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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湘明

作品数:8 被引量:9H指数:2
供职机构: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安徽省高校省级重点教学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2篇行政
  • 2篇行政诉讼
  • 2篇社会
  • 2篇司法
  • 2篇诉讼
  • 2篇协商
  • 1篇大学生
  • 1篇大学生社会
  • 1篇大学生社会主...
  • 1篇行业规制
  • 1篇行政诉讼法
  • 1篇行政诉讼法修...
  • 1篇正义
  • 1篇政协
  • 1篇政协制度
  • 1篇人民
  • 1篇人民政协
  • 1篇人民政协制度
  • 1篇社会价值
  • 1篇社会主义

机构

  • 6篇淮北师范大学
  • 3篇南京师范大学

作者

  • 8篇徐湘明
  • 1篇徐天柱
  • 1篇郑大军

传媒

  • 2篇理论与改革
  • 1篇教育与职业
  • 1篇阜阳师范学院...
  • 1篇皖西学院学报
  • 1篇淮北师范大学...
  • 1篇湖南警察学院...

年份

  • 2篇2019
  • 1篇2017
  • 1篇2015
  • 2篇2014
  • 1篇2013
  • 1篇2011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与路径分析被引量:5
2011年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内核。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高校是大学生成长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在大学生中进行法治理念教育具有极为重要的功能。文章就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与路径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践提供参考。
徐湘明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校大学生
出租车行业规制制度改革刍议——从承包费失当问题产生和治理的角度
2019年
出租车司机向出租车公司交纳高额承包费,而出租车公司获得超额利润,扭曲的利益分配格局固化。探析出租车行业承包模式的获利机理及产生根源,才能找到出租车行业市场化改革正确途径。严格限制市场竞争的出租车规制制度,衍生出以承包制为核心的出租车行业经营模式,导致出租车行业内高额承包费。根本解决途径在于改革现行的出租车规制制度,倒逼出租车经营模式向市场化转型,通过市场机制决定出租车行业内的利益分配。市场化发展的网约车为出租车行业市场化改革和公平竞争提供了契机。
徐天柱徐湘明郑大军
关键词:出租车行业承包制承包费规制
司法权威形成的协商机制
2015年
协商精神在司法权威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应当在尊重司法活动基本规律的基础上,更加凸显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各方有效的参与性、全面开放的程序性、合理的表达与沟通机制、结论的合理性等协商特色,使得个案中的公平正义逐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进一步促进司法权威的形成和发展。
徐湘明
关键词:协商机制司法权威公平正义
协商民主视角下人民政协制度研究
民主价值具有普遍性,它是人类美好的梦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追求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民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人们可以根据具体的历史和实践条件进行创造和选择。相对于传统的民主形式而言,协商民主具有独特...
徐湘明
关键词:人民政协制度法制化建设协商民主
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介入机制研究——基于《行政诉讼法修改(草案)》
2014年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尊重案件当事人申诉权、遵循权力分工与配合以及尊重客观实际等原则下,对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介入行政诉讼活动的机制进行了完善和发展。同时,结合相关行政诉讼实践和借鉴民事诉讼立法等因素,该草案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徐湘明
关键词:抗诉权
司法判决可接受性问题研究——基于立法的立场
2019年
立法与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吻合程度,决定了法律规范的质量,进而决定了司法裁判的社会接受性。不同主体对于法的现象的不同认知模式,导致了对同一案件的不同评价,增加了社会对司法裁判接受的难度。在消除不同主体对同一司法裁判的评价差异化的社会现象中,立法起着关键的作用。立法应该提高自身的质量,发挥价值保障的重要功能,为司法裁判提供重要支持。
徐湘明
关键词:可接受性社会价值
论立法节制被引量:1
2014年
法律调整是社会调整机制的一种重要的方式,立法是法律调整的前提要件之一。但是,立法过度和滥用,不仅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而且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需要对立法进行节制,需要厘清立法节制的概念,分析立法不节制的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表现形式,探讨立法不节制的原因和后果,以及对立法节制的路径提出针对性建议。
徐湘明
环境侵权受害人行政诉讼的若干问题
2013年
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相关发达国家日趋强化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权益救济。在我国尚未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背景下,应当赋予受害人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受害人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可以达到传统民事诉讼所不能及的功效,有利于促使环境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和加强环境监管,从而达到既保护受害人个体的利益又保护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
夏明圣徐湘明
关键词:环境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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