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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凤玲

作品数:8 被引量:50H指数:4
供职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3篇商法
  • 2篇中国商法
  • 2篇商法通则
  • 2篇企业
  • 2篇法律
  • 1篇信托
  • 1篇营业
  • 1篇语境
  • 1篇智慧金融
  • 1篇中国国有企业...
  • 1篇人民币
  • 1篇人民币国际化
  • 1篇商事法
  • 1篇商行
  • 1篇商行为
  • 1篇私法
  • 1篇私法责任
  • 1篇趋同
  • 1篇权利
  • 1篇总则

机构

  • 8篇南京大学

作者

  • 8篇丁凤玲
  • 4篇范健

传媒

  • 2篇南京大学学报...
  • 2篇扬州大学学报...
  • 1篇华中科技大学...
  • 1篇国家检察官学...
  • 1篇华侨大学学报...

年份

  • 1篇2021
  • 1篇2020
  • 3篇2018
  • 3篇2017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中国商人制度与民事主体立法——写在《民法总则》创立时的思考被引量:3
2017年
商人是特殊民事主体,其主体地位的取得与丧失、人格差异、义务承担、法律价值目标等方面,都有别于其他民事主体。《民法总则》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法,立法时应充分注意商人主体的特殊性并在规则设置上予以特殊安排,遗憾的是现行立法远远不足。鉴于商人制度在伦理观念、法律人格、责任能力、组织形式等方面都有根本区别于民事主体的创新性,《民法总则》对商人的安排只能限于规定商人的法律地位,具体的商人规则应留予商法自行设计。商人的创新性既是商法生命力的源泉,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保证。现阶段我国要改变不健康的经济生态,就必须创建商人制度,通过《商法通则》的制定使商人体系制度化,以消除商人存在方式上的积弊,以弥补《民法总则》立法的缺憾。
范健丁凤玲
关键词:《商法通则》
个人数据治理模式的选择:个人、国家还是集体被引量:25
2021年
在数据时代,用户为了避免社会性死亡,常常不得不主动贡献数据,参与资本家的监控项目,成为“科技奴隶”。面对用户与公司之间所形成的不平等地位,个人式的数据治理模式只关注赋权,忽视数据治理的复杂性,从而面临着既无法在现行法学理论下明确数据权利的范畴,又无法避免用户权利难以实现的两难处境。国家式数据治理模式中的数字服务税和国有化方式在解决不平等的问题上具有片面性和间接性,而且还有使用户权益进一步受限的潜在风险。相比之下,集体式数据治理模式是较优的选择,其中,数据信托比数据工会更可取。数据信托通过自下而上的团体自治实现算法反制,能够有效应对数据经济中的不平等问题。
丁凤玲
风险社会下智慧金融的私法责任被引量:4
2020年
实践层面的智慧金融正如火如荼地发展,但是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智慧金融在公法上存在监管困境,在私法上其所涉及的科技公司和金融服务机构两大主体都存在归责不足的问题,且智慧金融的私法责任问题往往被忽视。为了建构智慧金融主体的私法责任,对于科技公司,法律应当以风险领域理论为依据确立其应当负担风险责任,同时采取动态体系论的立法模式设立科技公司风险责任的一般条款。对于金融服务机构,从解释论出发金融服务机构应当对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承担信义义务,但该问责方式有过于简化责任归属的弊端;从立法论出发,在科技公司提供的智慧金融产品符合高级人工智能标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理论让金融服务机构承担有限责任。
丁凤玲
关键词:智慧金融金融服务机构
民法典编纂中民商主体界定与分类及立法安排
《民法总则》对商个人、商事公司、商合伙都作了详细的安排,值得肯定,不过《民法总则》在分类设置商主体以及具体界定商主体的立法概念时存在问题,需要修正.具体来说,在商个人中,《民法总则》应当删去对已经失去“政治正确性”的个体...
丁凤玲
关键词:民法总则法律界定
“一带一路”建设中创设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理论探索被引量:8
2018年
在世界多国积极推动建立国际商事法庭(院)的背景下,为构建"一带一路"规则体系,完善"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中国应当创设国际商事法庭。当前各国的国际商事法庭(院)大致可以分为涉外商事法庭、混合"国际"商事法院、混合"国内"商事法院和离岸商事法庭。为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提升世界各国对中国法律的认同感,我国应当把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定位为离岸国际商事法庭,并在完善国内商事司法制度与设计国际商事法庭特殊规则两个方面同时开展工作。
丁凤玲
中国商法语境下的“营业”概念考被引量:6
2018年
营业"在商法上是否具有主客观含义,主要取决于一国是否具备系统的客观营业制度。当前中国虽然在《企业破产法》中使用了客观营业概念,但是没有系统的客观营业制度,所以尚无法以名词理解"营业"。但是中国有引进客观营业制度的现实需要,只不过引进后的客观营业不应当以"营业"一词表示。因为,就世界立法经验而言,为了避免法律条文的歧义,大多数国家并不都以"营业"来表示主客观营业,而是以"经营"表示主观营业,以"企业"表示客观营业。鉴于中国的"企业"一词多以法律主体出现,所以域外法作为客体的"企业"不宜在中国用于表示客观营业。对于客观营业,中国应当借鉴法国的做法,以"营业资产"表示,同时以"经营"表示主观营业,使"营业
丁凤玲范健
关键词:营业企业商法通则商行为
人民币国际化与中国商法的国际趋同被引量:1
2017年
世界主要货币崛起的历史表明,商事法律制度是隐藏在经济实力因素背后,实现货币国际化的充分必要条件;我国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的推进必须建立在健全的中国商法制度基础之上,必须与中国商法的国际化同步。中国商法的国际化需要自主、自觉地走商法国际趋同的道路,这是商法具有国际性所决定的,也是历史经验的告诫;同时也要积极探索中国商法的国际认同,有效输出中国规则与惯例,这是中国作为后起大国面临的已经形成定势的国际规则环境所决定的。实现中国商事法律的国际趋同,构建共同的商事规则应该成为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的核心内容之一。
范健丁凤玲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商法
试论传统“官商”体制镜鉴下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被引量:3
2018年
"官商"是中国封建社会主流经济形态,也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企业形态。"官商"之下,民间工商业或者在国家资本夹缝中生存,或者根本没有生存空间;传统社会的"抑商"主要针对民间工商业。受此影响,中国社会经济组织一直未能摆脱国家权力的直接操控,未能形成现代商人组织。但在欧洲,得益于商法体系的保障,欧洲商人创建了现代商人组织及其制度,率先迎来了产业革命。我国当下的国有企业是对传统社会主义"官商"体制改革的结果,但这种改革并不彻底。为防止重蹈"官商"复辙,应通过健全商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商人制度,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具有市场平等地位的"现代商人"。
范健李欢丁凤玲
关键词:官商国有企业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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