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佳
- 作品数:3 被引量:2H指数:1
- 供职机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法定优先购买权在法经济学视角下的进退被引量:1
- 2016年
- 我国现有典型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制度是基于一定理论基础,进行立法政策衡量的结果。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法定优先购买权制度一方面会阻碍第三人参与交易,导致交易过程不发生,另一方面会引起资源配置不当,导致交易结果无效率。因此,在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中,约定优先购买权应当逐步发展为主流,相应地,法定优先购买权应得到最大程度的限缩。除此以外,考虑到法定优先购买权难以克服的不经济性,立法者可以跳脱出优先购买权的制度框架,采用优先要约权制度和承诺拍卖制度加以替代。
- 钱佳
- 关键词:法定优先购买权交易成本拍卖模型
- 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构建
- 2016年
- 共同继承中的应继份本质上是潜在的共同共有中的共有份额,继承人可以在继承开始后将其应继份自由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或第三人。出于维护遗产的整体性、维系继承人亲情寄托和简化共同继承关系的需要,继承人向第三人转让应继份时应赋予其他继承人优先购买权。对此,我国可通过修正一般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或创设新制度的方式对继承人优先购买权予以确认,并赋予其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此外,还需要配套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以确保继承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
- 钱佳张鹏
- 关键词:遗产继承人应继份优先购买权
- 论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的修正被引量:1
- 2016年
- 我国现行法律中确立了一般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制度,考虑到我国现实立法状况,应在坚持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以适当修正。从各国立法例出发,可以将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细分为一般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和遗产继承中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基于不动产和动产在经济价值、物权公示方式以及经济效益方面的差异,一般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适用对象应限定于不动产和可登记的动产。同时,我国法律应当专门规定遗产继承中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且适用对象可以扩大为所有的共同继承的动产、不动产。出于完善遗产继承中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制度的需要,我国还应健全遗产保管人制度。
- 钱佳
- 关键词:动产不动产遗产继承人集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