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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诗忠

作品数:66 被引量:286H指数:8
供职机构:烟台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65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66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 2篇社会学

主题

  • 29篇犯罪
  • 16篇刑法
  • 10篇刑事
  • 7篇司法
  • 7篇主观
  • 7篇结合犯
  • 7篇既遂
  • 6篇刑罚
  • 6篇犯罪既遂
  • 5篇非法
  • 5篇处罚
  • 4篇刑罚目的
  • 4篇人身
  • 4篇人身危险性
  • 4篇主观罪过
  • 4篇追问
  • 4篇罪过
  • 4篇罪数
  • 4篇结果加重犯
  • 4篇加重犯

机构

  • 33篇烟台大学
  • 25篇河南师范大学
  • 6篇华东政法大学
  • 6篇武汉大学
  • 2篇郑州大学

作者

  • 66篇陆诗忠
  • 2篇高文静
  • 1篇李朝晖
  • 1篇高明献

传媒

  • 6篇河南师范大学...
  • 4篇河北法学
  • 3篇甘肃政法学院...
  • 3篇法律科学(西...
  • 2篇中国刑事法杂...
  • 2篇内蒙古社会科...
  • 2篇安徽大学学报...
  • 2篇法学
  • 2篇学术论坛
  • 2篇新疆公安司法...
  • 2篇烟台大学学报...
  • 2篇周口师范学院...
  • 2篇法治研究
  • 2篇华东政法大学...
  • 2篇北方法学
  • 2篇河南警察学院...
  • 1篇行政与法
  • 1篇当代法学
  • 1篇江淮论坛
  • 1篇河南大学学报...

年份

  • 1篇2022
  • 1篇2021
  • 2篇2020
  • 2篇2019
  • 3篇2018
  • 2篇2017
  • 2篇2016
  • 2篇2015
  • 3篇2014
  • 1篇2013
  • 4篇2012
  • 4篇2011
  • 4篇2010
  • 2篇2009
  • 5篇2008
  • 5篇2007
  • 5篇2006
  • 5篇2005
  • 4篇2004
  • 1篇2002
66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试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若干问题
2001年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犯罪客观方面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建议对刑法第129条规定进行修改,删除“不及时报告”使此条规定趋于完善。
陆诗忠
关键词:丢失枪支不报罪
结果加重犯之基本问题再研究被引量:14
2007年
结果加重犯中的基本犯罪行为具有加重结果发生的内在危险性或者说实在可能性;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均是同类法益受到损害的表现形式,加重结果表现为基本犯罪法益的上层法益受到了损害;基本犯罪的侵害对象与加重结果的受害对象必须同一;危险犯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存在既遂与未遂形态,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是加重结果已经现实发生。
陆诗忠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
对单位犯罪若干特征的再思考
2006年
究其实质,单位犯罪是一种业务犯罪,是工商文明的消极产物。确立单位犯罪的特征应遵循三个基本要求:有助于划清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界线,有助于维护法秩序的统一,符合惩治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基于此,单位犯罪的主体应限定为具有特定资格的法人。在单位犯罪意志的认定上,应坚持人格责任论;为本单位谋取经济利益应是其必备特征;单位成员的犯罪行为必须与“单位业务”有紧密联系才能归责于单位犯罪。
陆诗忠
关键词: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
试论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被引量:2
2001年
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应包括故意和过失,这在刑法学界居于通说地位.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应仅为故意.首先,这是刑法谦抑性之客观要求;其次,这是由罪过形成过程及单位犯罪的目的性所决定的;最后,我国刑法也只承认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
陆诗忠
关键词:刑法单位犯罪罪过形式主观罪过故意犯罪
“惩罚犯罪”不应成为我国刑罚之目的被引量:1
2005年
新近不少见解认为,惩罚犯罪应成为我国的刑罚目的。但是,这些见解所持的理由均值得商榷。另外,新近见解的理论体系内部矛盾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惩罚犯罪不能成为我国的刑罚目的。
陆诗忠
关键词:惩罚犯罪刑罚目的
死缓制度的立法完善被引量:1
2004年
陆诗忠
关键词:刑法行刑制度刑罚
对我国罪刑规范模式的再追问被引量:4
2011年
我国的罪刑规范模式是什么,这在刑法学界存在着"犯罪既遂模式说"与"犯罪成立模式说"的尖锐对立,迄今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事实上,上述任何一种学说都无法对罪刑规范模式作出全面、合理的解读。"罪的规范"规定的是各种行为形态成立犯罪的基本条件或者说共同条件,并非是对各种犯罪形态的共同规定,而且预备形态无法纳入其中。在此意义上,"犯罪既遂模式说"并不可取。"刑的规范"规定的是犯罪既遂形态的刑事责任,并非各种犯罪形态所共用的刑罚。在此意义上,"犯罪成立模式说"具有片面性。
陆诗忠
牵连犯之基本问题新论被引量:8
2008年
牵连犯之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当摒弃"折衷说"、"主观说"与"犯罪构成要件说",而坚持采用"客观说"。牵连犯的基本类型有两种,即手段—目的型牵连犯、原因—结果型牵连犯。在原因—结果型牵连犯中,仅仅存在辅助行为的牵连。对牵连犯应当进行数罪并罚,并不意味着对牵连犯的处理应当与一般意义上的数罪完全等同。
陆诗忠
关键词:牵连犯牵连关系处罚原则
论我国中止犯刑事责任的争议问题被引量:1
2020年
当行为人已经完成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基于自动性没有进一步实施犯罪的,这应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预备行为后进入实行过程中的,也应当被认定为吸收犯。对“犯罪人为了中止犯罪,而实施了某种手段行为,然而该手段行为又构成另一犯罪的既遂犯”这一情形的处理,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中止犯与未遂犯竞合”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应当按照犯罪未遂处理。将中止犯中的“损害”限定于刑法规范禁止的侵害结果是不够全面的。犯罪中止中的“损害”应当理解为可以为刑法所评价的有形的、可以测量的物质损失。中止犯中的“损害”限于被害人本人。对中止犯的处罚不应当以未遂犯、预备犯作为比较对象。
陆诗忠
关键词:中止犯刑事责任犯罪竞合减轻处罚
对中止犯中“自动性”的再追问被引量:2
2019年
新近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在"自动性"研究上,取得了一些新的认识。但这些认识都是对德日刑法理论中的"规范判断说"的借鉴,存在不少值得商榷之处。相比较而言,"主观说"在认定"自动性"的基本方向上是可取的,它符合刑法文本意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主观说"不存在任何问题。比如,对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情形,"主观说"认为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如此理解并不符合对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
陆诗忠
关键词:犯罪中止主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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