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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兴娟

作品数:3 被引量:2H指数:1
供职机构: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信息披露
  • 1篇要旨
  • 1篇刹车
  • 1篇损害赔偿
  • 1篇特许
  • 1篇特许经营
  • 1篇条款
  • 1篇赔偿
  • 1篇披露
  • 1篇违法
  • 1篇违法行为
  • 1篇民事
  • 1篇民事责任
  • 1篇救济
  • 1篇救济方式
  • 1篇驾驶
  • 1篇驾驶经验
  • 1篇驾驶培训
  • 1篇辅助刹车
  • 1篇保险

机构

  • 2篇南通市中级人...
  • 1篇南通纺织职业...

作者

  • 2篇韩兴娟
  • 1篇徐晓红

传媒

  • 1篇人民司法
  • 1篇理论探索

年份

  • 1篇2015
  • 1篇2008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随车指导的教练不能成为本车保险事故第三者
2015年
【裁判要旨】驾校教练在指导学员训练时,通过教练车的辅助刹车控制驾驶风险,其在车外指导不属于随车指导。学员在训练场地操作失误将在车外指导的教练撞伤,因教练属于风险控制人,不能认定为保险事故第三者,驾校赔偿后无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谷昔伟韩兴娟
关键词:保险事故辅助刹车裁判要旨驾驶培训保险条款驾驶经验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中的民事责任探析被引量:2
2008年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包括未按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时间或方式不适当、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违反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救济方式有合同撤销、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不是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是违约责任,应该是特殊侵权责任。特许经营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被特许人固有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三个方面。我国特许经营立法应当确立公司特许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的信息披露个人责任,令其与公司特许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韩兴娟徐晓红黄伟
关键词: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救济方式损害赔偿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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