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志伟
- 作品数:24 被引量:203H指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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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视域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审视与重释被引量:10
- 2015年
- 传统刑法理论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国家垄断金融的刑事政策下加以适用,导致处罚范围的极度扩大,压制了市场经济下非国有市场主体的生存空间。在互联网金融引导金融创新的背景下,听任此罪的扩张适用成为深化金融改革的障碍。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两面性,为更好规制侵犯公众财产权益的金融犯罪,此罪有其存在必要。但随着金融刑事政策的调整,此罪保护的法益应由金融管理秩序转换为公众财产权益,并且对"公众"的理解不能忽视其"众"的一面。由此,在保留此罪的前提下,予以目的性限缩解释,立足于金融创新而惩治金融犯罪。
- 崔志伟
-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政策法益公众
- 使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责任归属
- 2014年
- 《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还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学界通说认为"持卡人"是指"合法持卡人",但当实际使用人与登记人不一致时,进行恶意透支,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均为犯罪、构成何行为类型犯罪、责任如何归属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都不无疑问,理清这些问题无疑会对司法适用起到很好的参考效果。
- 崔志伟
-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冒用
- 法定犯违法性认识“不要说”之否定——以非法狩猎罪为例被引量:4
- 2015年
- 我国以社会危害性为犯罪实质的传统理论持违法性认识不要说,本文以法定犯之一的非法狩猎罪作为范例,阐述了此观点是自然犯主导下的刑法结构的产物,在法定犯时代"不知法不免责"失去了当然性。并以比较法的视角得出修正传统理论需要从立法上入手,将"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说"法定化。违法性认识不应限于形式的刑事违法性的认识,对于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认定需要客观推定,但在程序上需保障被告人的反驳权。既有相关的违法行为,又有对违法的主观认知,才能进行刑事追责,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主客观相统一",才与法治国的保障人权相适应。
- 崔志伟
- 关键词:自然犯法定犯违法性认识推定
- 互联网融资的法律风险与规制——以P2P网贷平台为分析视角被引量:3
- 2015年
-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自发改革、创新的产物,具有传统金融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它除了具有金融领域的固有风险,也具有互联网先进技术与传统金融结合而生成的新风险。对于这种风险,应该坚持"非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的调整位阶,以保护金融创新为监管的出发点。对于致力于信用担保的P2P网贷平台,应该对其资金池引入第三方托管,不应一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缔。金融创新背景下,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垄断性保护失去了其正当性,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释,应该以公众财产权益这一法益为指导。
- 崔志伟
-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法律规制
- 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合情理”路径——枫桥经验中的情理观及其启示被引量:4
- 2018年
- 当下一系列引发争议的刑事案件显示,裁判令人难以接受的最直接原因是情理的缺失。在刑法教义学层面,如何恰当地运用价值判断使刑事裁判最大程度地符合公众的情理便是摆在刑事司法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对枫桥经验中的情理司法进行借鉴之时,不应局限于民事领域,而应尝试将这种司法能动延展至罪刑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其主要功用在于检视裁判结果的正当性,以实现依法裁判与处罚实质合理性的统一。具体而言,构罪评价中情理的作用可分为三层模式:坚持"人本法益"立场,单纯触犯前置法的管理秩序而对个人权益没有形成威胁的行为,应当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排除构成要件该当;在违法性层面中引入"社会相当",如果某一行为已经取得了广泛的公众认可,则需要借此适当降低甚至取消违法性评价;承认违法性认识以及预防性因素在责任评价中的应有地位。构成要件的实质化、违法性衡量的开放化以及功能责任论中责任要素的多元化,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刑事裁判与情理间的分歧,进而增强裁判的可接受度。在说理上,不宜铺陈以情,或者简单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代替,而应借助刑法教义学的体系化以及与刑事政策的贯通性,进行相应的说理论证。
- 崔志伟
- 关键词:刑事裁判可接受性情理枫桥经验
- 故意杀人案中认定“民间矛盾”的规范性事实被引量:5
- 2017年
- 司法实践对"民间矛盾"的理解过于泛化,这一死刑控制的政策性因素初衷虽好,但不应越过法规范与具体案件直接对接,纯粹的政策适用往往缺乏可解释性、说理性。不予限定地运用"民间矛盾"为个案中的死刑限制做背书并不合适。应当将此通过被害人过错的改造还原为一个规范性的教义学上的法律概念,在排除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案件中不应援引这一规定作为独立的从轻依据。在有责性层面,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过错之所以可以成为限制死刑的教义学依据,在于其能够影响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并且能够增加死缓甚至更轻的刑度的可接受性,进而颠覆"杀人偿命"的固有思维,对命案中的死刑限制具有一定裨益。
- 孙万怀崔志伟
- 关键词:故意杀人案死刑控制被害人过错
- 安全生产中监督责任客观归责之应然路径
- 2016年
- 在安全生产领域中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过失往往被以玩忽职守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其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之间所呈现的"间接性"使得因果关系的认定出现混乱状态。对此,应当以"三阶判断"考察不作为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限制刑法的扩张适用。在第一层次中,通过对作为义务的考察,确定职权的主次关系,对于次要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免除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在第二层次中,通过对具体检查业务要求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构建,对于具体业务中未规定之要求,不能构建起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第三层次中,在纵向层面对于负有安全检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职权行使情况进行实质性考察,以明确该罪主体适用范围。
- 课题组何萍毛玲玲毛玲玲崔志伟
- 关键词: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作为义务
- 区块链金融:创新、风险及其法律规制被引量:74
- 2019年
- 区块链的技术创新主要表现为分布式记账、非对称性加密及智能合约等,在金融领域的价值主要是能够助推数据信息共享、提高价值传输效率、增强信息安全和可信度、实现征信科学化,以及防范合同诈骗、票据诈骗及贷款类犯罪的发生。但其去中心化会对金融监管造成挑战,价值传输的匿名性也会助长洗钱、恐怖资助、涉外汇、网络敲诈等犯罪,增加取证、侦查的难度。对于虚拟货币和区块链不宜采取相同的监管政策,区块链金融需要在沙箱式监管下实现创新,监管部门主导完成风险的跟踪测试。金融监管的必需性决定了完全去中心化的公有链不宜适用于金融领域。对金融区块链的法律监管宜采取平台监管与业务监管并行模式,对于前者需要加强对平台运营资质及用户准入的身份审核,对于后者需要根据从事的业务功能划分监管权属。
- 崔志伟
- 关键词:去中心化法律监管
- “但书”出罪的学理争议、实证分析与教义学解构被引量:34
- 2018年
- 学理上关于"但书"司法化的争议实际上可归结为规范化适用的路径以及如何避免说理的粗疏化问题,这种问题在司法中主要表现为适用上的"随性"、错用、滥用以及同案异判等。应当从总体上肯定"但书"司法化的妥当性以及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出罪指引上的统摄性。这种司法化的价值不在于"但书"规定本身的直接运用,而是激活其所含括的丰富教义学内涵。在构成要件层面,需要明确"危害"的法益指向并发挥其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方法论机能,否则无法精准把握"危害不大"的规范内涵;在违法性层面,需要以二元性违法理论来说明违法性是否达到刑事可罚的程度,尤其不能忽视行为脱逸社会相当与否及其程度;在有责性层面,需要实现功能责任论中的罪责评价、预防效果与"但书"的有效衔接。解构之后,在具体适用中,就需要以这些教义学规则作为佐证"但书"、深入说理的依据。
- 崔志伟
- 关键词:出罪法益
- 保护与惩治之间: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争议焦点与类型区分被引量:22
- 2018年
- 现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遇政策或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主要存在双方各说各理而论争焦点不明晰、非此即彼而类型区分不明显的特点,其中围绕的核心政策取向不仅是一个刑法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澄清、解决具有现实紧迫性。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在"责任、惩治"与"复归、保护"的政策之间进行拿捏,保护与惩治属于两个不同维度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遇政策,对于"保护"偏绝对化的现实状况,需要"惩治"的消解与补充。应破除"刑不上未成年"的思维窠臼,抑制犯罪,刑罚的威慑效果是不可或缺的。散见于不同司法解释文件的分类思想并未得到理论上的系统梳理与总结。应当就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同的宽严政策。
- 崔志伟
-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