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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

作品数:14 被引量:35H指数:4
供职机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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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1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4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0篇犯罪
  • 6篇司法
  • 4篇证券
  • 4篇洗钱
  • 3篇证券市场
  • 3篇推定
  • 3篇法律
  • 3篇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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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篇疑难
  • 2篇司法认定
  • 2篇司法实务
  • 2篇欺诈
  • 2篇违法
  • 2篇违法所得
  • 2篇洗钱犯罪
  • 2篇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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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篇非法经营

机构

  • 14篇上海市人民检...
  • 4篇复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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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上海证券交易...
  • 1篇中华人民共和...
  • 1篇最高人民检察...

作者

  • 14篇陈晨
  • 1篇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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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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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贵州警察学院...

年份

  • 3篇2023
  • 3篇2022
  • 1篇2021
  • 2篇2019
  • 3篇2017
  • 2篇2016
14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自洗钱入罪背景下涉走私洗钱犯罪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2022年
走私犯罪是刑法第191条洗钱罪所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应准确界定上游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内涵,在区分相邻概念和明确范围基础上,根据对象能否为典型洗钱手法所“清洗”,对上游犯罪所得作出类型化的判断。对涉走私洗钱罪“明知”要件的把握应限制于对上游犯罪客观行为的认知,而不要求其对上游犯罪法律后果有明确知晓,在行为人拒绝供述情况下,运用基础事实和推定原则破解证明困境。自洗钱入罪后,以实施洗钱行为帮助走私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出现变化,需从主客观一致原则出发,厘清洗钱行为和走私共犯之间的界限,并准确区分共同犯罪分赃与洗钱犯罪行为的界限。
陈晨
关键词:走私犯罪洗钱犯罪犯罪所得上游犯罪共同犯罪
新形势下外汇犯罪司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被引量:3
2017年
在监管改革和自由贸易区体制创新背景下,外汇犯罪违法性和惩治必要性仍然存在。应区分单位犯罪和单位形式的犯罪,对具有单位形式的逃汇犯罪予以刑事追责。对虚构贸易背景骗购外汇行为应适用兜底条款认定骗购外汇犯罪,骗购外汇后未出境的行为成立骗购外汇罪既遂。以转口贸易为名义从境外收取的外汇属于逃汇罪规制范畴,将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后又收汇入境的行为不影响逃汇罪既遂的认定。非法经营外汇买卖的"经营"行为需要进一步厘清,超越特定经营许可范围的外汇买卖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应区分适用吸收犯和牵连犯的罪数理论,判断外汇犯罪的一罪与数罪。建议完善外汇犯罪的刑罚配置,明确量刑标准,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
陈晨
关键词:骗购外汇罪非法经营罪
证券市场多层次传递型内幕交易犯罪认定难点研析及理论辨正被引量:6
2017年
多层次传递型内幕交易主体认定应摒弃"身份要件"思路,以行为作为识别基础;内幕交易行为应含"利用"内幕信息要件,综合判断交易异常性,采用法律推定规则予以认定;应结合内幕信息要素特征,区分传递中信息变化乃至失真的实质性影响;对不同类型知情人的内幕交易行为模式宜作统一规制,以相关证券交易实际发生作为刑事追责的前提条件。未参与交易获利的内幕信息传递人员、多层传递中初始信息传递人员均有相应的违法所得计算规则。适用推定认定传递型内幕交易行为应遵从其法定认知路径并严守适用界限。
陈晨
关键词:内幕交易罪质推定
自洗钱入罪背景下洗钱“上游犯罪所得”之理论辨析和实践认定
2023年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我国洗钱犯罪作出重大修订,在自洗钱入罪的背景下,洗钱“上游犯罪所得”的概念需加以重新理论反思和司法审查。《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上游犯罪所得”与《刑法》第312条中“犯罪所得”、刑事没收中“违法所得”等概念均存在区别,不能简单参照理解。刑事侦查和司法机关应从洗钱上游犯罪罪质、罪量要件以及洗钱罪本身特质出发,采取逆向思维对洗钱“上游犯罪所得”进行双层路径判断,从而将与上游犯罪行为相关,但不符合洗钱罪保护法益的财物予以剔除。
陈晨
关键词:洗钱违法所得刑事没收司法认定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素认定的司法观察被引量:7
2017年
市场操纵的本质是证券欺诈行为。行为人只有在具有人为影响或扭曲证券市场价格的主观故意时才可能触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法律规制和行政执法应避免以特殊身份或地位限定操纵主体范围,但可以采取主体类型化的适当区分认定思路。当前对操纵期间和操纵违法行为数的认定标准尚不统一,刑事追诉存在量化标准僵化、缺乏针对综合型操纵情节严重的标准等问题。应有条件地适用刑事推定以解决对合谋故意的司法证明难题。司法者宜遵循欺诈性和行政违法性双重路径,方能更全面准确地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陈晨
关键词:欺诈刑事推定
刑法新设网络犯罪的立法目的与司法适用被引量:7
2019年
《刑法修正案(九)》为应对网络犯罪由"对象"到"工具"再到"空间"的形态变化,新设三个纯正网络犯罪罪名。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对网络空间预备行为实行化、共犯行为正犯化予以拟制规定,这种立法例与传统刑法理论发生了一定碰撞,在理论与实践中都产生了一些疑问。正确理解和把握新设网络犯罪的立法价值和政策导向,通过司法解释适度扩张或限缩解释,有助于司法实践积极、准确适用三个罪名,从而实现立法义务提醒、漏洞填补、积极一般预防的规范保护目的,有效惩治网络空间蔓延的黑灰产业犯罪,切实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陈磊陈晨
关键词:司法适用
洗钱罪司法实务疑难问题探讨被引量:5
2022年
在办理洗钱犯罪案件中,应根据上游犯罪侵害的法益,结合具体洗钱手法,将上游犯罪所得限定为源于上游犯罪并且可以成为洗钱罪犯罪对象的非法获利部分。同时,应从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功能方面,对洗钱行为加以实质把握。自洗钱入罪后,行为人既有上游犯罪行为又有洗钱行为的,应数罪并罚;司法机关应根据行为人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具体内容指向认定共同犯罪,对于仅共谋和实施事后帮助洗钱的行为人宜只认定为洗钱罪。
罗曦陈晨
关键词:洗钱行为数罪并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疑难问题研析:基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坐标被引量:2
2019年
当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犯罪呈现出新的情况特点,需要加强刑法适用和行刑衔接。实践中应紧扣要素特征,理清未公开信息形成路径,对未公开信息予以认定。主体范围方面应立足刑法条文,运用共犯理论解决无身份者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将缺乏职务便利和信义义务基础的人员排除在构罪主体之外,并建议探讨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入刑问题。在大数据侦查模式转变的大背景下,需要进一步明确刑事推定规则和界限,完善该罪名的证据标准。
陈晨
关键词:信义私募基金推定
涉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犯罪风险及规制研究
2016年
2013年以来,随着国家对金融市场管控政策的不断调整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1]犯罪手段和模式发生较大变化,涉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2]数量激增。本文以近年来上海地区司法实证素材为基础,对此领域刑事司法状况进行客观分析,并提出以下观点:片面强调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宽容不能有效保证市场发展和投资者保护;在缺乏有效民事救济和行政监管的状态下。
陈晨
关键词:非法集资犯罪金融欺诈行政监管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模式
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认定的金融机理和法律解释
2023年
违法所得是影响操纵市场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但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性和违法犯罪形态的复杂化,导致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实践存在争议。操纵期间是计算违法所得的时间基准,应基于操纵行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金融机理,完整刻画操纵行为和准确划分操纵期间。基于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执法司法目标,继续采用实际收益法认定违法所得是较优选择,同时应赋予行为人以其他金融模型矫正计算结果的申辩权利。操纵期末持有的余券价格属于操纵违法所得,应根据操纵行为与市场价格关联性、持仓水平、行政稽查或司法介入情况、复牌后市场反应等具体要素进行司法核定。股票分红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异常因素”,操纵主体用以获得资金、账户等的费用属于犯罪成本,均应纳入违法所得计算。
陈晨
关键词: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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