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丹丹
- 作品数:4 被引量:5H指数:2
- 供职机构: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医药卫生更多>>
- 论药品侵权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被引量:3
- 2011年
- 药品侵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事件,现行的药品补偿性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充分补偿患者,惩罚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并遏制其加害行为的再次发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独特功能可弥补现行药品侵权救济的不足,为药品责任体系所用。该文对其合理性进行了系统论证。
- 许丹丹邵蓉
- 关键词:药品侵权惩罚性赔偿
- 对药品侵权事件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探讨被引量:2
- 2011年
- 目的:研究中国药品侵权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为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的出台提供一定的参考。方法:通过对国内外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方法的比较,指出中国目前现有的确定方法的不足,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法制现状与药品侵权事件的特点,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计算方法。结果与结论:中国药品侵权事件惩罚性赔偿金应为补偿性赔偿金的3~5倍,具体倍数大小由法官根据相关因素的等级的不同自由量定。
- 许丹丹邵蓉
-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
- 从诉讼时效立法变化视角谈《药品管理法》强化保护基本人权
- 2010年
- 药品的质量关乎用药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与基本人权息息相关。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取消了药品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对权利人诉讼维权的存续期延长,强化了公权力对受害人法律救济的保障力度,充分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保护,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的基本宗旨和立法精神。
- 邵蓉许丹丹蒋正华
- 关键词:药品管理法诉讼时效期间基本人权
- 试论药品侵权事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立被引量:4
- 2011年
- 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弥补了现行药品侵权救济的不足,为药品责任体系所用,意义重大。但是药品侵权事件因侵权对象的双重性、侵害状态的复杂性及侵权关系的不易确定,惩罚性赔偿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需要特别规定。本文对此展开分析,探讨药品侵权事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具体主观、客观构成要件。
- 许丹丹邵蓉
- 关键词:药品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