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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磊

作品数:7 被引量:5H指数:1
供职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4篇期刊文章
  • 3篇学位论文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司法
  • 1篇当事
  • 1篇当事人
  • 1篇虚假
  • 1篇虚假信息
  • 1篇要件
  • 1篇正义
  • 1篇秩序
  • 1篇社会结构
  • 1篇审理
  • 1篇审理方式
  • 1篇受案
  • 1篇受案范围
  • 1篇司法公信
  • 1篇司法公信力
  • 1篇诉讼
  • 1篇诉讼要件
  • 1篇缺陷及完善
  • 1篇文化
  • 1篇文化观

机构

  • 7篇西南政法大学
  • 1篇香港大学

作者

  • 7篇黄磊

传媒

  • 1篇行政与法
  • 1篇前沿
  • 1篇法律适用
  • 1篇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

  • 2篇2023
  • 2篇2018
  • 1篇2017
  • 2篇2013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间接反证论——以论证结构为中心
间接证明由间接本证和间接反证组成。学术界虽然对于间接本证的讨论较为充分,然而对于与间接本证相对应的间接反证的研究极为滞后。从罗森贝克一脉传承下来的传统间接反证理论专注于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对其作描述性的研究。该理论将间接反证...
黄磊
关键词:间接反证
文献传递
陌生感与程序正义:当事人对法院民事审判的态度被引量:1
2023年
尽管程序正义一直被视为塑造当事人对法院态度的显著性和决定性因素,但在中国这一有着独特法律文化且经历频繁司法改革的国度,几乎没有开展过相关议题的实证研究。本文基于对中国南部某基层法院当事人的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运用量化与质化相结合的混合方法,研究了他们对民事审判的态度。研究发现,当事人对民事审判的态度由判决结果主导——获得有利判决结果的当事人较为满意,获得不利判决结果的当事人较易滋生不满。研究表明,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司法的运作方式感到陌生,这一因素使得他们常常感知不到程序正义,主要通过实体正义评价司法。大部分当事人既无法区分诉讼程序与判决结果,也缺乏对诉讼程序的掌控感。他们对于诉讼程序的不满主要是因为判决结果不符合自己的预期。本文的发现虽未否定程序正义对于提升司法满意度的重要价值,但指出了中国的特殊性——中国的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的感知是由特别的情境形成与塑造的。
贺欣冯晶黄磊
关键词:程序正义法律意识司法公信力
英美媒体法相关制度比较
当代中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媒体已渗入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在媒体为我们提供大量的信息、使我们足不出户即可知天下事的同时,媒体对个人名誉权、隐私权、司法公正等权利的侵扰也越来越多。如何通过媒体法立法来规范媒体...
黄磊
关键词:社会结构文化观念
英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制度差异及原因分析被引量:1
2013年
近年来,关于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平衡的问题,不少学者提出"师夷长技"。但这些论著大多囿于传统的研究视角,简单地按照法系进行分类后作不同法系间国与国之间的比较,鲜见英美两国之间的比较,因此也就难以揭示英美法系国家之间的本质差异,更难以讨论两国差异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本文大胆地通过法社会学的角度,从价值理念、主客观标准、具体处理方式等方面对美英两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制度差异进行比较和分析,从而揭示两国制度差异背后的社会习惯、文化传统等众多社会因素与法律制度之间的牵连关系。本文特别注意到,这种牵连关系才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对于我国来说,光依靠"师夷长技"远远不够,必须要充分考虑国情,才能实现"洋为中用"。
黄磊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在其质的飞跃下,带给我们生活方面的影响可谓是方方面面。而在其中较为显著的变化是,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增添了信息网络这一元素。凡事都有两面性,在信息网络给予我们便捷与娱乐的同时,其负面作用也日益...
黄磊
关键词:虚假信息公共秩序
文献传递
论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改革被引量:1
2023年
通过对互联网法院受案范围的文本分析及实证考察发现,当前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较窄,尚未将“人脸识别”“网络爬虫”“算法歧视”等新型互联网纠纷纳入其中,且司法实践中受理的案件普遍案情简单,相似性较高。鉴于互联网法院的主要任务已从在线纠纷的规则探索转向网络空间的司法治理,互联网法院势必需要突破原有受案范围规定,纳入更多纠纷类型,尤其是网络空间新兴权利和新业态所引发的新型互联网纠纷。鉴于扩大受案范围或加剧“案多人少”矛盾,互联网法院应积极探索与ODR机制的衔接,过滤批量、重复、简易案件,以便集中力量处理新型、复杂的互联网纠纷。
黄磊
关键词:受案范围
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诉讼要件审理方式研究被引量:2
2018年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改变了我国起诉受理和诉讼审理二阶化审理构造,大幅降低了起诉受理门槛,但其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起诉难"的现状,而是将"起诉难"问题从起诉受理阶段转移至了诉讼审理阶段,具体表现为立案受理后被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中近八成在诉讼审理阶段未经开庭或询问当事人。因此,仅从审理构造进行改革对于解决"起诉难"问题的作用有限,需在立案登记制基础上进一步对诉讼要件审理方式进行改革,才能实质上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彻底解决"起诉难"问题。对诉讼要件审理方式的改革,应以口头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以职权审查为原则、职权调查为例外,明确立案庭与审判庭的职能分工,强化法官释明义务,促进被告方书面答辩。
黄磊
关键词:诉讼要件审理方式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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