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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伟伟

作品数:7 被引量:54H指数:4
供职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法律
  • 1篇担保
  • 1篇担保条款
  • 1篇道德
  • 1篇抵押
  • 1篇抵押制度
  • 1篇地役权
  • 1篇营利目的
  • 1篇条款
  • 1篇土地承包经营
  • 1篇土地承包经营...
  • 1篇侵犯
  • 1篇侵犯肖像权
  • 1篇侵权
  • 1篇住宅
  • 1篇住宅小区
  • 1篇肖像权
  • 1篇效力
  • 1篇效力规则
  • 1篇民商

机构

  • 7篇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

  • 7篇庞伟伟
  • 4篇张力

传媒

  • 1篇河北法学
  • 1篇法学
  • 1篇黑龙江省政法...
  • 1篇法治研究
  • 1篇河南财经政法...
  • 1篇中国不动产法...

年份

  • 2篇2017
  • 4篇2016
  • 1篇2015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侵犯肖像权责任构成相关规范完善研究——以“营利目的”为中心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为了与民众显著增强的权利意识相适应,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必然将会更加全面、更为充分地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可以预见,无论现有法规完善与否,...
庞伟伟
关键词:肖像权营利目的
文献传递
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机制探析被引量:7
2017年
应对大规模侵权事故,侵权诉讼机制、责任保险机制及赔偿基金机制在当前都难以发挥较大作用。在实践中形成的行政主导型损害救济机制能够以较小成本对大规模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进行非常及时、较为充分的救济,最为理想。但目前该机制还缺少科学参与机制、完善的赔偿规则和合理的追偿机制。在未来,应当引入听证程序以构建科学的参与机制,增加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限额方面的规定以构建完善的赔偿规则,明确追偿权的行使条件、可追偿费用的通常范围及减免条件以构建合理的追偿机制。
张力庞伟伟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之重构
2016年
我国土地相关立法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历经波折,现如今,根据《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立起了二元区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不可抵押。近些年来,我国农村的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进行反思并力图重构极为必要。
庞伟伟
关键词:经营权抵押经济社会
法律隐性功能视角下性交易相关法律评析被引量:1
2015年
法律真正付诸实施之后可能会出现种种超出立法者预料的后果。我国禁止性交易的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没有完全实现,反而产生了诸多未曾预料的负面后果,体现的就是法律的隐性功能。坚持现有法律是不现实的,立即废止现有法律是不恰当的,法律惩治虚位化和管理措施实际化才是正确的应对之策。
庞伟伟
关键词:道德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相关问题探析被引量:26
2016年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共同确立了当前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但该规则并不明确,导致了诸多问题。在续期费用规则上,"自动续期"虽非"无偿续期",也应照顾居民的生存权益;对于续期费用的计算,应采用双重区分规则,并不断出台更惠民的举措;未缴费不影响自动续期和房屋所有权,居民确实困难的,国家还须给予救济。对于续期期限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应以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年限作为自动续期的期限上限;建筑物过早倒塌的,应以原建筑物的设计寿命作为自动续期的期限上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外的续期以一次为宜,而最高年限内的续期不宜超过两次。
张力庞伟伟
“民商相对分立”模式下流担保条款效力规则之重构被引量:4
2016年
在我国选择"民商相对分立"立法模式的大背景下,在对现有流担保条款效力规则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应建立"区分规则",对目的偏重、价值偏好、价值内涵、主体情况显著不同的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做出有区别的规定。对于民事领域的流担保条款并不必然否定其效力,赋予双方无理由撤销权即可;对于商事领域的流担保条款,不存在效力瑕疵就认可其效力;对于混合领域的流担保条款,仅民事主体一方享有无理由撤销权。"区分规则"契合"民商相对分立"的立法模式,抑制了非正义风险,具有最大的合理性。
张力庞伟伟
关键词:效力规则
住宅小区推进“街区制”改革的法律路径研究——以“公共地役权”为视角被引量:16
2016年
以征收、征用、提前收回等方式作为推进"街区制"改革的法律路径会面临障碍,以比较法上的公共(通行)地役权制度作为法律路径更加节约实现成本、较易实现利益平衡、契合现代政府理念、兼顾我国现实需求,可在改造后移植。设立公共(通行)地役权应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情形、经过法定程序。设立模式以"选择行政格式合同"模式最宜,设立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查、听证、决定、登记,消灭条件包括合同期限届满、通行不再必要、相关立法修改等。设立公共(通行)地役权应对权利人进行补偿。
张力庞伟伟
关键词:住宅小区法律路径公共地役权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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