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涛
- 作品数:23 被引量:19H指数:2
- 供职机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十二五”规划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社会学更多>>
- 传统元素在中华地区婚姻法律制度上的体现
- 2012年
- 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通过发掘传统婚姻法元素在现代法律制度的体现,能有效地增进法律制度的优势互补,增强两岸四地对中华文明的认同感,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 薛涛窦琳琳
- 关键词:订婚晚婚姓氏
- 处置不良个贷的法律程序及疑难法律事项研究
- 2011年
- 结合法律与实践经验,处理不良个贷的一般法律程序为:发出催款通知书——尽职调查——发律师函及上门催收——追索保证人,处置抵押物品——诉讼手段催收。贷款抵押物处置时,抵押物的拍卖加剧了不良个贷的清收负担;拍卖活动在处理他项权问题时出现的混乱,需要通过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来解决。
- 薛涛
- 关键词:法律程序拍卖
- 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被引量:2
- 2013年
-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存在有其深厚的文化和社会基础。我国传统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主要是调解和仲裁,当今世界很多国家民事纠纷的解决都倾向于非诉讼解决机制。非诉讼解决机制拥有诉讼所不具备的一些优势,但非诉讼解决机制还需要不断地完善,这需要在立法、思想方面给予其保障,通过人员培训、法律完善、加强监督来不断改善非诉讼解决机制,加强其与诉讼之间的结合,化解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 薛涛徐妮娜
- 关键词:民事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 建构主义理论在专业实习中的应用分析——以黑龙江大学档案学专业为例被引量:1
- 2014年
- 从分析建构主义的理论核心与专业实习的实质入手,深刻揭示二者理论联系。进而以黑龙江大学档案学专业为例,实证分析建构主义应用于专业实习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应用优势,并基于当前档案学高等教育实际,对建构主义应用于专业实习的前景、途径和方法进行了大胆预测和合理论证,力图做到建构主义理论与专业实习的结合更加合理,更具发展。
- 薛涛刘迎红
- 关键词:建构主义档案学
- 律师审前辩护权实务问题研究
- 2015年
-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审前辩护权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得以初步确立,此项改革加强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了辩护质量,切实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刑诉法对辩护权的某些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 薛涛王明睿
- 关键词:刑事诉讼律师辩护
- 慎思暂缓起诉在我国的适用被引量:4
- 2004年
- 暂缓起诉是我国检察机关灵活处理案件的一种方法 ,它对于我国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是我国应当吸纳的一项法律制度。但是由于其采用的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法律创设模式 ,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许多冲突。因此 ,欲设立暂缓起诉 。
- 薛涛李树元
- 关键词:暂缓起诉法治法律制度
- 试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2012年
- 很多冤假错案都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造成的,为制止冤案频发,提高审判质量,"两院三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它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完成了我国刑事诉讼理念从单纯的"反对刑讯逼供",到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转变,但是该规定在执行时还将面临一定的困惑。
- 薛涛李若军
- 关键词:刑事错案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
-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具体操作制度建设研究
- 2016年
- 法治政府的建设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推进民本思想,消除特权观念,长期不出庭必然远离人民群众的诉求,难以做出正确的决策;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事务性工作较多,又不可能所有的案件都由其出庭应诉。应始终倡导和支持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并给予时间、人员、知识、程序上的保障。对于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在具体操作制度上的人员范围、案件类型、考核机关、考核内容、考核程序、拒诉责任、败诉负担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 薛涛乔岳
- 关键词:行政负责人
- 抗战时期民主政权文书档案工作研究
- 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对当时中国社会甚至是中国历史进程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民族危亡之际,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各地建立的抗日民主政权,在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及取得民族抗战的最终胜利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其...
- 薛涛
- 关键词:抗战时期民主政权文书档案工作
- 论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被引量:2
- 2007年
- 许多学者认为,监视居住制度存在适用空间狭窄和执行效果差等难以解决的的情形,主张将这一制度加以废除。而客观地分析,监视居住的制度本身具有其他强制措施不可替代性,因而,有必要在缩短监视居住的适用期限,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期间的通信权利,确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监视居住的执行权,建立监视居住折抵刑罚和监视居住决定机关做出错误决定的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 薛涛罗志华
- 关键词:监视居住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