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郭小亮

作品数:27 被引量:46H指数:3
供职机构:江西警察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农业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26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26篇政治法律
  • 1篇农业科学

主题

  • 7篇犯罪
  • 6篇刑事
  • 6篇危险驾驶
  • 6篇法益
  • 4篇刑法
  • 4篇侵害
  • 4篇法益侵害
  • 3篇盗窃
  • 3篇盗窃罪
  • 3篇刑法评价
  • 2篇毒品
  • 2篇毒品犯罪
  • 2篇刑事和解
  • 2篇正当
  • 2篇正犯
  • 2篇抢劫
  • 2篇敲诈勒索
  • 2篇敲诈勒索罪
  • 2篇情节严重
  • 2篇勒索

机构

  • 26篇江西警察学院
  • 2篇武汉大学
  • 1篇广东司法警官...
  • 1篇南昌航空大学
  • 1篇厦门大学
  • 1篇佛山市公安局

作者

  • 27篇郭小亮
  • 3篇罗云
  • 3篇朱炜
  • 2篇帅清华
  • 1篇王志民
  • 1篇欧新桥

传媒

  • 8篇江西警察学院...
  • 1篇中国刑事法杂...
  • 1篇农业考古
  • 1篇吉林公安高等...
  • 1篇南昌大学学报...
  • 1篇铁道警察学院...
  • 1篇江苏警官学院...
  • 1篇中国人民公安...
  • 1篇西南政法大学...
  • 1篇广西警官高等...
  • 1篇时代法学
  • 1篇上海政法学院...
  • 1篇山东警察学院...
  • 1篇鲁东大学学报...
  • 1篇四川警察学院...
  • 1篇河南警察学院...
  • 1篇河南财经政法...
  • 1篇广西警察学院...
  • 1篇中国人民警察...

年份

  • 1篇2024
  • 1篇2023
  • 4篇2020
  • 2篇2019
  • 2篇2018
  • 1篇2017
  • 1篇2016
  • 5篇2015
  • 5篇2014
  • 2篇2012
  • 1篇2011
  • 1篇2010
  • 1篇2007
27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追证与印证——论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客观化及其路径被引量:8
2015年
自由心证本身的消极性需要自由心证接受规则制约和外部检验,即要求自由心证的客观化,这已成为当代各国自由心证制度发展的基本动向。追证可能性是西方国家自由心证客观化的基本路径,其具体内容包括扩大上诉审、强化逻辑规则和经验规则、加强证据规则的适用和明确证明标准。根据我国司法实情,印证证明模式是我国自由心证客观化的理性选择和必然要求。印证证明模式要求建立可操作的具体证明标准,确立体系性的证据规则,坚持"孤证不能定罪"的原则以及加强裁判文书对心证形成过程的公开程度。
帅清华郭小亮
关键词:自由心证
我国警察内部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被引量:2
2012年
目前,我国警察内部监督制度仍存在监督机构设置不规范、督察机构权威性不够、监督配套制度不健全、督察职能发挥不充分、执法监督不到位、监督模式单一、督察奖惩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应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做法,整合内部监督机构,把法制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能纳入督察范畴,令督察机构独立于当地公安机关并受上级垂直领导管理;完善监督法律体系,建立准司法化的救济制度;建设高素质的督察队伍,形成公平公正的督察绩效考核机制;健全督察信息工作运行机制,开辟网上督察的新途径;发挥预防功能,创新监督模式,加强督察结果的运用,实现警务监督效能的最大化。
欧新桥郭小亮
关键词:公安机关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基本问题被引量:1
2020年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只是称谓不同,两者所表达的内容并无实质差异。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五个方面:主体相同、法益相同、对象相同、后行为能独立成罪、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能被前行为所涵盖。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归属于包括一罪,构成要件否定说和法律竞合说难言妥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不罚理由,通过法益侵害说即可获得充分的理论阐释,无需借助期待可能性理论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进行论证。
郭小亮黄文忠
关键词:成立要件法益侵害法律性质
我国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被引量:2
2010年
当前,我国犯罪一直呈上升态势,刑事司法工作压力巨大。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研究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对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和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刑法的进步和完善应遵循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双向思维模式。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是探讨如何在立法层面实现我国刑法的非犯罪化。我国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可从四方面进行设计:一是活化传统容隐制度;二是强化"但书"的出罪机能;三是增设正当化事由;四是确立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犯罪化。
郭小亮
关键词:非犯罪化容隐制度但书正当化事由无被害人犯罪
高空抛物犯罪的类型化评价
2024年
高空抛物犯罪牵涉诸多不同罪名,需根据法益侵害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考察。“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可从客观危害性和侵害可能性两个维度考察。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或高空抛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犯。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害人身权犯罪。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需根据抛掷物品性质和可能发生的结果确定所涉罪名,不宜笼统地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郭小亮
关键词:高空抛物类型化情节严重法益侵害
转化型抢劫的未遂形态探析
2020年
转化型抢劫的未遂形态,在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区分转化型抢劫的既遂与未遂,应当考虑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的同一性,而不宜采取与普通抢劫罪不同的标准。转化型抢劫的特殊性在于其有两个行为,不能将既遂标准的判断提前到转化前的行为上。
李桃英郭小亮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未遂形态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正犯研究
2018年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正犯主要有一般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和承继的共同正犯。一般共同正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醉酒驾驶实行行为。共谋共同正犯可分为组织型共谋共同正犯和平等型共谋共同正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共谋者可以从共犯中脱离。在承继的共同正犯中,如果后来参与醉驾行为人在先前醉驾行为人的驾驶行为刚着手实施,或者先前醉驾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既遂但整个驾驶过程并未实质完结时参与醉驾的,可成立承继的共同正犯。
郭小亮
关键词:共同正犯共同犯罪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的基本问题
2014年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有效制止了我国醉驾高发态势,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也凸显了不少实际问题和困惑。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认定时,对醉酒的标准应当采取客观标准,而不是主观标准;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运行机动车的意思而发动机动车引擎或实际运行机动车;超标电动车应列入机动车的范围;道路的基本特点是区域公共性和车辆通行性,生活小区内的类似道路应归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郭小亮
关键词:驾驶行为机动车
盗窃后勒索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
2015年
盗窃后勒索财物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当单独定罪评价。盗窃车牌等价值低廉或者仅具有主观价值的财物后勒索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盗窃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证件后勒索的,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盗窃仪表盘等价值较大财物的,若行为人盗窃之前即有勒索意图,则欠缺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超过要素,不成立盗窃罪,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若行为人盗窃之后产生勒索意图的,以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若盗窃之前兼具非法占有和勒索意图,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勒索得逞后继续占有利用价值较大的被盗财物的,仍成立盗窃罪。勒索得逞后毁坏、丢弃或者隐匿不归还被盗财物的,另行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郭小亮
关键词: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胁迫刑法评价
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被引量:9
2016年
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双超"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具有正当性。对于"双超"型危险驾驶罪,行为人从事的必须是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且严重超员或超速。至于校车和客运车辆是否具有营运资格,驾驶人员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对于"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罪,必须存在违规运输行为,并且危及公共安全。其中,危及公共安全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是判断违规运输行为是否具有抽象危险的参考依据。
郭小亮
共3页<123>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