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昌
- 作品数:17 被引量:39H指数:4
- 供职机构: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错误汇款领得行为的刑法评价被引量:12
- 2013年
- 在银行柜台或自动取款机上将钱款错误汇入他人账户,账户名义人对此明知而支取领得的,在其刑法属性的评价上存在夺取罪说、占罪说与无罪说的对立。三种学说在账户名义人对错误汇转的钱款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占有、错误汇转钱款的所有权归属等存在差异。错误汇转的钱款之上即便欠缺作为原因的法律关系,账户名义人仍可不受限制地自由支取钱款,故其对钱款具备法律上的占有。汇款人将钱汇入他人账户后,便丧失了对钱款的所有权与占有,银行只不过处于钱款管理者的地位,账户名义人是钱款的所有权者。账户名义人支取钱款的行为具有权利行使的法律属性,其获取了不应有的财产利益不应作为认定构成犯罪的理由,只是在民法上负有不当得利返还之义务。
- 张红昌
- 关键词:财产罪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新司法解释及其适用
- 2020年
- 为有效指导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先后出台过两个专门性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细化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追诉标准与升格处罚标准,但其以造成经济损失或违法所得50万元作为追诉标准致使数额偏高,并且没有区分行为方式提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财产损失计算方式。鉴于原有司法解释存在缺漏,两高于今年特别出台了最新的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的认定等都作出了细致的指导性规定。不过,在其具体适用中需要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直接导致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违法所得作为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条件等情形作实质性解读与运用。
- 张红昌
-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
- 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探究被引量:4
- 2012年
- 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之上存在所有权说、本权说与占有说的对立。所有权说、本权说存在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的弊端,占有说又存在保护范围过于宽泛的缺陷,处于本权说与占有说之间的修正说成为主流立场。占有原为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已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不过,并非所有的占有侵害都成立财产罪,基于占有说的立场必须对财产犯的保护范围作出适当限制以合理划定财产罪的成立范围。合理对抗本权的占有是我国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 冯春萍张红昌
- 关键词:财产罪犯罪客体
- 侵占罪的保护法益及其实害判定被引量:1
- 2022年
- 传统立场认为侵占罪的保护法益是财物所有权,而返还请求权说则主张侵占罪的保护法益是财物的返还请求权而非所有权。依据返还请求权说,当权利主体向行为人行使返请求权时,否定或者拒绝该种返还请求的即构成侵占罪。返还请求权说对传统所有权说提出了批评,并就自身的科学性提出了解释理由,不过其合理性备受质疑。侵占罪是将处于自己占有之下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变占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行为以及侵占犯罪的本质与核心,故所有权才是侵占罪的保护法益。刑法条文对侵占罪设定了“拒不返还”“拒不交出”,其只不过是非法占为己有的同义表述,并非另外的犯罪成立条件或者刑事处罚条件。
- 张红昌
- 关键词:侵占罪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所有权
- 受托金钱的刑法评价——以金钱的占有与所有权为中心
- 2012年
- 与普通的金钱不同,被密封的金钱处于外界无法支配的状态,具有自身的特定性。被密封的金钱即便移转于受托人,其所有权与占有仍然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将其领得的构成盗窃罪。使用用途特定的金钱体现了特定的委托旨趣,委托事务所受领的金钱似乎有确定的权利归属,但其自身并不具有区别于普通金钱的特定性。受托人在占有金钱的同时也取得了所有权,故受托人将金钱领得的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侵占罪。
- 张红昌
- 关键词:财产占有所有权侵占罪
- 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方式的反思与完善
- 2021年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命在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我国立法采用了权利保障和权力保障两类方式来对保障其认罪认罚自愿性。在这两种保障方式中,值班律师制度是兜底的权利保障方式;检察机关是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权力保障方式。但由于值班律师权利设置的功利性,权利保障方式走向形式化;由于检察权本身的复合型以及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权力保障方式显得极为恣意。在协商式司法的制度结构下,应该同时加强诉讼两造的保障以符合协商式程序对话和妥协的运作机理,可考虑从强调权利保障的程序内涵、规范具结书使用、强化值班律师的履职保障等方面入手完善。
- 陈昕张红昌
- 关键词:检察机关
- 地方立法的现状、问题及其改进对策被引量:2
- 2015年
- 在《宪法》《立法法》等法律规范的规范和指导下,各地方立法机关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律规范,在促进地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效。不过,在地方立法权的行使中,也逐渐暴露出了诸如部分地方立法盲目跟进、立法质量不高等问题。鉴于此,需要在加强地方立法的必要性论证、努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等几个方面采取有力的改进措施。
- 张红昌
- 关键词:立法权法律规范
- 依法治国背景下农村居民的法律规避研究——以纠纷解决为中心
- 2015年
- 依法治国的推进要求树立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强调一切公民、组织的活动都应严格遵照法律而行。然而,农村居民在遭遇纠纷之时往往选择法律规避,常常通过非法律方式解决纠纷。农村居民选择法律规避并非完全出于法治意识淡薄,而是法律规避通常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并非与法治完全对立。法律规避在农村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有其客观的现实原因。即便如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依然必须采取多种措施以有效减少法律规避,从而增强宪法与法律的权威。
- 张红昌
-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律规避法律救济
- 抢劫罪中的财产性利益探究被引量:7
- 2012年
- 我国刑法将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财物,但由此并不意味财产性利益被排除在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之外,抢劫财产性利益的也可以构成抢劫罪。不过,财产性利益所包含的范畴甚广,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必须是受害人能够控制支配的、可以被移转于他人的财产性利益。并且,可以成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只能是受害人既有的某种财产性权利,而非使受害人将来承担的某种财产性义务。受害人在被劫取的财产性利益之上无须实施财产处分行为,即便受害人对财产性利益没有任何意识,也不妨碍成立抢劫罪。
- 张红昌
- 关键词:财产性利益抢劫罪犯罪对象
- 财产罪中财产损失的现代展开——兼论刑法与民法的界限被引量:1
- 2013年
- 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财物或利益。合法财产是刑法的保护对象,对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无疑具有刑法上的意义。然而部分非法财产也属于刑法的保护范畴,因此侵害此类财产的也能构成刑法上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并非单纯形式上的占有侵害或权利侵害,而是实质的经济损害。只有以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为侵害对象的,才能造成财产损失。财产的经济价值是客观价值和主观价值的统一体。财产损失的判定不仅需要衡量金钱价值的减损,而且需要考量权利人或占有人的主观意识。
- 冯春萍张红昌
- 关键词:财产罪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