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
- 作品数:18 被引量:90H指数:5
- 供职机构: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旅游中零负团费的法律规制被引量:3
- 2020年
- 文章运用案例分析、规范分析、政策价值的研究方法,研究了旅游中零负团费表现的隐性化、更不易于法律适用这一现象的法律制度成因.法学零负团费本质是旅游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价格等于或低于旅游服务成本,旅行社在旅游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各种隐性形式收取回扣来弥补损失的非正常盈利模式.零负团费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益和对旅游产品的选择权,破坏了旅游市场秩序.现行法律制度下,对零负团费的规制有其制度困境,主要在于《旅游法》中认定标准不明确,表现在《旅游法》的第35条明确禁止了零负团费情形,但是实效却不太理想,主要是因为对"不合理低价"、诱骗、强迫、"具体购物场所"范围等认定不清.对于规制旅游中零负团费,建议可以从完善立法、加强监管、自律和他律方面入手,建立起综合协调机制.
- 李莉张婷
- 关键词:旅游零负团费规制
- 论质权人对出质人转让权利质物的同意权被引量:2
- 2020年
- 依照《物权法》,出质人转让质物的合同效力与质权人同意权之间关系不清,这源于质权人同意权缺乏权利基础,没有救济措施。质言之,质权人同意权并非传统民法同意权,而且质权人同意权有偏离"支配交换价值"轨道的嫌疑,不符合比较动产担保法的普遍做法,不能有效降低质权人获偿落空风险。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删除《物权法》第226-228条中的质权人同意权,同时,赋予质权人出质通知权,扩大提存请求权相对人范围,特定条件下在转让价金上成立法定债权质权,以确保原同意权中的知情权能和控制权能。
- 李莉
- 关键词:同意权追及力控制权知情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保护被引量:12
- 2015年
- 理论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能够兼顾土地保护、土地生产要素性、承包经营人投资者地位、社会保障四项功能,因此,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可以得到最大化的保护.但实践中承包经营权人并不明晰的委托人地位弱化了上述功能,政府、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村委会作为委托人的做法有现实意义,但并非长久之计,条件成熟时,仍需明确承包经营人的委托人地位。土地信托的商事信托性决定了承包经营人商事主体地位不容忽视。现行法律对受益权确定、流转并无规定,属制度供给不足。未来立法可以从确认承包经营人收益权和保障受益权用益两方面进行制度构建。受益权的特殊债权性对承包经营人权利实现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 李莉
-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委托人受益人
- 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股权众筹的监管被引量:5
- 2019年
- 对股权众筹按照公募亦或私募的传统方式进行监管都会带来无法避免的问题,因此都不恰当。需要正视的问题是,互联网的介入增加了出资人识别、理解、判断信息的难度,进而使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强,加剧了出资人向金融消费者的演化。因此,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考量股权众筹的监管实为必要。具体而言,从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方面细化平台的责任,包括:明确平台是新型商主体,股权众筹是具有特性的公募;引入金融消费者理解原则作为信息披露的正当性基础,要求平台必须遵守证券业协会规则,并由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监督规则适用;赋予平台审查融资人信息的义务,赋予金融消费者比《消法》规定期限更长的后悔权。
- 李莉
-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 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及构成要件
- 司法界虽己出现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案例,对《物权法》第106条文义解释,并结合第188、189条做体系解释时,却产生了动产抵押权应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我国动产抵押权根植于美国法,但物权变动基本模式却源于德国法.不同法源...
- 李莉
- 关键词:物权法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无权处分公示公信原则
- 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的实现被引量:2
- 2014年
- 券商股权质押式回购本质是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权人自力实现质权方式和程序的改造,现行法中存在着不利于股权质权最终实现的问题。但实践中依然坚持以加强股权质权实现为股权融资担保的突破口,主要基于其具有的自身优势,且实现股权质权时的外部性问题可以得到控制和解决。但券商股权质押式回购仍有问题。完善的做法是:设计出精准专业的质权合同;法律应规定股权质权效力及依持股比例而获得的剩余财产;现行法应明确质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拍卖和强行平仓的自力救济性质。
- 李莉
- 关键词:股权质权上市公司
- 论登记型与占有型动产担保物权的冲突及其消解被引量:4
- 2015年
- 登记作为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式后,担保物范围的扩大成为可能,同时却带来占有与登记公示效力冲突的问题。在承认冲突的前提下,构建清晰明确的优先顺位规则是解决冲突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购买价金担保权应当优先于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之间的顺位需分情况对待,在权利同时产生的情形下,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设定动产担保时,登记型担保物权优先于占有型担保物权,其余动产上设定担保时,占有型担保物权优先于登记型担保物权。
- 李莉石伟
- 关键词:登记动产担保物权
- 论知识产权质权人权利保护规则的局限与突破被引量:5
- 2014年
- 知识产权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质物保全权、质权人优先受偿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均不同程度体现出规则的无力和权利的虚化。我国应仿效《德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依约可以收取知识产权强制许可使用费,且重复出质时,顺位在先的质权人享有优先收取权;废除知识产权质权人对出质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同意权,完善合同备案制度,规定知识产权质权人撤销权;明确出质人维持知识产权不被撤销和宣告无效的费用不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 李莉
- 关键词:同意权合同备案撤销权
- 论碳排放权设质依据及立法建议被引量:19
- 2014年
- 碳排放权是在碳排放额度上设立的一项新型无形财产权。因其具有交换价值,故能设立担保。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化扫除了设定碳排放权担保的理论障碍。碳排放权的特性和权利质权的构造决定了在碳排放权上设定权利质权比设定抵押权更为适宜。建议立法者在设立碳排放权质权时,采用登记生效模式。与其他权利质权相比,碳排放权质权更易受政策影响,故体现的物上代位性较弱。因此,质权人宜选择其他保全碳排放权质权的方式。
- 徐海燕李莉
- 关键词:碳排放权无形财产权权利质权登记生效
- 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中补偿规则的法律完善——以珠海市规范性文件为例的分析被引量:4
- 2021年
- 文章采用规范分析、政策价值、案例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以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规则为研究对象,目的是提出关于补偿规则法律规范的完善建议。现行规范中的风险补偿基金,从厘定补偿范围和最大限度保障知识产权实现条件入手,其本质是政策性的特户质+赋予平台双重法律地位,这样的设计应予坚持。但仍存在不足:第一,补偿范围界定不准确,包括对被担保债权理论性质缺乏定性、缺乏认定质权人获取补偿的正当性标准;第二,平台功能设计不到位,包括平台的受托评估人法律定位不牢固、平台的义务内容不明确、协助处置质物的法律定位不清晰,缺乏归责机制。因此,仍需完善。完善路径包括:宏观上,凸显补偿范围的非金钱债权属性,明确平台兼具评估受托人和中介人的法律地位;微观上,确定补偿范围是评估价格与清算价格的差价,在无法确定时,再适用法定赔偿额度;删除基金管理人在贷款之初对补偿范围的认定权、稳固平台是唯一的受托评估人的法律地位、补充平台的忠实义务、扩充勤勉尽责义务内容,同时加强对平台的监管。
- 李莉
-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