴宗翰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国际诉讼下的法律适用与解释
2023年
本文以对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提出国际诉讼作为基本假设,思考承审法院在程序审阶段选择《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责任草案》”)作为适用法的可行性,以及实体审阶段中有关的法律规则引用与法逻辑论证问题。研究发现《责任草案》不但对日本有拘束力效果,且有利于法院管辖权受理的正当性及控告方诉讼策略。在日本违法性的法律解释及推论上,本文尝试回答三个问题:日本东京电力公司执行核污水排海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行为?第该国家行为是否违背某一对日本有效且应遵循的国际义务?日本违背国际义务是否带来相应的国家责任而须承担赔偿义务?三个问题皆获得肯定推论。因此,中国、俄罗斯、韩国等周边国家作为潜在受害国,当然有权利以日本明显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5条第1款有关履行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义务”并承担相应“国际法责任”为诉求,援引《责任草案》规定来追究日本政府国家责任及承担赔偿义务。
戴宗翰CHEN Cong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污染
CPTPP所竖立的电力能源贸易壁垒——兼论我国推动全球能源互联网的贸易挑战被引量:3
2019年
“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实践,有赖于国家间电力能源部门的自由开放。然在电力能源部门自由化项目上CPTPP对非成员国所建构歧视性的“外部”贸易壁垒,对我国而言将形成推动跨国跨洲电网互联贸易多边谈判的潜在挑战。此外,CPTPP成员国各自以泛滥式“国家安全”为理由来设置电力能源自由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其所建构的“内部”贸易壁垒,让成员国间在跨境电力贸易自由化上也受阻,这样的趋势恐怕成为其他相对较低自由化标准的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所仿效。我国除需要警惕CPTPP有关电力能源自由化“外部”及“内部”贸易壁垒对“全球能源互联网”推动上的阻碍外,在应对措施方面,双边贸易层次上,中国可通过签署双边FTA模式藉此纳入电力贸易项目来建构以中国为核心国利益的“轴辐式”网络;区域贸易层次上,中国与中亚国家间的跨境电网互联上,可通过上海合作组织来建构中国与中亚战略合作关系;在全球层次上,可积极推进RCEP以强化亚太经济合作主动权,在扩大RCEP成员国并允许CPTPP成员国加入的同时,能做到逐步削弱CPTPP对我国所建构的贸易壁垒。
戴宗翰
国际海洋法法庭“孟加拉湾划界案”之研析——兼论南海岛礁划界之启示被引量:6
2014年
2012年3月14日"孟加拉湾划界案"为国际海洋法法庭自1996年正式运作以来,有关海域划界争端所作出的第一起判决,也是亚洲第一件海域划界判决案例。本案值得关注之点除了创下许多第一次外,还有四项值得注意的判决独特处,倘未来法院作为判例而予以引用,则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将有重大且深刻的影响。一是岛屿划界效力的处理原则;二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具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管辖权;三是等距/相关情况划界法适用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四是本案所谓的"灰区"处理方式("灰区"系指海域划界线划定后,产生一国专属经济区与另一国200海里外大陆架相互重迭的区块)。此外,一个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地位的圣马丁岛,本案却判定不具领海以外的划界效力,此岛屿划界效力的处理原则与近年来国际判例法趋势发展相同,值得作为两岸思考南海岛礁划界之警惕。
戴宗翰范建得
关键词:孟加拉湾等距灰区
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检视北极航道法律争端——兼论中国应有之外交策略被引量:15
2013年
北极航道对沿海国来说具有重大"经济"及"国防"价值,因为航道夏季开通,沿岸国加拿大与俄罗斯主张北极航道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其"内水"且他国船舶不具"无害通过权";而其他国家主张"西北航道"符合《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2款规定,外国船舶仍应保有无害通过权之权利,另依《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38条规定,"西北航道"与"北方航道"应符合国际海峡之过境通行权,至此,北极航道相关法律地位仍在争辩中。值此之际,北极航道议题应为中国北极外交事务上极佳切入点。首先,加拿大对于其北方岛屿划界原则与西北航道法律性质之解释,可作为中国研究南海U形线法律地位之借鉴;其次,中国得以分别寻求与加拿大及俄罗斯在北极航道上有关"科学研究"、"资源开采"与"航道通行最惠国待遇"之合作。透过相关合作,在商业上,中国将取得全球商务航运上优于他国竞争力之布局,在外交上中国将取得在北极议题上与美国对抗之外交筹码,并建构"中、加"与"中、俄"各自双赢之外交格局。
戴宗翰
关键词:西北航道历史性水域无害通过权
南海争端和平解决的途径:法律治理机制的现况、困境与未来分析视角被引量:1
2018年
现实主义视角下国际社会的"冲突"是必然的过程但最终将回归"稳定"的结果,造成"稳定"结果的关键是国际规则的规范。长期而言,南海争端和平解决的途径仍将回归南海法律治理机制。南海法律治理机制的框架可区分为"全球法律治理机制"及"区域论坛机制"。"全球法律治理机制"的困境在于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IMO所制定的法律文件因无法凌驾单一国家的主权问题而缺乏"强制力"或是"监管机制"。相反的,"区域论坛机制"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因具软法性质展现其对南海政治性问题解决的弹性。在南海问题解决上,中国以外交实力坚持南海各国回归《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精神,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就是从国际规则的参与者过渡到建构者身份的一个过程。未来《南海行为准则》法律效果若设计成趋近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说明"既可维持中国在"区域论坛机制"外交权主导地位,同时也兼顾了南海争端小国达成具一定约束力的的南海行为规制的希望。
戴宗翰
析论太平岛法律地位对南海仲裁案之影响被引量:5
2016年
本文对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针对岛屿法律地位的相关策略进行研析,并探讨太平岛在法律地位上是否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之岛屿地位,以及能否产生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本文发现,若太平岛可产生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将导致本案菲律宾所递交15项诉求中的9项(第4、5、6、7、8、9、11、12、14项)受到严重挑战。
戴宗翰姚仕帆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相关法律文件的地位与效力——兼论对我国气候外交谈判的启示被引量:1
2017年
本文解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所产生的法律文书的法律地位,并解读"决议文"属于《公约》内部行政规范的临时性文件;《京都议定书》属于落实《公约》目标下的法律附属文件,以及2015《巴黎协定》可视作类似《公约》框架下之执行协定。这样的法律解读有助于我国在气候外交谈判上和相关实践中对相关文件法律地位的认识,剖析2015《巴黎协定》生效条件及其对我国在气候外交谈判上的启示。本文认为2015《巴黎协定》采取批准国数目为主,温室气体排放量为辅之综合计算模式,此在外交意蕴上更将凸显我国的签署及批准对2015《巴黎协定》之生效与否具备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而提出我国在后续全球气候变化会议的外交谈判中,有关减缓、适应、损失与损害补偿、资金援助、能力建设以及技术促进机制议题上,理应掌握更多话语权。
戴宗翰
关键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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