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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怀

作品数:83 被引量:1,185H指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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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刑事法治的人道主义路径
本文对刑事法治的人道主义路径进行了探讨。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阐述了刑事现象的存在、发展与人道主义;分析了刑事法治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与法治、政治、伦理、权力等社会构造环节的关系;第三论述了刑事法制规定的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
孙万怀
关键词:刑罚运用刑事法治人道主义
文献传递
国际刑法成长的根基——人道主义诉求被引量:2
2009年
国际刑法的发展是建构在人道主义和人道主义法的基础之上的。人道主义法的发展催生了反人道主义犯罪的法治。但人道主义法的发展只是保卫人道主义的开始而不是结束。以此为思路,国际刑法的发展脉络可以表现为:人道主义法的确立和发展——反人道主义罪行的规制和惩罚——人权法的创制和发展——国际刑法的创制和发展。反人道主义犯罪规制过程中凸现的法定性原则等分歧是国际刑法发展中最根本的问题分歧。反人道主义犯罪的刑事规制为国际刑法和国际犯罪确立了基本价值和原则标准。
孙万怀
关键词:国际刑法根基人道主义犯罪
法定犯的扩张与适用的限缩——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改为例被引量:9
2021年
刑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特征体现为积极主义的立法趋势,入罪门槛降低以及法益性模糊,由此造成法定犯的不断扩张。生产、销售假药罪成为"修改之最"(修改频率),反映了立法者从最初对法定犯的认识错误到最终的自我修复,即从最初的定罪不断提前直至与行政罚高度竞合,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完成符合刑法理性的复归,回到了相对积极主义的限缩适用的思路。该罪应该被确定为实质犯,假药是指《药品管理法》中的实质上假药的部分,体现了对不纯正法定犯的认同,从而证明了刑法规范追求的不是一个简单的对数量和情节的叠加,而是行为本身危险的存在,而这种危险又可以体现为刑法对相对违法性的追求。落实到法定犯的认定,即使承认法益侵害理论,在认定时也必须叠加个人法益,否则行为不应该进入刑法评价的视野。由此,对于积极主义的立法观也应一分为二看待,立法的"积极主义"是一个中性概念,满足刑法立法的道德诉求才是刑法规范合理性的依据。
孙万怀孙韶逸
关键词:法定犯生产销售假药罪
风险刑法的现实风险与控制被引量:42
2013年
"风险社会"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民主的体制下应对新的社会风险,而不是通过扩张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对的国家权力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社会风险"理论者看来,无限制扩充国家权力来抵御社会风险就是最大的风险。刑法应对风险绝对不是通过确立风险刑法的模式来强调刑法的恐吓性。我国当前刑法理论所说的"风险社会"实际上不是"风险社会"论意义上的风险社会,而是通喻社会风险,有时还包括"人为风险"。"风险社会"理论不能直接为风险刑法奠基。抽象危险犯本身作为一种立法拟制的结果,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适当的支撑;行为无价值理论更是以客观主义为基础,与风险刑法的理论基础并不契合,无法在客观归责理论中获取共识。风险刑法的实质是刑法威吓作用在新时期的重新泛滥,是对合法性原则的突破。信守刑事政策和法治的底线、厘清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的关系才是根本出路。
孙万怀
关键词:风险社会风险刑法抽象危险犯行为无价值
民众心态与死刑存由分析——以鲁迅思想为蓝本进行的考察被引量:6
2015年
鲁迅先生从济世的角度对死刑进行了剖析,透视着众醉独醒般浓郁的悲凉。同时使得我们质疑长久以来的观念--死刑可存的理由是民众认可并拥护死刑,使得我们发现所谓民众接受只是一种托辞,一种为死刑披上的新装,民众只是法律秩序代价的承担者,废除死刑的根本桎梏在于权力内在的冲动。人道主义观念的弘扬和崇尚是各方都能够接受的也是最终的必然结果。现实表明死刑废除之后,民众对于死刑的认同开始下降。民众的认同不能成为死刑的存由,恰恰相反,民众是法律的学习者和接受者。问题的核心不是改变公众的认同,而是规范的设置改变逐步使得认同的内容细化。与其寄希望于教育的提升,不如致力于规范的发达。作为法律知识代表者的知识分子与具有朴素正义情感的民众应该是互助的,民众的支持是基础,而知识分子则提供了一个寻求法律正义的路径。
孙万怀
关键词:死刑民众心态
公开固然重要,说理更显公正——“公开三大平台”中刑事裁判文书公开之局限被引量:36
2014年
无论是强调对裁判进行监督还是主张对裁判进行研究,无论是针对法官职业化还是对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公开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形式意义,并不意味着公正自洽。实证结果显示,严重缺乏说理的裁决比比皆是,不仅地方法院的裁决如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刑事裁决亦是如此。缺乏说理导致裁决由于缺乏事实与规范的沟通从而沦为一种缺乏权威性的"单纯的暴力"。刑事裁判必须进行说理的理由在于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现象世界,没有很好的说理进行沟通,则彼岸只是自在之物。说理又是一个逻辑推演的过程,选择方法的正确性涉及到裁决的被认同的程度。对辩护意见缺乏归纳和说理,实际上对辩护一方的不尊重,导致裁判中立大打折扣。刑事裁决说理性的缺失阻遏了实践与法学的通道。在司法实务与学术结合得比较好的表征中,都是以判决的丰富说理性为依据的。在刑法学研究比较成熟的地区,刑法学理论恰恰就是由大量司法判例的说理进行提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裁判说理极具价值性乃至个性的色彩,往往会引起广泛的讨论,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
孙万怀
关键词:公正说理学术
刑法应当理性应对网络谣言——对网络造谣司法解释的实证评估被引量:144
2013年
网络造谣司法解释对侮辱、诽谤等罪名的规定只是入罪标准的细化,而以寻衅滋事罪处理网络谣言则是一个突破,寻衅滋事罪所具有的口袋性特征使其能对网络谣言无所不包地一网打尽,导致刑法的规范性、协调性进一步丧失,致使公民的言论表达权已经受到实质的损害,也导致司法实践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飘忽不定。对网络虚假信息处理实践的偏差一方面是规范本身的问题,同时也有对规范本身的误读。虚假信息应当理解为没有根据的信息,应具备无根据性、具体性、可信性和关联性。公共场所实际上是一个空间范畴的概念,尽管许多人将空间区分为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但实际上只是将"空间"一词虚拟化理解,网络虚拟空间不具有空间的基本属性。公共秩序是指公众生活的平稳和安宁,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指公众日常生活被迫中断或不能正常进行的状况。网络空间不是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秩序、道德秩序以及国家形象都不属于公共秩序。对虚假信息的"明知"应是"确实知道",而不包括"可能知道"。对"恶意"的强调形式上有利于缩小犯罪圈,但现实可能导致削弱对明知的认定,无视构成要件的规范性要求。
孙万怀卢恒飞
关键词:网络谣言寻衅滋事虚假信息公共秩序恶意
故意杀人案中认定“民间矛盾”的规范性事实被引量:4
2017年
司法实践对"民间矛盾"的理解过于泛化,这一死刑控制的政策性因素初衷虽好,但不应越过法规范与具体案件直接对接,纯粹的政策适用往往缺乏可解释性、说理性。不予限定地运用"民间矛盾"为个案中的死刑限制做背书并不合适。应当将此通过被害人过错的改造还原为一个规范性的教义学上的法律概念,在排除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案件中不应援引这一规定作为独立的从轻依据。在有责性层面,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过错之所以可以成为限制死刑的教义学依据,在于其能够影响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并且能够增加死缓甚至更轻的刑度的可接受性,进而颠覆"杀人偿命"的固有思维,对命案中的死刑限制具有一定裨益。
孙万怀崔志伟
关键词:故意杀人案死刑控制被害人过错
挪用公款罪判例体系中的司法展拓被引量:6
2011年
相对于贪污、受贿等传统型腐败犯罪,挪用公款罪不是常态性罪名,而是针对社会转型刑法应对的成果。在该罪的立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纠结,判例参考的价值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对该罪的判例的公布,为现实裁决提供了指导和参考作用。最近10年公布挪用公款罪判例折射出司法的重心:注重主体身份的实质公务性、从形式合理性理解"归个人使用"、慎重解释"公款"的内涵。判例公布在有利于同案同判的同时,成为促进理论与实践的助推器。
孙万怀
关键词:挪用公款司法
非法经营保安业务实践定性的合理性质疑被引量:14
2013年
对非法从事保安业务依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缺乏合理性,而司法机关将其定罪的依据在于追求结果的同质性,忽视行为的同质性要求,将后果相当、行为相似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罪的成立,必须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前提,就非法从事保安业务而言,其行为扰乱的并非市场秩序,而是社会管理秩序。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解,关键在于对"兜底条款"进行合理界定,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的正确理解必须坚持体系解释只含同类规则,只含同类规则只能是行为的同质性,而不能是结果的同质性;"兜底条款"中的"经营行为"应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行为,而"市场"是指"商品交易的场所",非法从事保安业务提供的是服务,而不是进行商品交易,因而缺乏满足"市场"的基本条件,其行为也不可能是市场行为。
孙万怀邓忠
关键词:保安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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