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杰
- 作品数:35 被引量:597H指数:13
- 供职机构:中国传媒大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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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之检讨被引量:17
- 2019年
- “通知-删除”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作为一种责任避风港制度而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必介入实体争议,即便侵权确实存在,亦可在遵守程序性规定的前提下全身而退。“通知-删除”规则是针对网络空间的信息分享平台而设计的,电子商务平台同样属于信息分享平台,因此,“通知-删除”规则亦有适用余地。从民法体系视角出发,可以认为,所谓“通知-删除”程序实际上是绝对权请求权在网络空间的一种适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通知-删除”规则正是权利人实现预防请求权的合理路径。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愿意介入实体审核,法律不应加重其责任,而应通过过错责任鼓励其发挥积极性,从而减少维权成本和权利滥用。
- 刘文杰
-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过错责任禁令
- 新冠肺炎疫情对互联网视频行业的影响被引量:1
- 2020年
- 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互联网视频的虚拟性和产业融合性正好契合了疫情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态,受到了用户的青睐。一方面,互联网视频为居家人群提供了贴近时代特色、种类丰富、形式多样的知识性和娱乐性内容,也为不同产业的产品销售提供了新的平台;另一方面,疫情之下,互联网视频的生产、传播、交互形式有了新的变化,用户数量达到新的高度,使用时长较往年同期有了大幅度增加,在线视频网站开启新模式的探索。
- 刘文杰
- 关键词:互联网视频产业融合肺炎疫情用户数量
- 论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被引量:5
- 2010年
- 新闻侵权的严格责任造成名誉保护与传播自由间的失衡,与社会赋予媒体的使命不符,因而不适于当代社会。就具体归责标准而言,对普通人的名誉保护应适用过失责任,对公众人物的名誉保护应适用重大过失责任,后者是及时对公共事件展开充分讨论的前提。
- 刘文杰
- 关键词:新闻侵权过失责任
- 国外电视节目版式开发者的维权策略——以《流行偶像》为例
- 2016年
- 电视节目版式(又称节目模板、节目模式,英文为TV Format)的国际市场处在不断增长之中。根据国际节目版式承认和保护协会(FRAPA)2011年的调查结果,2006年~2008年,列入其统计范围的445个节目版式的全球贸易额已经超过93亿欧元。其中,英国是版式输出的最大赢家,美国、荷兰等国尾随其后。吊诡的是,节目版式贸易的背后并没有一种所谓版式版权的支撑,
- 刘文杰周欣月
- 关键词:电视节目版式开发者偶像维权
- 《民法典》在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上的探索与创新被引量:12
- 2020年
- 《民法典》专门针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规定了免责条款,体现出对言论表达重要性的强调,使得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保护得以落地,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这些规定也存在缺乏完整构成要件的问题,尚待司法实践结合个案情况加以充实。《民法典》为新闻报道行为人构建的抗辩事由并不改变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但其中的合理核实义务认定条款顾及新闻传播主体的工作特点和规律,值得肯定。第998条虽然不是专门的免责条款,但该条通过列举多项衡量要素,否定了那种认为只要发生人格利益侵害人格侵权就成立的观点和做法,为司法实践中新闻抗辩事由认定提供了方向和方法上的指引。
- 刘文杰
- 关键词:民法典新闻侵权抗辩事由
- 2011年上半年中国传媒法治发展报告被引量:3
- 2011年
- 2011年上半年,我国各级政府针对传媒领域的新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广播电视的监管继续加强、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力度加大、传媒名誉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日益加剧、政府信息逐步走向公开、非法网络公关正在得到治理。
- 郑宁刘文杰
- 关键词:名誉权不正当竞争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公关
- 论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其适用原则被引量:1
- 2016年
- 著作权侵权行为中,由于侵权主体的不同一般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在认定侵权责任时二者的过错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对于网络空间提供作品所产生的侵权行为,我国一般采取服务器标准,即强调对作品存储的实际支配。但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一标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权利人采取了技术措施,确保访问者只能通过首页进入网站,那么绕过该措施而对网站上的作品设置深层链接则也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 刘文杰
-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传播侵权链接
- 过错概念的内涵被引量:13
- 2009年
- 刘文杰
- 关键词:缔约过错责任合同法总则过错归责侵权法民法
- 民法典对互联网治理的推动作用
- 2020年
- 民法典是一部互联网时代的民法典,其中调整互联网领域民事活动的规定横跨总则、合同、人格权及侵权责任各编。民法典有关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既涵盖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也调整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既注意不给网络服务商施加过重负担,又要求其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地对其平台加以治理,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将与其他涉互联网条款一起对我国互联网治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 刘文杰
- 关键词:民法典互联网治理网络侵权责任
- 微博平台上的著作权被引量:38
- 2012年
- 微博就其功能属性而言要求最小限制的信息传播,这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构成一对矛盾。以篇幅短小或品质平庸为由否定微博文的作品地位,从而为微博平台上的无障碍传播铺平道路,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支持。作为认定作品与否的法律标准,独创性既不可能就表达的艺术品质加以规定,也不能以是否反映作者的个性为判定标准,就表达的量乃至作者的智力投入多少亦难给出明确要求。在著作权法上,独创性只能是指外在表达与众不同,并且这一与众不同不是常人轻易可得。在其上限之内,诸多微博文在长度及创造性上足以达致独创性标准。另一方面,由于微博平台在性质上属于新型公众日常社交空间,微博平台上的作品利用原则上应被归为合理使用。这不仅是由于"社会交往例外"作为一种合理使用类型在事实上的存在,而且现行著作权法就其趣旨也存在着容纳此一合理使用类型的空间。一般而言,"社会交往例外"要求以下条件:作品利用行为发生在明显的日常交往式对话语境;对他人作品的利用具有服务于社会交往的工具性;他人作品不是用以营利、营业的客体。
- 刘文杰
-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