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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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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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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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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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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愤杀人的刑事立法建议
2014年
激愤杀人的概念。我国刑法学界,并没有关于激愤杀人的明确定义,许多学者把激愤杀人归纳成“愤杀”或“怒杀”,这样的理解并不完全。可将其定义为:行为人因被害人的不当言行产生短暂、强烈的极度愤懑的情感,而使自我控制能力严重削弱,并于不当言行之时或之后合理时间内实施的杀人行为。该定义包含了如下几层含义:实施激愤杀人行为的最初原因是被害人不当的言行;犯罪人在实施激愤杀人行为时已经失去了正常的自我控制能力;犯罪行为必须是在不当言行之时或者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实施,这是激愤杀人的时间要件。如果在激愤丧失情绪稳定下实施犯罪行为,是属于明显的故意犯罪范畴。
陈海良
俞彬彬
关键词:
杀人行为
自我控制能力
刑事
犯罪行为
情绪稳定
故意犯罪
刑事立法的正当性依据
2014年
作为国家创制罪刑规范、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项重要活动,刑事立法的正当性问题由于其对象的特殊性而备受关注。该文即试图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出发,以程序与实体为角度,围绕刑事立法权来源、刑事立法主体、罪刑规范内容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我国刑事立法的正当性依据进行探析。并从我国刑事立法实践着手,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有机结合起来,为法定刑的合理制配提供有力的依据,实现罪刑均衡。
俞彬彬
关键词:
刑事立法
罪刑均衡
人身危险性
社会危害性
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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