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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沁

作品数:18 被引量:82H指数:5
供职机构:中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6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8篇政治法律

主题

  • 7篇民法
  • 7篇民法典
  • 7篇法典
  • 6篇宅基
  • 6篇宅基地
  • 4篇三权
  • 4篇使用权
  • 3篇宅基地使用权
  • 3篇权利
  • 3篇基地使用权
  • 2篇义务
  • 2篇有偿
  • 2篇知识产权
  • 2篇容忍义务
  • 2篇农村
  • 2篇权法
  • 2篇两权分离
  • 2篇民法体系
  • 2篇合同
  • 2篇法律

机构

  • 16篇中南大学
  • 2篇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

  • 18篇夏沁
  • 4篇许中缘

传媒

  • 2篇地方立法研究
  • 1篇华中农业大学...
  • 1篇农业经济问题
  • 1篇晋阳学刊
  • 1篇法学家
  • 1篇研究生法学
  • 1篇烟台大学学报...
  • 1篇黑龙江省政法...
  • 1篇西北农林科技...
  • 1篇南京农业大学...
  • 1篇西安电子科技...
  • 1篇中南大学学报...
  • 1篇华南农业大学...
  • 1篇四川理工学院...
  • 1篇北方法学

年份

  • 1篇2024
  • 5篇2023
  • 1篇2022
  • 3篇2018
  • 4篇2017
  • 4篇2016
18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中政策权利的法律归位被引量:14
2017年
农村集体土地的"三权分置"政策施行的实然性并不意味着法理上的应然性,既有"三权分置"的政策制度缺乏演变为法律制度的合理性,理论上也没有达成"三权分置"权能配置的基本共识。究其根源,乃在于"三权分置"存在政策上与法律上不同的解读路径。事实上,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演化过程中,已经形成路径依赖。为了避免"三权分置"政策在路径依赖中形成"路径封锁",我们不应当企图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展开有关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立法设计,而要从法律自身逻辑体系之中寻求适当的路径。遵循民商合一的基本理念、团体主义的方法论以及"所有权-用益物权"的物权体系,再解读"三权分置"政策,"三权"应为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就法律结构而言,"三权"在民法典中应表达为财产权,在物权编之中则表达为"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现行《物权法》中有少许成员权的规则,但仅关注到成员权的一般规则并存在权利错位与缺失。因此,法律上还应当重点确定承包权等特殊成员权的基本规则。同时,承包权回归为成员权,也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原为经营权。基于经营权客体的特殊性,经营权的法律制度设置应当遵循集体经济组织监控的前提,反映到经营权基本规则的设计上,即表现为经营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需要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或备案),方能依法登记产生物权效力。
许中缘夏沁
关键词:法律
相邻关系中邻地使用关系的容忍义务
何为容忍义务?在冯·图尔的基础上通过对相邻关系的类型化,从邻地使用关系这一角度阐述容忍义务,然后主要围绕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展开分析。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分为理由合理、程度合理、救济合理,三者密切相连,其中理由合理是...
夏沁
关键词:司法实践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区分认定被引量:3
2016年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而救济的保护应当是建立在对侵权的认定之上。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若想获得法律保护,该采用何种手段,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和实践中通用的原则,以及国际上和外国法律、法理的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予以区分认定。这有利于甄别计算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将帮助权利人厘清应当选择的法律依据及保护手段。
夏沁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保护
民法体系视角下《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的释意——兼论买卖合同担保入民法典被引量:5
2018年
在缺乏共识的时代,《合同法》《物权法》《破产法》等是《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解释的基础。基于此,第24条第1款中"买卖合同"应为有效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则为备案登记担保。第24条第2款中"申请拍卖"是法律引导当事人在价值评估清算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的方式。就此,《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所涉买卖合同担保应定位为一种正在向法定担保物权过渡的担保方式,出借人就拍卖所得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限于一般债权,但在破产程序中并不享有别除权,其效力弱于典型担保。该释义路径不仅与最高人民法院第72号指导性案例具有一致性,也契合法定担保物权之体系,有助于破除司法解释"立法化"悖论,为其融入民法典提供可取的路径。民法典物权编应将买卖合同担保融入法定担保物权体系之中。
许中缘夏沁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
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治机制
2023年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可以解读为,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既确保农民不因进城落户而丧失其基本生存利益,又使得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够借助市场机制合理安排其土地权益。然而,现行法除公法领域的原则性规定外,对于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的主体规范、权利规范、行为规范等均有所缺。对此,应当确定集体自治的基本原则,并通过规定成员资格登记、保障唯一性以及“三权”等强制性规则实现主体规范的统一;应当健全以“三权分置”为中心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并对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予以类型化处理,构造多层次的不同类型的权利规范;应当区分内外部的规范体系,分别构造有偿退出和有偿流转的行为规范。
夏沁
关键词:土地权益法治机制
婚姻家庭本质与民法体系中的婚姻家庭法被引量:7
2018年
从婚姻以及家庭制度的起源、发展、演变的历史中,可以发现婚姻与家庭密不可分。很大的程度上,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婚姻的归宿。因此,在历史视角中,研究婚姻以及家庭的基本属性,能够进一步明确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通过近代社会中合同关系的演变,现代社会中普遍认为婚姻本质上应是一种身份关系。家庭从个人的容身之处逐渐演变为社会的重要的组成单位,现代市民社会中的家庭本质上是由具有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个人组成的共同体(团体)。据此可以说,婚姻家庭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伦理性身份而结合的团体。事实上,尽管婚姻家庭法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学术基本共识。我国立法机关也明确指出婚姻家庭法为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但我国民事立法传承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和内容,并没有身份法的立法理念。就大陆法系的立法而言,无论是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民法典,抑或是采用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民法典本身并没有有关婚姻家庭特殊的价值理念,也没有婚姻家庭身份性的立法要素,其民法典中身份法的立法只是简单地将财产法的价值理念贯彻于婚姻家庭的制度之中。就此而论,传统民法典体系视角下婚姻家庭法为财产法。我国民事立法从属于大陆法系一部分,亦是如此。然而,婚姻家庭关系在本质上是具有人伦性的情感关系。民法典也不仅仅是财产法典,而是集人格法、身份法、财产法于一体的民法典。其实,婚姻家庭法立法的身份化也是现代化民法典的要求。婚姻家庭能为市民社会提供伦理的合理性。而且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附属于身份关系的财产关系,具有身份化的属性。为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当以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重构民法体系中的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制度的构建不仅要�
夏沁
关键词:婚姻家庭民法体系婚姻家庭法民法典伦理性
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体系的规范构建
2023年
探寻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收益的分配机制,是新一轮宅基地改革的重中之重。通过对比总结2015年以来的两轮宅基地试点改革,可以发现,宅基地增值收益实质是宅基地之上新增加的财产价值,此种价值进一步表现为土地发展权、宅基地财产权利和区位因素所对应的用途转换、权能分离和级差地租的市场价格。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也是对上述3类财产价值的分配。其中,土地发展权所对应的用途分配能激励政府的行为;宅基地财产权利所对应的权能分配能激励权利主体的行为;区位因素所对应的级差地租能激励社会特定或不特定主体的行为。因此,构建“用途-权能-区位”三位一体的规范体系能够实现局部公平、代际公平以及成本收益的配置公平,更好地解决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平衡基础不统一、平衡规范不明确、平衡方式不稳定、平衡模式不一致等问题。
夏沁
关键词:财产价值
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私法规范路径--以2015年以来宅基地有偿退出改革试点为对象
2023年
农户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获得市场化对价而有偿退出宅基地,但目前试点地区存在适用情形不一致以及混同于无偿退出和宅基地强制收回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允许进城落户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私法调整规范存在缺失。在城乡建设用地统一要素市场的背景下,宅基地有偿退出的交易市场愈发完善,该制度具备了通过市场价格和市场机制调整农户退出宅基地取得的“对价”的规范基础。而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中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成员权、土地发展权的权利类型能够最大程度区分不同的权利客体“对价”,由此成为统一构造宅基地有偿退出私法规范的基本路径。在制度层面,因有偿退出是一种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以此为主线,法律行为制度可以统合不同权利类型的有偿退出,并通过团体法的约束和限制最终构建不以户口作为判断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私法规范。
夏沁
寻求共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模式、内容的“交涉”——以知识产权法入典为研究视角被引量:4
2017年
毫无疑问,知识产权法应当选择恰当的模式融入我国未来民法典,但选择何种模式才为知识产权法恰当地入典方式并无定论,事实上,争论的根源乃是基于民法学者与知识产权学者所站立场不同。因而,知识产权法入典之前提,即是在两者"交涉"的基础之上,坚持其内容的协调与逻辑性原则,坚持构建体系的稳定性原则;坚持构建体系的开放性原则寻求共识,而后在民法典总则之中恰当安排知识产权法。
夏沁
关键词:知识产权民法典交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收回的适用规则
2023年
《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3款新增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收回的法律规范,但实践中,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面临着规范冲突、规范不明确以及规范空白的困境。究其根源,乃在于该条款作为不完全条款缺失系统性和整体性。经由农村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体系的关联适用、公私规范融合体系的整合适用以及城乡建设用地一体化规范体系的区分适用,《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3款获得了成为完全条款的制度基础。基于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协议收回规范,可以通过区分内部和外部两层规范,来确定主体适用规则;通过区分公法层面的行政行为以及私法层面的流转交易两个阶段,来确定行为适用规则;通过区分《民法典》合同编和物权编的规定,来确定内容适用规则,从而确定《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3款的具体适用规则,进而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权利的自治运行。
夏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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