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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颖

作品数:1 被引量:1H指数:1
供职机构:青岛广播电视大学更多>>
相关领域: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1篇代销
  • 1篇代销货物
  • 1篇暂行条例
  • 1篇增值税
  • 1篇增值税暂行条...
  • 1篇增值税暂行条...
  • 1篇增值税专用发...
  • 1篇视同销售
  • 1篇视同销售货物
  • 1篇视同销售行为
  • 1篇售货
  • 1篇专用发票
  • 1篇销货
  • 1篇销售货物
  • 1篇货物
  • 1篇货物交付
  • 1篇发票
  • 1篇《增值税暂行...

机构

  • 1篇青岛广播电视...

作者

  • 1篇宿晓宁
  • 1篇于颖

传媒

  • 1篇财会通讯(上...

年份

  • 1篇2008
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
排序方式:
视同销售行为与混合业务确认及分析被引量:1
2008年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确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应按确认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从规定中可知,视同销售行为适用于以下情况:有增值额但没有用于销售的行为;代销的行为;捐赠行为按有关捐赠的规定执行。增值税是对产品增值而言的。因此有进项和销项之分。购进货物应该缴纳进项税额,销售方对应的是销项税额。即有进有销。但对于改变购进货物的用途而没有增值额的情况,则只需要将进项税转出即可,而不作为销项税处理。
宿晓宁于颖
关键词: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交付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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