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从容
- 作品数:14 被引量:55H指数:6
- 供职机构: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引入判例法机制作用谈被引量:5
- 1999年
- 成文法以填充的方式实现对法律的完善,判例法以生长的方式实现对法律的完善,这两种方式都各有优缺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弥合法律空隙所采用的将成文法与判例法有机混合的方式,是完善法制的有效途径。我国古代混合法的存在为在司法制度中引入判例法机制提供了实证依据。我国引入判例法机制对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还就判例法机制的指导思想与运行规则提出了基本设想。
- 张从容
- 关键词:判例法完善法制
- 析1910年《法院编制法》被引量:6
- 2003年
- 1910年制定的《法院编制法》是清末修律和司法改革重要成果。它以审判机构组织法的形式确定并重申了司法独立原则,并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独立的落实,形成了鲜明的时代特色。由于追赶世界立法潮流,《法院编制法》也表现出一定的超前性与局限性。
- 张从容
- 关键词:晚清新政司法独立
- 晚清司法改革的两种倾向被引量:1
- 2005年
- 目次一、大理院:兼理行政事务二、法部:制约、分享审判权三、结语中国司法制度的近代化肇始于1906年开始的清末新政。在清亡前五年间,从中央到地方依次建立了独立于行政机构的司法审判机构,还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等确保司法独立的法律法规,司法独立至少在制度层面得到了认可和保障,并成为晚清新政最为重要的改革成果。对于晚清司法改革这一相对完整的制度建设过程的细节重构和理论反思,无疑是值得尝试且有意义的探索,因为直至今日。
- 张从容
- 关键词:编制法法院审判厅章程司法新政
- 晚清中央司法机关的近代转型被引量:12
- 2004年
- 晚清进行的司法改革首先从中央司法机关法部与大理院的转型开始。中央司法机关既要对自身机构进行改造 ,以适应新的职能的需要 ;也要调整好部院之间的关系 ,以实现司法独立。这一转型过程十分艰难 ,尤其是部院关系的协调颇费周折。通过部院转型这一视角可以透视司法改革的行动者对于改革全局的影响 ,展现中国司法制度近代化的生动侧面。
- 张从容
- 关键词:清朝末年大理院司法体制
- 关于保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建议被引量:1
- 1998年
- 在修改与完善现行著作权法的研讨中,是否保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保留《条例》不仅有助于完善著作法体系,而且有利于对软件作品的保护。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建议保留《条例》。
- 张从容王桂海
- 评晚清宪政
- 2001年
- 张从容
- 关键词:晚清时期预备立宪宪政
- 两大法系法制完善主要方式比较研究被引量:2
- 2001年
- 成文法以填充的方式实现对法制的完善 ,判例法以生长的方式实现对法律的完善 ,这两种方式都各有优缺点。实践中 ,西方两大法系采取将成文法与判例法有机混合的方式来实现对法制完善。由于起主导作用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成文法和判例法在两大法系国家法制完善的具体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地位是有所不同的。
- 张从容
- 关键词:判例法成文法法制完善两大法系法律传统国家法制
- 清末部院之争初探被引量:7
- 2001年
- 清末为仿行宪政而进行的官制改革使传统的司法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法部由于承担了包括审判在内的过多职能而阻碍了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为实现审判独立 ,大理院与法部就死刑案、重案的复核权及人事权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清政府未能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致使部院之争逐步升级。在清政府行政手段的调整下 ,部院之间终以相互妥协的方式就权限划分达成一致。部院之争不仅是政治体制近代化过程中机构之间的权力之争 ,更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实现彻底分离这一变革与传统体制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
- 张从容
- 关键词:审判独立大理院死刑案司法权行政权行政手段
- 评《罗马法原论》的学术特色被引量:1
- 2005年
- 《罗马法原论》是周教授的心血力作,也是目前国内最为权威的罗马法专著。《原论》以传播罗马法为宗旨,专为中国人而作。其学术特色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经过细致的考订和分析,《原论》所译解之名词术语准确传神,并为学界普遍接受。其二,《原论》博观约取,在对材料的选择考订上,取材愈广,辨析愈精;在对罗马法原理的阐述上,则力求透彻明了,深入浅出。其三,《原论》秉承了周教授一贯坚持的求真务实的学风,勇于并且坚持学术批评,为罗马法的研究树立了典范。
- 张从容
- 关键词:学术特色罗马法深入浅出求真务实学术批评考订
- 晚清司法改革中的戴鸿慈——兼论传统司法官员的知识转型被引量:2
- 2007年
- 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位司法部长,戴鸿慈在清末司法改革过程中的经历和所扮演的角色值得认真梳理与研究。戴鸿慈任职法部期间,不仅主持了法部的转型工作,还领导了全国的司法改革。但是,戴对宪政知识和司法改革缺乏了解,致使他对改革缺乏自信与远见,并一度卷入与大理院的争权斗争中。在司法改革后期,他仍然主张由法部与大理院共同分掌死刑复核权,反映了他较为保守的改革观。以戴鸿慈个案来观察并检讨传统司法官员之知识转型,可见其重要性与艰巨性。
- 张从容
- 关键词:司法改革知识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