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身健
- 作品数:50 被引量:402H指数:7
-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交通运输工程经济管理更多>>
- 简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补强规则被引量:1
- 2001年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往往被视为“有罪之最佳证据”,如果该供述出自任意,则易被当作可靠的证据采用,但是,供述即使是合法取得的,并且出于任意,也有虚拟的可能,因此,对于未排除的供述,可靠民为首先要解决的头等大事,供述的补强规则,是适用于供述的一项证据规则。
- 梁欣许身健
-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补强规则
- 陪审团评议简论——一个群体动力学的分析被引量:2
- 2000年
- 陪审团评议过程是组成陪审团这个特殊群体的陪审员们通过讨论相互影响 ,最终作出裁决的互动过程。本文运用群体动力学一般理论将陪审团视为一个功能性团体来研究其评议过程 ,从新的视角对陪审团审判制度作了深一步地研究。作者认为研究实践性很强的法律问题时 ,在注重理论研究的同时 ,应当适当采用新的方法 ,从新的研究角度入手 ,以实证材料来支持理论研究。
- 许身健王顺心
- 关键词:陪审团群体动力学陪审员
- 我们一定要“封杀”辩诉交易吗?——批评辩诉交易的核心问题被引量:12
- 2004年
- 尽管存在种种非议,辩诉交易仍然是美国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方式。本文旨在探讨辩诉交易以揭示辩诉交易批评的核心问题,为那些试图"封杀"辩护交易的司法区提供精心设计的改革方案。本文第一部分简短回顾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史。第二部分评析了讨论辩诉交易的诸多观点。第三部分分析了试图通过采用形形色色的封杀手段打压辩诉交易制度的那些司法辖区所得到的结果。第四部分提出了针对辩诉交易批评者担忧的改革措施。
- 道格拉斯.D.盖德拉兹方金刚许身健
- 关键词:辩诉交易封杀
- 中英刑事审前程序研讨会纪要被引量:5
- 2002年
- 许身健罗海敏
- 关键词:审前程序侦查沉默权讯问犯罪嫌疑人
- 检察官任职前教育培训之完善被引量:1
- 2011年
- 由于法学教育存在培养目标不清、教学手段单一的缺陷,致使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鸿沟,这个鸿沟也影响到职业教育培训。法学教育界对于教学理论及学习理论的忽视,对职业教育培训产生了不利影响,使后者同样存在教育培训目标不清、教育培训手段单一的现象。通过对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借鉴,确立明确的检察官任职前教育培训目标,倡导通过实践性法学教育方法完善检察官任职前教育培训,提升教育培训质量。
- 许身健
- 刑不上"性贿赂"是最佳选择
- 2013年
- 中国在进入转型社会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特别是在封建社会以及改革开放前三+年里,“性”是一个被列入禁忌领域的话题,文革期间的中国宛如清教徒社会,某些人在性领域突破清规戒律之举会被人视为“流氓”“破鞋”。今天看来稀松平常的一些两性行为当时就被定为“流氓罪”,使违规者吃尽苦头。
- 许身健
- 关键词:性贿赂转型社会封建社会清教徒性行为
- 倡导谨慎驾驶习惯
- 2012年
- 文明驾驶是关键
作为一名法学教师。我有机会多次到国外访学。据我观察,西方国家交通秩序非常好,尽管有时行驶在路面上的汽车也很多,但行驶秩序井然,虽然车速很快,却很少看到国内常见的汽车剐蹭等事故。由于几乎每天都能在北京的路面上目睹到程度不等的交通事故,因此,初次见到国外良好的交通秩序。我既羡慕又好奇。为了打消心中疑问,就这个问题我找当地师生求证,询问当地交通秩序良好的原因。
- 许身健
- 关键词:驾驶习惯交通秩序交通事故法学教师路面
- 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考被引量:228
- 2004年
- 本文对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内容、制度基础以及历史渊源进行考察,并对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利弊加以分析,最后论述在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障碍及有利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该程序的初步设想。
- 宋英辉许身健
-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程序调解制度和解制度被害人刑事司法制度司法理念
- 精密司法的正反两面被引量:1
- 2007年
- 何谓精密司法?大凡了解日本刑事司法者,大多知道“精密司法”一词。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刑事司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美国的影响。尽管日本司法界认同美国法的理念,然而,在相当程度上,这些理念并没有落在实务中。相反,日本刑事司法呈现一种完全不同于美国刑事司法的特点。日本刑事法教授松尾浩也将该特点归纳为“精密司法”:“日本实行彻底的侦查,在与正当程序不发生正面冲突的限度内,
- 许身健
- 关键词:司法者刑事司法美国法正当程序刑事法侦查
- 律师尊重司法与谨慎司法评论
- 2018年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通知》,构建法官与律师之间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陡互动关系,并对庭审阶段的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
- 许身健
- 关键词:司法部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执业行为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