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越
- 作品数:15 被引量:181H指数:9
- 供职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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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被引量:40
- 2003年
- 作者认为 ,中国公司法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缺陷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之间区别模糊、国有独资公司定位不当、股份公司之董事会缺少有效约束、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虚拟化以及对关联公司以及公司集团的约束不力。为更好地发挥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实有改革有限公司制度以及重新塑造股份公司之董事会与监事会关系的必要。此外 ,还应当增加对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的法律规定。
- 吴越
- 关键词:公司法监事会董事会
- “个性化”的有限责任公司——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相关问题被引量:11
- 2005年
- 《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基本实现了提高公司法的可操作性以及尊重公司章程自治两大目标,但在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方面,仍存在改进空间。草案应取消股东最高人数限制、完善股权继承异议制、禁止以尚未履行的劳务作为出资、承认书面及电子表决方式,并在明确区分大小公司的基础上构造监事制、职工董事制,并赋予章程自身塑造董事会与股东会权限关系的自由。
- 吴越
- 关键词:公司法表决方式职工董事
- 企业集团与少数股东保护研究被引量:9
- 2003年
- 传统公司法是建立在公司之间彼此独立、互不参股的基础上的。在企业集团与关联企业日益增多的今天,各国公司法都实现了从只调整单一公司到以调整单个公司为主,以调整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为辅的立法思想转变。从少数股东保护角度验证中国公司法增加对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的规定的必要性。
- 吴越
- 关键词:企业集团董事会制度表决权公司管理损害赔偿制度
- 公司身份法的规则及实践——兼谈“假外国公司”的法律防范被引量:11
- 2004年
- 确立公司身份法的主要学说有主要为欧洲大陆国家所采用的设立说和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住所说。鉴于两大学说各有其优点和缺点,目前要从国际公司法上统一公司身份法是不现实的。为防止公司立法的恶性竞争,抑制假外国公司现象,我国应在保留公司注册登记地标准的前提下,兼采住所地标准。
- 吴越
- 关键词:注册登记制度
- 美国公司治理制度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被引量:9
- 2002年
- 众所周知,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德国法为代表的二元制模式,即除股东大会外,公司要设立监事会与董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管理,而监事会则负责监督董事会,董事也是由监事会任命的。也就是说,公司的管理职能与监督职能是分别由两个不同的机构来行使的。
- 吴越
- 关键词:监事会董事会德国法公司法行使
- 新《公司法》的类型化问题与实践图景
- 作为公司法学者,对外界对新《公司法》的美言和赞誉必须有清醒的认识,理由在于,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就来评价新法的得失也许太早了,人们对新法的实践图景大多是推测的和想象的。
如果从新法的实践角度来考察,更能发现新法还存...
- 吴越
- 关键词:公司法法律标准
- 文献传递
- 先公司民事行为的案型归类及责任分配被引量:15
- 2005年
- “设立中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特殊性体现于它是一个处于发起人合伙和成立后公司之间的阶段性存续的、具有有限人格的组织。尽管法律未规定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行为为必须,但是经济上,设立中公司却可以而且应该从事商业交往。在公司设立阶段签订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主体密切攸关;设立中公司订立的合同责任在发起人、设立中公司、成立后公司之间的分配因为采取“意图推定”和“设立中公司责任”大相径庭。
- 吴越茅院生
- 关键词:合同效力民事行为法律行为签订合同民事主体商业交往
- 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索方法之考察被引量:19
- 2006年
- 2005年《政法论坛》基于学术立场,特辟专栏对1949年以后的中国政法学术研究现状展开了讨论,其中,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篇长文所提出的“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中国法学赖以为凭的支援性理据是什么”等问题引起了一系列争论、回应、批评甚或反批评。本刊认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意义至少指向了中国法学知识生产的主体性、能力、方式、技术等问题。勿庸置疑,这些问题关系着中国政法学术的体面与尊严。为此,本刊特约请法学界不同学科的学人从自己的专业或研究领域出发,以“笔谈”的形式进一步拓展这种讨论。从本期开始,本刊将陆续登载这方面的稿件,并期待您的加入和赐稿。
- 吴越
- 关键词:经济法学法律关系招生人数
- 论企业集团与集团法及反垄断法的关系——德国法对我国的启示被引量:22
- 2000年
- 作者认为 ,为了实现我国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要循序渐进地对企业集团进行系统立法 ,而不是单一立法 ;另一方面当务之急是要借鉴德国的模式 ,在公司法中增加企业集团组织法内容。
- 吴越
- 关键词:企业集团反垄断法
- 高速收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 2005年
- 北京律师庞标状告“华北高速公路”一案,虽以一审败诉暂告一个段落,但有关高速公路该不该收费、该如何收费的争议,似乎并没受官司的影响而偃旗息鼓。高速公路的高水平收费和低水平服务成为舆论直指的话题。本次“大讲堂”请3位专家,以各自不同的学术背景,讨论这一话题,颇有见地。另外,继前几期刊登、讨论的有关“司法公正”问题,本期将再度给予关注。
- 吴越
- 关键词:政府失效高速公路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